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原来手铐也有使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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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戒具,指手铐、脚镣、联锁、束绳及其他经法务部核定之戒具。
第 3 条
对于少年,除依其年龄、身心状况、使用暴力情形、所处环境或其他事实,认有防止少年自伤、伤人、脱逃或严重毁坏他人财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处理法有特别规定外,不应使用戒具。
第 6 条
使用戒具时,除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体及名誉之维护。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