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中5男女学韩国电影“霹雳油侠” 钻破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05 20:51:51
※ 引述《aure0914 (tunik)》之铭言:
: 台中陈姓姐弟等5人学韩国电影“霹雳油侠”,挖掘钻破台湾中油公司的油管偷抽2000公
: 升柴油,刑事被依加重窃盗等罪各判10月至2年2月不等,中油再提民事求偿126万元损失
: ,扣除其中1人和解,法院判陈等4人应给付中油101万元,可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三三四号民事判决
节录判决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陈○○、陈○○、陈○○、陈○○与涂○○共5人于111年8月至9月间,共谋
窃取原告公司油品行销事业部台中营业处台中供油中心柴油,以工具开凿破坏原告埋设于
台中市○○区○○路0段000号旁人行道地面下方之输油管线,窃取柴油约2,000公升之事
实,经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978号判决认定被告共同犯携带凶器窃盗未遂罪确定
,且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该刑事案卷核阅无讹。又原告主张其因被告陈○○、陈○○、陈○
○、陈○○与涂○○之行为,导致油料损失以及油管毁损,为修复油管,而受有126万
4675元之损失一节,亦有111年9月成品单位成本明细表、柴油货物税减免公文-台财关字
第1111003277号函、财政部111年5月31日公告、汯源国际有限公司流量计外校报价单及检
测报告、油管流量计外校检测发票、中王12吋柴油管盗油事故紧急抢修工作契约及工作说
明书、紧急抢修工作发票、110年台中处非破坏检测工作长约及工项、焊道检验发票、台
中供油出勤纪录、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加班时数申报单、超时工作差价值夜(
点)费月报表、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销事业部销人发字第09710242520号函、员
工薪资单、盗油加班费统计表、油品编号对照表RBU、中油产品编号说明、管线流量检测
费用需求单、中王12吋柴油管盗油事故紧急抢修工作契约中三用表单、110年管线非破坏
检测长约三用表单、工作通知单等资料附卷可稽,且被告陈○○、陈○○、陈○○、陈○
○与涂○○复于本院言词辩论期日对原告之主张表示同意各自分担额25万2935元及利息为
赔偿或没有意见,堪认原告上开主张为真实。
而顺带一提,按照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六十七号民事裁定的内容,
中油已经成功声请假扣押,因此没有无法追缴的问题。
理由:
(一)抗告人主张相对人5人以前述方法共同窃取供油中心之柴油,致其受有前开损失,对
相对人5人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节,业据提出台中地检署112年度侦字第16064号
起诉书、成品单位成本明细表、柴油货物税减免公文、财政部111年5 月31 日公告、浤源
国际有限公司流量计外校报价单及检测报告、油管流量计外校检测发票、中王12吋柴油管
盗油事故紧急抢修工作契约及工作说明书、紧急抢修工作发票、110台中处非破坏检测工
作长约及工项、焊道检验发票、台中供油出勤纪录、中油公司工作人员加班时数申报单、
超时工作差假值夜(点)费月报表、中油公司函、员工薪资单、盗油案加班费统计表等件在
原法院卷为证,应认抗告人已释明本件假扣押之请求。
(二)另就假扣押原因部分,业据抗告人在本院卷提出附件1至附件13为据(内容为:台湾高
等法院109年度抗更一字第12号及108年度抗字第863号民事裁定、假扣押原因释明义务思
辨(上)(下)、112年9 月19 日及11 月14 日传票、show me the money假扣押制度之实务
观察与再思、112年9 月19 日准备程序笔录及审判笔录、台中地院拘票、陈柏宇辩护人之
刑事陈报状、台中地检署111年度侦字第46678、48029号、112年度侦字第9554、16064号
起诉书、郭松涛著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新旧法之比较研究)。经查,相对人陈○○、凃○○
、陈○○虽于112年9月19日在台中地院审理112年度易字第1978号案件中对窃油行为坦承
不讳,但陈○○表示与陈○○是借贷关系,后来才知道他们在挖油,陈○○没有办法还钱
,伊也缺钱时,问陈○○怎么办,陈○○说在挖油,如果赚到钱就会还伊钱等语,陈○○
有缺钱问题,显见其经济情况不稳定;再凃○○虽在同上庭期请求与抗告人进行调解(同
上笔录),抗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当时因未经授权无法进行调解,惟凃○○迄今仍未给付赔
偿款或提出赔偿计画,而相对人陈○○更在案发后不久之112年1月13日迅速出售名下不动
产,除支付贷款及相关必要费用外,余款739,403元由其母亲及弟弟共同签收领回,有合
作金库出具之售屋款项明细表及代办费用明细表、支票及收据等件影本为据,并未以出售
款优先或以余款支付本件损害赔偿金额;另相对人陈○○则因112年9月19日台中地院112
年9月19日审理庭未到庭,经拘提无著,其父亲表示已长期未与陈○○联络,不知其下落
等情,有审判笔录、拘票、司法警察报告书影本等件为证。按假扣押制度乃为保全债权人
将来之强制执行,得命债权人供担保以兼顾债务人权益之保障所设暂时而迅速之略式诉讼
程序,考量本件相对人利用犯罪行为谋取利益致抗告人受有损害,属于非交易型之侵权行
为,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规定减轻抗告人之释明责任。本院综合窃油为
犯罪行为,若被查获,应负刑事责任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有正当稳定收入者当不会
铤而走险利用犯罪行为赚取收入,相对人5人共谋而为,案发后迄未表达愿意赔偿及提出
赔偿之具体方法,且陈○○已逃匿无踪,陈○○则迅速出售名下不动产且未以出售款赔偿
抗告人之损害,其他相对人3人在台中地院审理庭之陈述,及抗告人难以查知本无交易往
来之相对人财产等情,抗告人将来恐有难以获偿之虞,堪认抗告人提出之证据足使法院获
得薄弱之心证,已达降低后之证明度,信其事实上之主张大概为如此(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349号裁定意旨参照),抗告人就其债权日后有不能或甚难执行之虞之假扣押原
因,既已提出释明,虽其释明尚有不足,然抗告人既陈明愿供担保以补释明之不足,揆诸
上开说明,其声请准供担保为假扣押,尚无不合,自应准许。
这些看来真纯呢...
要不是被台塑(没有求偿)、中油发现,大概已经逍遥法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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