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宜兰地院“法官酒驾”烂醉遭拦检!酒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15 20:13:11
※ 引述《BBQ2591 (我叫爱秋)》之铭言:
: 宜兰地方法院张姓法官8月间酒驾遭警拦查,酒测值达每公升1.05毫克,检方依公共危
: 险罪起诉。宜兰地院请求评鉴。法官评鉴委员会今天决议将张男移送职务法庭,建议罚
: 款月俸给总额4个月。
先附上“法官评鉴委员会一一三年度评字第八号评鉴决议书”内容:
壹、受评鉴法官之陈述意见
受评鉴法官向本会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陈述状,其意旨略以:
一、受评鉴法官之系争违失行为,确已违犯刑法而应受刑事追诉审判,且经媒体报导,对
司法形象已造成损害,深感惭愧、内疚不已,并已经司法院于113年9月25日予以停职处分
。然系争违失行为系受评鉴法官下班后所为,应属私领域事件,对于继续执行法官职务之
智识、能力并无影响,又受评鉴法官自88年至宜兰地院任职迄今25年,绝大多数时间担任
民事审判业务,承办案件戮力以赴,重视当事人权益,于当地法律界亦评价颇佳,如以系
争违失行为即认不适任法官职务,实属过重。
二、部分媒体一并将受评鉴法官106年间肇事逃逸事件连带报导,意指受评鉴法官品操不
良、漠视法纪,然该肇事逃逸事件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确定,且早已缓刑期满,如仍列入
考量,实不无重复评价之议,有失公允。
三、受评鉴法官是下班后独自饮酒,并未与他人共饮,经检察官调阅行车路径,亦查无涉
入不当场所、会见不当人士之情事。又酒测值虽高,但意识清楚,且知警察拦检所称违规
事实及违反法条不符,并无所谓泥醉、醉醺醺、步行或站立不稳等情状,除警察误认有违
规之“跨越双黄线行驶”(实为未达道路中心线左转,警察已事后更正)外,并无其他违
规情事,关于社会观感中毫无根据之猜测及指责,均非属实。
四、综上所述,就系争违失行为造成司法声誉负面影响,受评鉴法官深感愧疚与自责,坦
然接受惩处,惟请审酌此次饮酒行为是偶一为之,并无酒瘾,平时有慢跑等运动习惯,体
力意识均保持良好,且已在职25年,在当地评价颇佳,平日生活单纯,无不良交际情事,
日后亦不可能再有违失行为发生,并当深自反省,保持应有法官情操,戮力从公,妥速审
判,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期能弥补系争违失行为造成司法的伤害。
贰、本会之判断:
一、受评鉴法官于113年8月19日20时44分许有酒后驾车行为,据宜兰地检署检察官113年
度侦字第○号起诉书及受评鉴法官向本会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陈述状,其违法行为足堪
认定。
二、受评鉴法官有法官法第30条第2项第2款及第7款之个案评鉴事由,本件请求成立,有
惩戒之必要,并建议为罚款之惩戒处分,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肆个月:
(一)按“前条所定职务监督权人,对于被监督之法官得为下列处分:……二、违反职务
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加以警告。”、“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应付个案评鉴:……二、有第21条第1项第2款情事,情节重大。……七、违反法官伦理规
范,情节重大。”、“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廉洁自持,避免有不当或易被认
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法官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第30条第2项第2款及第7款、法官
伦理规范第5条分别定有明文。国家设置法官职位之目的,乃透过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执行职务,确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审判,维护法治、保障人权及自由,以维系人民对司法公
正性之信赖。司法公正性系诸于法官形象之维持,纵为私领域之事项,诸如社交活动或日
常生活作息等,均应遵守前揭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之要求,避免有不当或易被认为损及司
法形象之行为。
(二)受评鉴法官身为资深法官,明知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避免有不当或易
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然其酒后驾车吐气酒精浓度值达每公升1.05毫克(mg/L),
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公共危险罪,核其所为,具有法官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
所定言行不检之情事,且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规定。受评鉴法官职司审判,自身违犯
刑事犯罪行为,将导致公众丧失对其职位之尊重与执行审判职务之信赖,并损及机关信誉
与司法形象,情节已达重大之程度,为维护人民对于司法之信赖,自有惩戒之必要。准此
,本会审认受评鉴法官具有法官法第30条第2项第2款及第7款规定之情事,应为请求成立
之决议。
(三)次按“法官评鉴委员会认法官有第30条第2项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为下列决议:
一、有惩戒之必要者,报由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并得建议惩戒之种类。”、“法官
之惩戒处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二、撤职:除撤其现职外
,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
外之其他职务。四、剥夺退休金及退养金,或剥夺退养金。五、减少退休金及退养金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一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七、申诫。”法官法第39条第1项第1款及第50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
(四)本会审酌受评鉴法官系争违失行为之酒测值甚高,涉犯刑法公共危险之罪嫌且经司
法院予以停职处分,惟宜兰地院向本会函复称受评鉴法官平时工作未有因饮酒延宕、迟误
所承办业务,兼衡受评鉴法官坦承违失、深感愧疚与自责及表示深自反省,且可预期将来
有相当之刑事责任等情,然已损及法官之职位尊严、机关信誉及司法形象,情节重大,爰
建议为法官法第50条第1项第6款之罚款处分,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肆个月,以为惩儆

以下单纯就事论事:
就这些情节看来,只要没有被除去职务,未来经复权后还是可以回锅,只是时间长短要看
造化(法院的想法)而定了。
但以某种程度而言,伤害毕竟还是存在的,要怎样弥补是不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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