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通讯社
2.记者署名:
黎建忠
3.完整新闻标题:
国民体育法修正 符合2大条件皆须支付选手出赛费
4.完整新闻内文:
2024/11/14 18:24(11/14 18:45 更新)
示意图。(图取自Pixabay图库)
(中央社记者黎建忠台北14日电)教育部通过“国民体育法施行细则”第7条修正草案,
未来特定体育团体举办或参与具收益的商业性赛会时,无论是否有盈余,均须支付国家代
表队选手出赛费,保障选手权益。
教育部昨通过修法草案,未来只要符合“举办国际运动赛会,获有门票、广告、媒体转播
、赞助金或其他具商业性收入”及“参与国际运动赛会,获有赛会主办单位提供参赛费或
奖励金”两大条件时,都要支付选手出赛费。
体育署副署长房瑞文在接受中央社访问时进一步解释,“这里指的是以国家队形式报名的
赛事,像是今年的台维斯杯、中华男足的友谊赛或正式赛事,甚至中华台北羽球公开赛,
将来只要界定为非职业赛事,且采取国家队报名的方式,都应该要支付选手出赛费。”
至于出赛费的多寡,房瑞文指出,实际上每个协会举办的赛事性质、收益、规模都不同,
目前确实没有明文规定额度,因此最终出赛费的决定权,还是会保持一定弹性,不需要报
体育署,就是交给举办或参与的特定体育团体去跟选手或选手代表协商、讨论出一个双方
都能接受的费用。(编辑:陈政伟)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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