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大法官应该出来释宪职场霸凌无罪了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21 20:59:41
※ 引述《zero7217 (肯德鸭)》之铭言:
: 劳动部霸凌烧这久,烧到皇上出来上罪己诏了
: 真好奇背景硬到这样,到底是多大尾
: 火都烧到皇上身上了,大法官怎么还在装死
: 出来释个宪就好了阿,反正不要脸的说立院说谎都是个人自由了
: 职场霸凌是有犯法吗??一定是他自己烂草莓,抗压力不够
: 套一句名言,那有过劳死,就算有也一定是他自己有病
: 职场那有霸凌,就算有也是立意良善,一定是他自己没抗压性
: 再洗一下往生者可能是忧郁症发作才会想不开
: 一切都跟长官没有关系
反串要先讲清楚欸
“职场霸凌”既然没有被当作法定罪行来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与否的问题,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没有明文的法律为释宪啊...
这些言论,根本是惯老板才会有的
正常人不该存在这种态度,也不可能会搞这类夫唱妇随的乱词...
同时顺带一提,以前曾有相关释宪声请,但被裁定不受理了
参考:
1.一一二年审裁字第八二三号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因与相对人高雄荣民总医院台南分院间职场霸凌事件,认最高
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号裁定(下称系争裁定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诉字第
240号裁定(下称系争裁定二),及所适用之行政诉讼法第125条(下称系争规定)、公务
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中华民国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号函释及人事行政行为
一览表(下称系争函释及一览表),有违宪疑义,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于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
范或该裁判,认有牴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声请不备法定要件,
且其情形不可以补正者,审查庭得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宪法诉讼法第59条第1项、第15
条第2项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声请人前就系争裁定二不服,提起抗告,经系争裁定一以其抗告无理由驳回确定,
是本件声请应以系争裁定一为确定终局裁定,合先叙明。
四、核其所陈,关于法规范宪法审查部分,声请人仅系就法院认事用法之当否所为之争执
,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指摘系争规定、系争函释及一览表有何违宪之疑义;又关于裁判宪
法审查部分,亦难谓客观上已具体叙明确定终局裁定所持之见解究有何牴触宪法之处。是
本件声请核与上开规定不合,爰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2.一一二年审裁字第一九一一号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4号民事裁定(下称系争裁定),裁
定理由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之劳工生存权等语。
二、按人民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对
于所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或该裁判及其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牴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
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声请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件,审查庭得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宪法诉讼法第59条第1项、第15条第2项第7款定有明文。
三、声请意旨所陈,仅泛指系争裁定就劳动基准法解雇之认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明确性
原则、未虑及声请人受职场霸凌之事证、未遵守民事诉讼程序云云,核系就法院认事用法
之见解而为争执,尚难谓声请人已具体叙明系争裁定违宪之情形。是本件声请,核与前揭
规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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