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公示送达”和“知悉”是什么样的概念

楼主: EOMing (敏)   2024-11-22 01:05:35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715号判例: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
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5条第1项
定有明文。所谓达到,系指意思表示达到相对
人之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随时可了解其内容
之客观状态而言。”
Line属于非对话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达到
相对人时就会发生效力。 只要意思表示进入
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在相对人可以了解内容
的状态,即使还没阅读、理解内容,意思表
示也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 第 149 条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
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
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民事诉讼法 第 151 条
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送达之文书,
而于法院之公告处黏贴公告,晓示应受送达人应
随时向其领取。但应送达者如系通知书,应将该
通知书黏贴于公告处。
除前项规定外,法院应命将文书之缮本、影本或
节本,公告于法院网站;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命
登载于公报或新闻纸。
小弟法律新手
刚接触民事法而已
听到有长者说
这是一个“公示送达”和“知悉”的概念
有点不知所云
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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