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陈启昱假合约掏空台盐140亿!粉专点名“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08 11:55:00
※ 引述《August2006 (好康 救台湾③下架民进党)》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祝润霖
: 台南地检署侦办台盐绿能利益输送弊案,涉案的前台绿董事长陈启昱落跑遭通缉,绿能
: 争议持续延烧。粉专“工程师看政治”指出,陈启昱2020作内应牵线引狼入室,让蔡清
: 旭用承旸入股、宸峰承包,两鬼搬运台盐的钱。还用违约等名目赔钱给厂商,股本已经
: 快全部亏光,目前总计台盐已损失11亿。还主导合约、无限扩大赔款条件,未来台盐绿
: 能将要面对140亿元的赔偿。痛批台式民主表面光鲜亮丽,其实早已蟑螂满屋。
顺便提一件事:
来到今天,另外一位被声请羁押成功的被告(苏坤煌)提出之抗告遭台南高分院驳回,确
定要在看守所渡过两个月的时间了。
(案号:一一三年度侦抗字第二九八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于原审讯问时固否认有何犯行,惟其所涉关于鸿晖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鸿晖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部分之犯罪嫌疑事实,有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之供述
,及卷内相关证据资料可稽,足认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条第1项前段之未缴纳股款罪、商业
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第71条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财务报表生
不实结果罪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就其向苏
俊仁借款新台币(下同)60万元投资鸿晖公司是否已清偿一节,前后供述不一,况被告所
供情节,核与同案被告苏俊仁之供述、证人苏爱津之证述尚有未合,且本案亦有同案被告
未到案,关于本案鸿晖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之犯罪情节、分工、资金来源等情,仍待传
唤未到案之证人或共同被告查证,则被告与共同被告、证人间确有待对质讯问之必要,因
之被告苟经开释在外,难免有串证之可能,势将造成显难进行追诉之结果,即有事实足认
被告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核与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 项第
2 款之羁押要件相符,是非予羁押被告显难进行追诉、审判,而有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
必要。原审法院经具体审酌前揭各情,乃认依现实情状,若非将被告羁押,显难进行后续
之追诉、审判程序或将来之执行,且难期真实之发现。既仍无从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羁押之
执行,足认羁押被告之法定事由存在,且有羁押之必要性,而予裁定被告羁押并禁止接见
通信,经核尚无目的与手段间轻重失衡之情形,亦无明显违反比例原则之情事,依法并无
不当,核属原审职权之适法行使。
(二)抗告意旨固执前揭情词,辩称:被告并无犯罪嫌疑重大等语。惟法院决定是否羁押时
,犯罪事实尚待调查,未臻确定;是羁押被告之审酌,并非被告有罪或无罪之断定,而仅
系就形式上之证据判断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无羁押原因及有无羁押之必要性。关于
羁押与否之审查,其目的仅在判断有无实施羁押强制处分之必要,并非认定被告有无犯罪
之实体审判程序,故关于羁押之要件,无须经严格证明,以经释明得以自由证明为已足;
至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实体上应予判断之问题。本件被告涉犯上开未缴纳股款、
填制不实会计凭证、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财务报表生不实结果、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犯
罪嫌疑重大,业经本院依据卷内相关证据认定如前,而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显系依凭己见
,无视原裁定已叙明判断被告涉犯上开未缴纳股款等罪嫌疑重大之理由,就案情为辩解,
要非得以迳取。
(三)抗告意旨虽又以:被告与苏爱津陈述不一致,及鸿晖公司设立登记之180万元之资金
,系向安提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提亚公司)借得等部分,不足以作为有羁押原因
之理由,而被告业已离开安提亚公司多时,且相关资金流向业经检调查扣或调阅完毕,被
告与同案被告或其他关系人间,根本无串供、灭证之可能。又依被告本次遭羁押之犯罪事
实所涉上开罪名,为轻罪,并非重罪,纵认为被告具备羁押之原因,亦不具备羁押之必要
性等语。然据前述,本件被告涉犯上开未缴纳股款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
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原裁定已叙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所定之羁押原因及所依凭之事证,核无违误。
(四)况于侦查中,检察官如何进行相关证据之调查,及有何证人及证据尚待传唤、调查,
事涉侦查方法及内容,应由检察官本于职权视案件进行情形决定之。再参酌本案犯罪情节
非轻,对社会秩序之影响、国家刑罚权之有效行使,与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及现
今通讯软件技术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被告透过通讯软件与共犯、证人联系进行勾串
或影响渠等陈述之可能性,依比例原则为考量,认若予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
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故认本案被告有羁押之
必要。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
御权受限制之程度,认对被告为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处分尚属适当、必要,合乎比例原则
。职是,前揭抗告意旨所指各节,均非可采,亦无足迳执为有利被告认定之凭佐。
(五)综上所述,本件抗告意旨无非系对原审法院适法之职权行使,及原裁定理由已说明之
事项,徒凭己见再事争执,是被告之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合议庭成员:审 判 长 郭玫利
陪席法官 曾子珍
受命法官 王美玲
无论陈氏的负罪落跑,是否成为其他人收押的关键
反正这些人都是共犯,不能逃过法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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