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铭言:
: 超商店员陈宗骏因在“创意私房”、“触感论坛”等论坛贩售未成年偷拍性影像,海赚
: 暴利238万余元,经检警查获,另发现有老师、警察等多人涉案。其中,陈宗骏一审重
: 判17年,小学老师林清安一审判6年10月,另9名被告分别遭判6年6月到1年8月不等徒刑
: ,但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后,大多数人均获减刑。
以下参考: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一一四号刑事判决
(甫于十一月七日公开,共两份)
第一份:许正谚、陈宗骏、陈彦儒
六、被告许正谚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一)原审斟酌许正谚之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数量、被害人数、促成大量会
员加入,帖文内容极尽贬抑、物化女性又暴露个人资料,致被害人受创;于原审坦白认罪
(在本院虽然供称认罪,却多所辩解如上所述);协助举发侦办SCP台萝群组,但未与任何
被害人和解赔偿;自陈之教育程度、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论处许正谚成年人
故意对少年共同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5
年10月,并叙明:
1.扣案附件一编号2⑴所示之物,供储存创意私房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电子
讯号、窃录之电磁纪录使用;附件一编号2⑵手机、读卡机,属许正谚所有供犯罪所用,
均依法没收;
2.犯罪所得部分:(触感论坛)许馨方之第一银行000-00000000000号帐户收取24万603元、
台湾银行000-000000000000号帐户收取69万2118元、中华邮政000-00000000000000号帐户
62万6965元;许瑜修之中华邮政0000000000000000号帐户收取13万2010元、国泰世华银行
000000000000000号帐户收取4万3846元;(创意私房)会员入会手续费每人人民币200元,
共104名会员,合计人民币2万800元及汇入许正谚玉山商业银行0000000000000号帐户27万
9085元、许瑜修中华邮政帐户95万9190元,共297万3817元、人民币2万800元(原审110年
度声扣字第48、52号扣押431万3652元)依法没收;
3.扣案存摺4本、中国信托商业银行金融卡1张,虽供收取不法所得使用,因均非违禁物,
可随时停用、挂失补办,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条之2第2项规定,不予宣告没收
。其余扣案物未经检察官举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宣告没收。
(二)许正谚上诉辩称愿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害;然历经本院调解程序至辩论终结,并未
新产生有利量刑审酌事由。被告上诉否认共犯等辩解及请求从轻量刑,均无理由,应予驳
回。
七、被告陈宗骏部分:
(一)撤销改判即有对价性交罪共两罪以外部分:
1、原审对被告陈宗骏论罪科刑,虽有论据;然原审对所犯有对价性交罪共两罪以外部分
,分论并罚,并非妥适,如上所述。此部分及不得易服社会劳动各罪所定执行刑,应撤销
改判。
2、审酌被告陈宗骏自99年开始违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共
13页均属妨害风化、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案件,判处许多罪刑确定,竟于入监服刑
前再犯本案,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恶劣,帖文数量、被害人数及犯罪所得皆钜大,显然无惧
于法律的严厉性,仅坦承客观事实并未悔过,但已于原审与附表九编号4所示被害人达成
和解,自陈之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第2项所示之刑。
(二)维持原判决驳回有对价性交罪共两罪及犯罪所得没收部分:
1、原审斟酌被告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帖文数量及被害人数,前案纪录,仅坦承部分
犯行,已与此两罪之被害人达成和解,自陈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
论处被告陈宗骏犯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有对价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
月,定执行刑有期徒刑6月,并叙明犯罪所得238万9883元,被告并不争执,已与附表九编
号4各被害人和解,共146万元,应予扣除,此部分依刑法第38条之2第2项规定,不予宣告
没收。因此,被告陈宗骏应没收犯罪所得92万9883元,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
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2、被告上诉否认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及妨害性自主犯意之辩解,不足采信,已经论述如
前所述。于本院并无新产生有利量刑审认之事由。被告上诉否认部分犯行、请求从轻量刑
,核无理由,应予驳回。
八、被告陈彦儒:
(一)撤销改判部分:
1、原审对被告陈彦儒论罪科刑,虽有论据;然查:1、陈彦儒提供窃录设备行为应属贩卖
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或身体隐私部位罪之阶段行为,原审与以分论并罚;2、于本院又与
多位被害人和解,有和解笔录、本院公务电话纪录表可凭,犯后态度科刑考量基础变更,
原审未及审酌。被告上诉请求从轻量刑,有理由,原判决应撤销改判。
2、审酌被告陈彦儒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数量及被害人数,对共犯的号召
影响力,出资购置窃录设备,犯罪所得钜额,坦承犯行,和解之事实、金额及给付状态,
自陈之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生活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第4项所示之刑。
(二)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部分:
原判决认定扣案附件一编号6⑴所示之物,属被告所有,提供李昱德窃录电磁纪录使用(
董晋宇使用上述设备窃录,并无被害人提出告诉);附件一编号6⑵所示之物,属被告所
有供储存、编辑、上传窃录电磁纪录,均依法没收。其余扣案物尚难认与本案有关,不予
宣告没收。认事用法并无违误,此部分之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
(三)犯罪所得共80万3053元,被告并不争执。扣除李昱德从中取得29万8558元、董晋宇5
万元及黄郁胜1万元,陈彦儒支配持有之犯罪所得共44万4495元,在原审调解赔偿附表九
编号8各被害人共64万元及本院新产生之和解事实与支付,已逾上述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条之2第2项规定,不予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第二份:其他被告(按刑诉法规定,已明示一部上诉)
二、上诉人即被告林清安、范宠合、李昱德、董晋宇、巫宗宇、庄凯文、高弋昌及刘汶烨
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争执。辩解分别略以:
被告林清安:坦承认罪,又与多位被害人和解,请求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给付之和解金
额已超过犯罪所得,不应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被告范宠合:在上诉审与多位被害人和解,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李昱德:已和解多位被害人,涉犯情节较其他被告轻,所处之刑却较重,有违比例原
则,请求依刑法59条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董晋宇:认罪,上诉之后已与被害人和解并给付全部款额新台币(下同)50万元,请求
依刑法59条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巫宗宇:又与多位被害人和解,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庄凯文:坦承犯行,并无前科,愿与被害人和解,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从轻量刑
并宣告缓刑。
被告高弋昌:于原审已与4位被害人和解并履行给付,原审认定仅与2位被害人和解并非事
实。若能联系其他被害人,必定竭力和解,请求从轻量刑,准许向公库支付20万元,宣告
缓刑。
被告刘汶烨:认罪,在原审已与全部被害人和解。原判决附表一编号4-7部分,未经起诉
书列为被害人,无从和解,不应列为不予缓刑的理由。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从轻量刑
并宣告缓刑。
三、本院之论断:
(一)被告等人分担色情网站经营或贩卖或窃录、偷拍或拍摄对象为女子或儿童/少年隐私
部位或性交或裸露影像犯行,时间长达数年,揭露被害人个人资料,影像上传至互联网
,无法收回、未能全面删除及禁止再流传,被害人数众多,并非一时失虑误触法网,而是
知法犯法计画性犯案,所为令人深恶痛绝,“犯罪情状”显然不符合刑法第59条“显可悯
恕”要件;至于坦承犯行、与被害人和解、从事公益捐助及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事实,均
于刑法第57条量刑审酌,被告等人请求依刑法第59条减刑、宣告缓刑,均不予准许。
(二)被告林清安、范宠合、董晋宇、巫宗宇及刘汶烨刑之宣告;李昱德犯窃录非公开活动
及身体隐私部位,12罪其中4罪之宣告刑与共同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
利用个人资料罪所处之刑部分:
1、被告林清安、范宠合、李昱德、董晋宇及巫宗宇于原审及本院均自白认罪,在本院又
分别与多位被害人(被告董晋宇,A28)和解,或已如数给付和解金或分期给付中或签立
和解书之后未再按期给付(被告李昱德,A25)有和解协议书、调解/和解笔录、和解书、
汇款资料、陈报状、民事撤回起诉状、本院公务电话纪录表可凭。
2、被告刘汶烨于原审否认明知或可预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之犯罪事实,于警询已与相关
被害人和解,于本院则坦白认罪。
3、原审判决之后,上述犯后态度科刑考量基础变更,原审未及审酌。被告林清安、范宠
合、李昱德、董晋宇、巫宗宇及刘汶烨上诉请求从轻量刑,有理由,原判决对其等所处之
刑,应撤销改判。审酌行为时被告林清安身为小学教师,刘汶烨是警察;各被告参与程度
、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数量、购买下载人次及被害人人数、被害人之意见
、坦承犯行及和解赔偿等犯后态度,被告等人自陈之智识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
情状,分别处刑如主文所示,并对李昱德与下述刑之上诉驳回之其中不得易科罚金刑、董
晋宇各宣告刑,分别定执行刑。
(三)被告林清安之犯罪所得经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复查,确认“林清安依老马指示汇
款之金额汇总表”确实漏列253万9974元,有该局113年9月10日刑侦九一字第1136111039
号函、侦查报告书及本院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可证。此部分漏列之金额既经林清安依老马
指示汇出给自售者,非属林清安之犯罪所得,应予扣除。因此,林清安之犯罪所得应是
227万1830元(481万1804元-253万9974元)。林清安于原审与被害人和解,给付赔偿共
189万5000元,加计于本院给付之和解金额,共计赔偿逾300万元,已高于其犯罪所得。参
酌刑法第38条之1第5项之立法理由,依刑法第38条之2第2项规定,不另宣告没收。原判决
关于被告林清安犯罪所得之没收宣告,应予撤销。
(四)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部分:
1、被告庄凯文、高弋昌:
被告2人于原审判决之后,历经本院调解庭至辩论终结,均无/另无新产生和解赔偿之有利
科刑考量的事实。原判决已详述对被告2人之量刑审酌,分别量处有期徒刑2年2月、1年8
月,应认均已公平合理量刑。被告2人上诉,如同前述刑法第59条、第74条之请求从轻量
刑、宣告缓刑,均无理由,应予驳回。
2、被告李昱德(原判决窃录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共2罪之宣告刑;窃录非公开活
动及身体隐私部位,共12罪其中8罪之刑):
李昱德于本院除与被害人A23、A25、A26、A4(A25给付5万元,未再按期付款)和解外,
另无有利科刑考量的事实。原判决已详述量刑审酌,就上述共2罪部分,分别量处得易科
罚金刑6月、6月有期徒刑,定执行刑有期徒刑7月并均谕知易科罚金折算标准;就窃录非
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共12罪其中8罪之刑,各处有期徒刑8月,应认已经公平合理量
刑。李昱德上诉,如同前述刑法第59条、第74条之请求从轻量刑、宣告缓刑,均无理由,
应予驳回。
附:主文刑期
林清安处有期徒刑6年3月。
范宠合处有期徒刑4年10月。
董晋宇处有期徒刑10月、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巫宗宇处有期徒刑1年6月。
刘汶烨处有期徒刑1年9月。
李昱德(窃录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共12罪其中4罪之刑)各处有期徒刑7月。(共同
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之刑)处有期徒刑4年2月。其他
刑之上诉驳回。撤销改判之刑与刑之上诉驳回不得易科罚金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
以上,检察官全部都没有以上诉请求加重
因此想当然耳,从被告的利益出发(含是否完成赔偿、犯罪情节等),法官只能认定是否
可以减刑了...
不过全部都没有缓刑,应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