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障碍减刑或无罪的规定
在各国刑法里都有,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都有
基本已经是全球法学界的共识了
可说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价值观了
而这种规定早在两公约制定前就已经存在
法官在评断犯行是否构成犯罪时
除了确认犯行是否为违法行为
还会考虑一个叫“可责性”或“罪责”的概念
就是犯人是否应受非难及程度高低
而现代法学的价值观就是认为
精神健全时犯下犯行的犯人
比受到精神疾病影响而认知能力有问题的犯人
有更高的可责性,更值得受非难
简单说刑法认为若不是受到精神疾病影响,这些人原本是不会犯罪的
将犯罪责任归咎到病,而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