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unnsei (kunnsei)
2024-10-29 12:48:42我觉得从头到尾就是国税局的问题
遗产及赠与税法是特别法,位阶优于民法赠与部分
第 10 条规定
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被继承人如
系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日之时价为准。
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下列个人之财产
,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 依本法规定征税
注意这边不是讲赠与并入遗产总额
是视为继承人之遗产
既然视为继承人之遗产,那为什么抛弃继承"遗产"
这笔赠与不会被取消?
所以从头到尾就是以前国税局没遇过有人这样乱搞
所以都用最简单的方式下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