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基法》第30条第5项
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五年。
以及第6项
前项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劳工向雇主申请其出勤纪录副本或影本时,雇主不得拒绝。
若未依法发给加班费,则已违反《劳基法》第24条之规定,得处2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之罚锾,且“要求打假卡”也涉及刑法诈欺、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及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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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网就可以查到的事情,为什么劳动部可以允许这种事情在眼皮底下发生呢?
希望各级员工可以记取教训,要不就准时下班,乖乖吞丙;要不就报加班,乖乖吞丙。
不要再打下班卡又回来加班,然后又害到长官。
请问有没有长官觉得自己委屈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