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s9 (大发利市)》之铭言:
: 2.记者署名: 记者郭玗洁/高雄报导
: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在某光电大厂上班,却在婚姻期间出轨3男,先和已
: 婚男同事上摩铁后,又被丈夫抓包和一名公司作业员精神出轨,被制止后,
: 她搬离家中和另一名男同事同居,而后她对丈夫忏悔并写下自白书,仍和男
: 同事纠缠不清。戴了3顶绿帽的丈夫愤而离婚,并将小美和2名男同事告上法
: 院。高雄地院审理,判小美分别要和2男连带赔偿各15万。
: 推 WMS: 判决书 https://reurl.cc/Q5nOzp 112.104.9.181 11/15 20:59
除了上述“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九三五号”民事案外,还有“诉字第六三
零号”民事案(同时还涉及本诉、反诉二件事)
先简单整理两案的主张声明:
甲案本诉:丙○○(丈夫) 诉 乙○○(妻子)、丁○○(第一位男同事)
(请求连带赔偿一百万元,最终判准十五万元)
甲案反诉:丁○○ 诉 丙○○
(请求赔偿五十万元,最终被驳回)
【这部分该媒体没提到】
乙案 :丙○○ 诉 乙○○、甲○○(第二位男同事)
(请求连带赔偿六十万元,最终判准十五万元)
因此,仅针对反诉部分,进一步叙述:
主张详细:(简单来说,就是“妨害自由”罪相关,但没说这人是否有报警)
丙○○业已提起本件诉讼,讵丙○○未思依循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纷争,竟于一一二年四月
三日晚间九时五十八分许,在高雄市美浓区中正路二段,我的汽车停于该处,丙○○竟擅
自打开车门,不让我驾车离开,并持续咆哮“又是你们两个,是不是,是否是阿????
”;复于同日晚间十时二分许,丙○○伙同友人在路边等待我驾车经过,丙○○友人持手
机录影,另一名友人则站在汽车右前方阻拦行车,丙○○则打开车门进入车内,我不得不
把靠路边停车,丙○○所为显然已压迫我的行动自由,且在我下车后,丙○○与其友人则
不断围者我辱骂;其后在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晚间八时许,在高雄市楠梓区○○路○○巷
,丙○○未得我的同意而持手机跟踪录影,监控我的行踨权,丙○○所为已侵害我的人身
自由、隐私权,丙○○自应损害赔偿责任甚明。
反诉答辩:
我约友人邱XX一同是丁○○位于美浓住处找丁○○,双方约在高雄市○○区○○路○段
○○号会合,正好遇到乙○○载送丁○○回来,我们是等丁○○下车后才上前,当天的录
影是在公共场所蒐证,并未侵害乙○○的隐私权及妨害自由;后来我发现丁○○未到大树
药局上班,我再去丁○○位于楠梓的住处等她,没想到丁○○跟乙○○一起回来,我就在
路边录影,我并无妨害自由或侵害隐私权之行为。
心证理由:
1.乙○○虽主张丙○○于一一二年四月三日拦车,并打车门喝令乙○○下车,且未得同意
即上车,因此妨害自由、侵害隐私权等语,此为丙○○所否认之。然乙○○自承:当天因
丁○○先下车,故车门没有锁,丙○○上车后要求我要下车,但丙○○未拿任何物品,我
下车后就立刻报警,当时丙○○只有走向我的车,丙○○与其友人并没有开车堵我的车,
丙○○只有上车坐在副驾驶座,要求我下车等语;又经本院勘验当天录影影片,可知丙○
○站在副驾驶座外,丁○○站在后车门处,丙○○低头看向驾驶座并吆呼“又是你们两个
阿,是否是阿”,并喝斥乙○○下车,而乙○○并未下车等情,有勘验笔录及录影影像截
图在卷可参;再所谓“强暴”乃以实力不法加诸他人。而丙○○仅走向汽车,但未拍打或
围堵以拦阻车辆,或持物品作势要求乙○○下车,况乙○○下车后亦立刻报警,显见乙○
○之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再者依上开录影影像截图所示,乙○○驾驶之汽车停车位置
系路边公开之场所,衡情并无不欲人知之行为,因此乙○○主张丙○○所为妨害自由、侵
害隐私权,难认有据,不予采认。
2.乙○○主张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当天,伊、丁○○与友人聚餐后,伊驾车送丁○○返家
,在丁○○住家外,因车上尚有二名友人,丙○○持手机录影之行为,显已侵害隐私权等
语;又丙○○不争执当天到丁○○住家外等丁○○,而发现丁○○、乙○○一起回家,因
此拿手机录影等语;又观诸丙○○录影影像翻照片仅为丁○○下车之照片,自难认丙○○
所为属不法侵害乙○○之隐私权,乙○○此部分主张,洵属无据,自难凭采。
3.另乙○○此部分之请求,经本院审认后,认其请求均属无据,不足采认,其所为抵销抗
辩,亦无足可采。
顺带一提,学资历部分:
丙○○:甲案:大学毕业,在某殡葬公司(甲)担任助理
乙案:高中肄业,在某殡葬公司(乙)担任业务
乙○○:大学毕业,任职某上市公司(没有叙述职业别)
丁○○:高中毕业,任职药局门市人员
甲○○:大学毕业,任职某上市公司屏东模组厂员工
这些看来,还真令人感到羡慕的... (?)
同时乙案还表示:
原告虽主张其因被告之侵害行为,致罹患“环境适应障碍”,并提出国军高雄总医院附设
民众诊疗服务处出具之诊断证明书为据,惟经本院函询原告罹病之原因,该医院函覆略以
:依病历记载,原告于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初次至本院精神科门诊就诊,自述一一二年二
月间发现妻子与其他男性互动状况后,开始出现精神焦虑、食欲差、失眠、胸闷、发抖、
心悸及自我伤害意念等症状,持续约二周后就医,诊断为环境适应障碍等语,复观诸其就
诊相关病历,可知原告系在乙○○与诉外人丁○○外遇离家后,无法接受而出现情绪问题
及身心症状进而就诊。原告并曾以乙○○于一一二年二月一日离家与丁○○同居、与丁○
○发生性行为,侵害原告配偶权益为由,对乙○○及丁○○诉请赔偿,经本院判决丁○○
与乙○○应连带赔偿十五万元,此有本院一一二年度诉字第六三零号判决在卷可稽,另依
原告于脸书公开之文章,其自述乙○○与甲○○发生性行为后,元晶公司内部谣言散布,
最后因乙○○与甲○○打死不承认而收场。之后乙○○又与公司内作业员第二次精神出轨
,被原告于一一一年(文章误载为一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发现并制止,之后在一一一年底
又第三次外遇,并在一一二年二月一日离家与丁○○同居,之后被原告发现,历经谈判、
自白后,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原告发现乙○○仍欺骗原告而与丁○○出游过情人节,因而
成为压垮原告之最后一根稻草等情,可见原告早在一一一年年年底前,即知悉乙○○曾与
甲○○及其他同事外遇,并非一一二年二月出现症状当时才知悉,而原告于一一二年2月
间精神受重大打击而出现症状就诊,最直接原因仍是乙○○与丁○○外遇并离家同居,且
被发现后仍继续往来之故,本院因认尚不足以认定原告所罹病症是被告二人之婚外情交往
及性行为所造成,故本院核给精神慰抚金时不予斟酌。
不晓得是真有可怜之处,还是有其他因素
但无论怎样表述,伤害毕竟还是造成了,怎样善后是他们自己的事了(且甲案完成后至乙
案期间,双方已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