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之铭言:
: 〔记者苏福男/高雄报导〕高雄市戴姓外聘族语老师被控猥亵七名国小男童,法官审理时
: ,戴师竟当庭辩称摸男童下体是原住民“MASAHIVO”传统,确认是否长大,法官不采信戴
: 师说法,依猥亵儿童四十七次,每次处八至十月徒刑,合并重判五年六月徒刑。
: 推 davxyz: 哪一族的变态?整天抓小男孩老二 36.224.227.137 11/21 23:42
根据“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诉字第三号、第六号”刑事判决,简单整理资料
如下:
一、有罪部分
被告坦承的次数:
┌──┬───────┬────────┬─────┬─────┐
│编号│ 任职国小地点 │ 犯罪期间 │ 犯罪次数 │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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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小港区(甲) │ 111年9月8日起至│ 三十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2月14日 │ │ 刑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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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大寮区(甲) │ 112年12月14日 │ 一次 │ 有期徒刑 │
│ │ │ 14时许 │ │ 十月 │
├──┼───────┼────────┼─────┼─────┤
│ 3 │ 大寮区(乙) │ 111年9月2日起至│ 三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月13日 │ │ 刑八月 │
├──┼───────┼────────┼─────┼─────┤
│ 4 │ 小港区(乙) │ 110年9月2日起至│ 十次 │ 各有期徒 │
│ │ │ 112年12月14日 │ │ 刑十月 │
├──┼───────┼────────┼─────┼─────┤
│ 5 │ 小港区(丙) │ 111年9月1日起至│ 二次 │ 各有期徒 │
│ │ 男童甲 │ 112年1月19日 │ │ 刑十月 │
├──┼───────┼────────┼─────┼─────┤
│ 6 │ 小港区(丙) │ 111年9月1日起至│ 一次 │ 有期徒刑 │
│ │ 男童乙 │ 112年1月19日 │ │ 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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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否认犯罪,辩词为“万山鲁凯族只要看到比较亲近的人,就会做‘MASAHIVO’这件
事,如果是男生的话,会摸他的生殖器,看生殖器是否有长大、表达鼓励,因此没有
要猥亵他们的意思”。
法官函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后,得到113年8月27日原民社字第1130041669号函答
覆:
“MASAHIVO”可区分为“熟识关系中的问候语”及“对成长的肯定”,前者作为见面
时的一种问候语,后者则系年长者对熟悉的男童,因久未见面再次见到时,看到孩童
已长大,透过触摸孩童生殖器,配合说出“MASAHIVO”表示对孩童成长的肯定,意指
“你已经长大了,可以结婚了”等鼓励。
进而驳斥被告的说法:
被害人均为被告定期授课之学童,并无何“久未见面再次见到”之情形,以该等学童
之年纪、身心成熟程度,亦难认有何“可以结婚了”之情形。又衡诸据被告所称“MA
SAHIVO”之行为内容,需碰触及于“生殖器”之身体隐私部位,极易引发他人误会并
感到厌恶、不适,于行为之前后,自将有相关之说明或解释,方符常情,惟本案小港
区(乙)国小男童经本院传唤到庭,经辩护人诘问以:被告有无教过你一个叫“MASAHI
VO”的文化等语,乃明确证称答以:没有等语明确,是可见被告并无于行为之前后有
何说明或解释,亦未有于行为时配合言称“MASAHIVO”等语,与上开常情及函查结果
之内容均不相符。
二、无罪部分:
被告否认的次数:
┌──┬───────┬────────┬─────┐
│编号│ 任职国小地点 │ 犯罪期间 │ 犯罪次数 │
├──┼───────┼────────┼─────┤
│ 1 │ 小港区(甲) │ 111年9月8日起至│ 二十次 │
│ │ │ 112年12月14日 │ │
├──┼───────┼────────┼─────┤
│ 4 │ 小港区(乙) │ 110年9月2日起至│ 四十次 │
│ │ │ 112年12月14日 │ │
└──┴───────┴────────┴─────┘
被告自白、但因为与符合条件不合而无法判定的犯罪行为:
于一零六年趁寄宿某男童家里时,使用不详摄录器材拍摄该男童的下体(目的为检
查确认下体是否长毛)四次,并将电子讯号储存电脑;又趁该男童熟睡时,未经同
意即用不详摄录器材拍摄下体
理由:照片只显示阴茎的特写照片,并无“性活动之过程”
被告否认的犯罪行为:
于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至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在小港区(丁)国小受聘任族语老师
期间,对某男童为猥亵行为至少六次
(这部分原告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部分而被驳回)
理由:
1.小港区(甲)男童的关系人声称是被老师拨电话告知后才知悉,因此性质上为“重复
性之累积证据”,尚不能作为佐证证述内容之补强证据;又说的很不舒服、蛮讨厌
云云,只能证明到对于被告之主观好恶感受。
2.上课时间表、教学日志等书证资料,只能证明向被害人授课之日程及次数等情形,
无法补强确认从事猥亵行为之次数或曾从事猥亵行为。
看完后是觉得,鲁凯族的文化虽然不好批判
但过去这种怪招于其他判决中被打脸过,如今又再用类似说法,被看穿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