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25 10:55:32※ 引述《oppo5566 (5566)》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sUQcYtq.jpeg
: https://i.imgur.com/gP6fHTP.jpeg
: 两名无辜的高中生 因为一时考虑不周 结果被大车辗毙
: 家属悲恸表示这个要国赔
: 大家是不是该体谅一下家属 赔他们一点钱好了...
“国家赔偿”须符合指定条件,即:
一、“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依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
二、“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
第三条第一项);或
三、依法委托行使公权力或管理者(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
但观察两位高中生的案例,都说是“无照驾驶”了
姑且不论道路管理上的瑕疵,除非要争辩“与有过失”(即赔偿机关与被害人需要分别负
担一定比例)问题,否则要成功的机会不大。
而更巧妙的是,上一年度曾有因类似问题而请求成功的案例,但被告(行政院农业部农田
水利署)已经提起上诉
摘录“台湾云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重国字第二号民事判决”内容:
被告虽辩称其在110年11月7日即在上开标示牌后方不远处,设置移动式纽泽西护栏,以管
制车辆进入系争防汛道路,系争防汛道路并非可供一般民众通行云云,惟依被告提出之现
场照片观之,该移动式纽泽西护栏与其在110年11月7日在设置移动式纽泽西护栏之位置并
不相同,以上开第117页及第121页之现场照片观之,系争防汛道路在三合桥大圳入口处并
无纽泽西护栏之摆设且路旁有停放汽、机车,使公众用路人在外观上或功能上无法辨别该
路段系防汛道路。而被告为系争防汛道路之管理机关,有管理维护之义务而应积极并有效
为足以防止危险或损害发生之具体行为。然被告并未在系争防汛道路设置禁止通行之公告
,或采取防止公众往来通行之必要措施,致一般用路人无法辨别系争防汛道路并非一般道
路而通行使用,并因系争防汛道路上摆放之纽泽西护栏夜间未装置自主发光装置,致甲男
于夜间骑乘机车超速行经系争防汛道路,因对向车辆车头眩光,而未能及时注意前方有摆
放纽泽西护栏,才会撞击该纽泽西护栏腾空飞起倒地后,遭超速之魏彦宗驾驶自用小客车
辗压,造成甲男因颅骨破裂骨折出血、中枢神经休克而死亡,足见被告就上开管理之欠缺
,与甲男死亡间,具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又本件经送请财团法人成大研究发展基金会鉴定
结果,认:魏彦宗驾驶自小客车于速限30公里防汛道路,以45至5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
未警觉与注意车前状状况,为肇事主因;甲男未达考照年龄无照骑乘普通重型机车,违规
超速行驶与被告对于系争防汛道路管理不当,同为肇事次因,有“鉴定报告书”附卷可参
,与本院认定结果相同,被告就系争防汛道路之管理有欠缺,应堪认定,被告自应负国家
赔偿法第3条第1项规定之国家赔偿责任。
只是另外查询其他判决,对于“无照驾驶”的情况多是认定死者负有多数责任,而驳回请
求,因此是否要碰运气,这是家属自己的事,与外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