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rleneTsai (给他200块去吃麦当劳啦)》之铭言:
: 记者黄资真/新竹报导
: 新竹一名人夫阿辉(化名)控诉,妻子劈腿2名男同事,甚至在北上出差5天与其中1人
: 发生5次性行为,提告各别求偿60万、100万,法官审酌一切情况,酌减判赔20万、30万
: 元。
以下参考: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三九四号民事判决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
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
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
赔偿相当之金额”、“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
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后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
3项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系配偶双方以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
之永久结合关系,具有使配偶双方在精神上、感情上与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
院释字第748号、第791号解释理由书参照)。此种基于配偶身分,得与配偶永久、排他性
共同生活,而获精神上、感情上、物质上相互扶持,以达圆满婚姻生活之利益,即为基于
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内涵。倘如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逾越社交分际之交往,致破坏配偶间
之亲密、排他关系,影响配偶间相互扶持之圆满生活而情节重大,他方自得请求赔偿非财
产上之损害。
二、原告主张其与诉外人何○芳于10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分别于000
、000年出生;原告与何○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2人均知悉诉外人何○芳为有配偶之
人,被告陈○雨于111年6-7月间与何○芳发生性行为;被告郭○佑与何○芳2人于112年4
月16-20日,因○○○○参与减碳之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同赴台北出差参展,并同宿旅馆
期间发生性行为等情,提出户口名簿、原告配偶何○芳签署之外遇切结书、LINE对话纪录
截图、原告与何○芳于113年3月3日录音档暨译文节本等为证,原告所提之证据,被告陈
○雨对于原告所提之证据内容及性行为次数均不争执;被告郭○佑就原告所提之证据形式
不争执,实质合照照片内容不争执(本院卷第345页),惟否认原告主张其与何○芳发生性
行为次数及侵害原告之配偶权之事实,并以前词置辩。经查,证人何○芳于本院审理中证
称:⑴原证25、26之内容是我与郭○佑发生性行为,发生的日期是出差时,日期不记得,
发生的地点为出差地点及饭店即老爷行旅,不记得与郭○佑发生性行为之次数为何,原证
27外遇切结书第1点、第2行写“至少5次与男子○○○○同事郭○佑发生性行为”,当时
是先生在问,但我无法推估到底几次,我真实的意思是没有超过5次,原证27之内文除了
签名外,内文由原告所编写,目前与原告为离婚状态。我与郭○佑没有出去约会过,仅公
司出差行程,因为晚上有喝酒而发生性行为,与被告郭○佑于107年成为同事,我进来公
司时,被告郭○佑就知道我已婚,郭○佑来的时候,我刚留职停薪结束回公司,原证7、
27之外遇切结书,上方签名是我本人亲签,原证27“何金城、许丽华”,是我的父母,但
父母均不知此事,除了参展期间外,我印象中没有与郭○佑发生关系。原证14、25LINE对
话纪录,是我的手机对话纪录,对方为子公司的同事,此处所提“2次半”是当天晚上发
生性关系之次数,具体是指性器宫接合2次半,郭○佑之英文名为“ANDY”,我育婴留职
停薪期间是2018年育婴留停半年,2月至7月,每年的参展大概在3、4月等语(本院卷第
336-340页)。⑵我与陈○雨只是同事关系,无交往情况,在外面的MOTEL有发生过1次性行
为,与郭○佑之情况相同,都没有交往,仅性行为。切结书上都有写“至少”不是我写的
,2份切结书均为原告所撰写、登打,并给我签名,陈○雨与我发发生性行为时,知道我
有结婚等语(本院卷第342-344页)。观诸证人何○芳上开之证述内容,及原证14证人何○
芳与其闺密友人之LINE对话纪录(本院卷第73-89页)。足认诉外人何○芳与被告郭○佑、
陈○雨均为○○○○之同事关系,被告郭○佑到职时,何○芳甫育婴留职停薪结束而复职
;被告陈○雨不否认其于何○芳与原告之婚姻关系存续中,与何○芳发生1次性行为。显
见被告2人系明知原告与何○芳之婚姻关系而故与之发生性行为,已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
社交行为,足以动摇原告与何○芳夫妻间忠诚、互信之基础,破坏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圆
满、安全及幸福,已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致原告在精神上受有
相当之痛苦之情,应堪以认定。故原告依前揭规定,请求被告郭○佑、陈○雨负侵害原告
配偶权之损害赔偿责任,自属有据,应予准许。
三、按慰藉金之多寡,应斟酌双方之身分、地位、资力与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
相当之数额。其金额是否相当,自应依实际加害情形与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双方之身分、
地位、经济状况等关系决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
四、经查,被告陈○雨明知于111年6-7月间;被告郭○佑明知于112年4月16-20日间,诉
外人何○芳为有配偶之人,仍于原告与何○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与被告陈○雨发生
1次、与被告郭○佑发生约3次性行为之不正当往来关系,已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属
情节重大,并足使原告感受不堪之精神上痛苦,原告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
、第3项规定,请求被告2人赔偿其精神慰抚金,当属有据。又原告因上开行为受有精神上
痛苦,陆续因焦虑症于芮成药局用药,及咨商心理师,有原告所提之用药证明及咨商心理
师等资料在卷可考。本院审酌原告为硕士毕业,任职于○○○,年收入000万元有余,名
下有一栋房屋及坐落土地,有汽车、股票;被告陈○雨为大学毕业,任职○○○○人力资
源部员工,112年所得为00万元有余,名下无不动产及财产;被告郭○佑为硕士毕业,任
职○○○○,年收入约00万元,名下有股票及存款,无不动产等,经两造陈述在卷及财产
所得资料,详如卷附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兼衡原告与何○芳于婚姻关系存
续中,何○芳与被告陈○雨发生1次性行为、与被告郭○佑发生约3次性行为,何○芳陈称
与被告2人没有交往,仅性行为,与原告感情婚姻状态普通,被告2人之行为分别对原告婚
姻生活之圆满所造成破坏程度、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及被告2人行为造成原告
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陈○雨、郭○佑赔偿精神慰抚金60万元、
100万元,尚属过高,本院认被告陈○雨应以20万元为适当、被告郭○佑应以30万元为适
当;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以上看来,多都是不晓得分寸的结果
因此自作自受(家庭破裂)的残局,也必须自行负担了...
※ 引述《AgentSkye56 (大安周渝民)》之铭言:
: 这我觉得分成两个部分
: 1. 很多工程师真的太无聊了 婚后没有谈恋爱的感觉
: 2. 婚后因该还是有谈恋爱的权利
: 女生找同事约砲 不代表不爱老公
: 我觉得是台男这方面就很不开放
: 更何况这种在职场 真的很常见
不能这样看吧...
如果说四角恋(或多角恋)在职场是自然的,且可以不顾人家有家庭这事实,这便是明确
的对婚姻之不尊重
“不开放”代表对婚姻美满之重视,而不是搞外遇到连元配都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