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当共谍被追缴415万退俸 前中校朱孟泽声

楼主: princeps (princeps)   2024-11-03 00:06:22
※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头人)》之铭言:
: 我当共谍的时候法律又没说会追缴退休金跟优存利息
: 怎么可以事后修法清算我
: 哭阿
当事共谍,犯罪事实发生于102年至103年年间。
当事人于104年7月6日退伍,并于109年1月8日判刑确定。
以上事实,皆不争执。
本案之争点在于:
政府以108年6月19立法院修正、7月3日总统公布、7月5日施行之《国家安全法》
第五条之二
 军公教及公营机关(构)人员,于现职(役)或退休(职、伍)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其已支领者,应追缴之:
   一、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
   二、犯前条之罪、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
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之罪,经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前项应追缴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计算。
为理由,追缴其退休金及优惠储蓄存款利息。
当事人律师请求驳回该行政处分理由认为本条为行政罚,处分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
而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皆认为该处分性质为“管制性不利处分”
无涉法律溯及既往原则,处分合法,驳回原告之诉。
原告受终局裁判后请求宪法裁判,理由同上。
宪法法庭以 112 年审裁字第 1334 号裁定,三位大法官(蔡烱炖 许志雄 谢铭洋)
一致决不受理。
然而,该处分性质真的是管制性不利处分?当初制订这条法律,难道没有处罚非难行为
人之意思?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三○九号判决要旨就说:
管制性行政处分,目的非对过去违规行为予以非难,而是积极地防患未然,考量重点在于
手段之采取与行政目的之达成是否相当。
而裁罚性之不利处分,则有明文:行政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
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
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二、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命令歇业、命令解散、撤销或废止许可或登记、吊销
证照、强制拆除或其他剥夺或消灭一定资格或权利之处分。
三、影响名誉之处分:公布姓名或名称、公布照片或其他相类似之处分。
四、警告性处分:警告、告诫、记点、记次、讲习、辅导教育或其他相类似之处分。
依国安法之规定,追缴共谍之退休金与优利,究竟是管制性或裁罚性之不利处分?利用
本案争点,厘清管制性与裁罚性之分野,确实具有宪法上价值。大法官先前也曾勇敢的
做出争议很大的111年宪判字第18号《没收新制合宪》,认为该处罚非真正溯及既往,
犯罪所得不值得信赖保护,无违罪刑法定原则。并且在113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再次认定
毒品条例扩大没收,一样非真正溯及既往,不值得信赖保护,无违罪刑法定原则。在不
久以前,年金案、党产案,大法官们也都穷尽办法宣示“不真正溯及既往”的真正意义,
通通合宪。怎么遇到本案,好像烫手山竽,不再来宣告一次合宪,以彰显本届大法庭之
新象,使共谍尽皆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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