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utdowave (...)》之铭言:
: 台南地检署侦办台盐前董座陈启昱及前总座苏坤煌以投资光电产业为名,成立台盐绿能公
: 司(简称台绿),和鸿晖国际及晁旸开发勾结,由2家业者居中以土地开发费为名,收取
: 逾8亿元暴利,且擅自指定厂商施作光电工程逾3亿元,导致台盐损失11亿元,22日指挥调
: 查局南机站兵分20多路搜索,查出鸿晖近年汇款近5千万元给陈启昱,其他业者还帮忙还
: 债约2千万元,讯后以违反《证交法》特别背信等罪将陈等5人声押禁见,院方裁定全无保
: 请回,检方抗告成功,现发回台南地院重新审理。
是说,“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一一三年度侦抗字第二八四号”刑事裁定文中,提到的
法律根据为:
依台盐实业公司对台盐绿能公司之持股比例,应能对台盐绿能公司为完全之控制,是台盐
绿能公司属台盐实业公司之从属公司。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号、108年度台
上字第2390号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号判决意旨,上市、上柜公司之从属公司,其营运
及财务损益结果,与其上市柜之控制公司,具实质一体性。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营运
、财务等决策,具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行为之负责人,故意使从属公司为不利益交易
,以达利益输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该从属公司独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内部单位,
以从属公司名义所为不利益交易,实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者无异。
又大概查了下资料,目前最大股东是财政部(占约三成九)
虽然对他们来说,只是“关联公司”而已
但要不引起轰动(毕竟还是公帑之一部),确实是很难的...
至于引用的判例部分,得先怀疑第一审法院在裁定时,未有发觉相当存在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