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足控”陈柏谚为钱杀害马国女大生判无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08 13:39:56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被友人称为“足控”的台湾男子陈柏谚,前年杀害蔡姓马国女大生。一、二审都指无证
: 据显示蔡女生前曾要求陈男将之杀害,反而陈男为金钱纠纷决定结束蔡女性命,但考量
: 尚无必要对陈男处以极刑,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然最高法院指二审
: 认定陈男符合自首要件,却未叙明为何不予减刑,故有判决理由不备的情况,将全案撤
: 销发回更审。
二审的说法:
就被告自首而未依据刑法第62条减刑之说明:被告系于犯罪尚未发觉前,即自首接受裁判
,业经原审认定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之要件。且原判决亦已叙明:被告于员警林峻皓
询问是否需要协助时,被告系告知“不需要协助”,未曾主动提及杀人行为,直至被告确
认无法死亡时,担忧员警追查自杀原因,即可知悉本件杀人犯行,始告知员警,难认系真
诚悔悟,并无违误。且由被告告知员警其杀人犯行之时机以观,本件事发时为“111年10
月13日上午10、11时”,然被告于行为后先至便利商店购买饮食、驾车返回居住处、“00
0年00月00日下午1时42分”方与被告父亲陈明裕短信接触、“000年00月00日下午2时”与
员警林峻皓电话接触、直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4时后”员警陈轩宏破门进入亲自接触被
告后,被告始告知陈轩宏本件犯行,参核员警知悉被告自杀与被告悔悟、自首二事并无相
悖、相碍之处,可知被告于事发后仍仅关注遂行本人之自杀,丝毫无任何欲告知他人使蔡
紫萱有尽早获救之机会,直至本人自杀之事败露,有其他杀人究责之事,此时所为之自首
,实难认有悔悟之心。被告上诉意旨以:被告迟延自首,实系一心求死云云,显为事后卸
责之词。
感觉上应与刑期无关,但要说理由不备,完全不合情理
毕竟都说“不可能存在后悔的心态”,这还不算不符合“自首减刑”的条件吗?
而且都说是“得”、非“应”
要说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严谨的话,恐怕要先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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