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聘密医看诊 高雄霖园医院诈千万健保费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8 17:57:27
※ 引述《alwang (暱称回来吧)》之铭言:
: 高雄市林园区霖园医院被控涉聘请庄姓、黄姓密医为患者开药或诊断,并伪盖其他医师
: 印章,近十年间共向健保署申报病房费一七九六万余元;高雄地方法院依诈欺、医师法
: 等罪,判庄等四人六月至一年八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缓刑。可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医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
二、讯据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虽坦承有违反医师法及登载业务上不实文
书之犯行,被告李XX虽坦承有登载业务上不实文书之犯行,惟渠等均矢口否认有何行使
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及诈欺取财之犯行:
(一)被告庄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庄XX对相关医嘱填载或医师章的盖用可以如何请
领健保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请领过程,其并未就相关健保请领与霖园医院分取利益或藉
此等方式巩固其在霖园医院之地位等语。
(二)被告邱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邱XX对相关医嘱填载或医师章的盖用可以如何请
领健保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请领过程,其并未就相关健保请领与霖园医院分取利益或藉
此等方式巩固其在霖园医院之地位等语。
(三)被告黄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黄XX职务范围中并未牵涉到请领健保费的业务。
医院在跟健保署请领病房费的时候,并不以医院有医师在场作为给付条件,被告黄XX之
薪资也不会因病患收治多寡而有异,是霖园医院纵使在夜间没有配置住院医师,但依照全
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与支付标准,霖园医院合法收治住院病患后跟健保署请领病
房费并非法律所禁,其行为并未构成诈领健保费,被告黄XX也没有以不实资料诈领健保
费或与他人有犯意联络之情形等语。
(四)被告方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方XX执行医疗业务之对价仅有霖园医院给付之薪
资,并未获取其他利益,且其于霖园医院任职时并不负责申报健保点数等行政业务,亦不
知道霖园医院为病患提供何业务可申请健保给付,其薪资也不会因病患收治多寡而有异,
被告方XX并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难谓其有诈欺健保给付之行为。又其工作时间几乎系
于晚间值大夜班,住院病患均系白天入院,由具医师资格之医师诊疗病患与巡房。据全民
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与支付标准规定可知,健保署核算病房费等均以“1日”计之
,并未因晚间系由其照顾而改以半日计算,是霖园医院并未因部分晚间诊疗由其为之而多
获取健保点数,公诉意旨迳采健保署以时数估算霖园医院此部分所诈得之病房费金额,并
不可采等语。
(五)被告李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李XX执行业务之对价仅有霖园医院给付之薪资,
并未获取其他利益,且其于霖园医院任职时并不负责申报健保点数等行政业务,亦不知道
霖园医院为病患提供何业务可申请健保给付,其填写护理纪录之目的更非为诈欺健保点数
,若其想诈领,不会用自己的职章。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与支付标准规定可
知,健保署核算护理费系以每名病患住院日数为计算,以“1日”计之,而非以住院时数
为计算,其工作时间几乎系于晚间值大夜班,住院病患均系白天入院,由具护理人员资格
之护理师照护病患,并未因晚间由其照顾而改以半日计算护理费,是霖园医院并未因部分
护理人员业务由被告李XX为之而多获取健保点数。公诉意旨迳采健保署以时数估算霖园
医院此部分所诈得之护理费金额,并不可采等语。
三、经查:
(一)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均明知渠等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并依医师法规
定领有医师证书,依法不得执行诊疗及开立用药等医疗业务,竟由吴兴家以霖园医院名义
于如附表一编号1至5所示期间,分别聘用渠等为霖园医院医疗秘书,渠等并各自于霖园医
院内夜间单独值班期间,为当时住院病患实施诊疗或开立用药,及为相关病历之记载,而
非法执行医疗业务,再由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或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
于上开病患之病历上,盖印吴兴家、王柏钧、萧达福及吴辉秋等任职霖园医院之合格医师
之职章,虚伪记载上开病患系经具合格医师资格者实施诊疗或开立用药。嗣后由不知情之
霖园医院人员按月依据上开不实病历资料制作申报资料,以网络申报之方式,向健保署提
出病房费之申请而行使之,再由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将传送上开电磁纪录至健保署网站
所产生之申报总表打印并盖印霖园医院大小章后,向健保署提出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办
人员误信上开病患各所受之诊疗或开立用药均由合格医师执行而陷于错误,而按月将申报
病房费汇入霖园医院指定银行帐户(各月申报金额、各涉案被告依值班日数比例应负责部
分均详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李XX明知未取得护理人员资格者,不得执行护理人员业务
,竟由吴兴家以霖园医院名义于如附表一编号6所示期间,聘用未具护理人员资格之被告
李XX担任护理人员,于霖园医院内负责照护住院病患、执行医师开立之医嘱并给予病患
口服药物或点滴、针剂等,而非法执行护理人员业务,并由被告李XX于上开病患之护理
纪录上盖印“李XX”之职章,虚伪记载上开病患系经具护理人员资格者执行护理人员业
务。嗣后由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按月依据上开不实护理纪录资料制作申报资料,以网络
申报之方式,向健保署提出护理费之申请而行使之,再由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将传送上
开电磁纪录至健保署网站所产生之申报总表打印并盖印霖园医院大小章后,向健保署提出
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办人员误信病患于住院期间所受之护理均由合格护理人员执行而陷
于错误,而按月将申报护理费汇入霖园医院指定银行帐户,金额合计1,626,480元等情,
业据证人张晓立、王柏钧、吴守康、黄婷婷、许樱桂、温毓华于调询及侦讯中、证人吴辉
秋及萧达福于调询中、证人即同案被告吴兴家、证人翁珮绫、林芙蓉于调询、侦讯及本院
审理中、证人即病患侯宜均、洪靖帏、黄春美、董敏玲、徐巧筑于健保署访问中证述甚明
,复有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李XX之医事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健保署
110年8月18日健保高字第1106160977号函附方XX、邱XX、黄XX、庄XX于100年1月
至109年11月不当申报费用明细、李XX106年12月至109年11月不当申报费用资料、110年
12月27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661号函覆说明暨检附资料、109年9月11日健保高医字第
1096172162号函暨未具医师资格开立医嘱资料、110年2月26日健保高医字第1106129346号
函覆说明暨诈领金额附表、霖园医院核算未具医师资格之人员值班费用表、110年6月8日
健保高字第1106130068号函文暨不当申报费用、医疗费用附件、111年5月26日健保高医字
第1118602396号函覆说明病房费计算方式暨附件、113年7月23日健保高医字第1138606322
号函附霖园医院申报病房费、护理费点数及平均点值表、同案被告柯秀美等12人病患住院
临时医嘱单及护理纪录等在卷可证,并经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坦承违反
医师法及登载业务上不实文书之犯行,被告李XX坦承登载业务上不实文书之犯行在案,
上开事实堪予认定。
(二)按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
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刑法第13条定有明文。是
故意之成立,不以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必要,仅需对于构成犯罪
之事实、结果,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即为已足。亦即倘行为人认识或预
见其行为会导致某构成要件实现(结果发生),纵其并非积极欲求该构成要件实现(结果
发生),惟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仍容任该结果发生,亦属法律意义上之容任或接受结果发生
之“间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条所称之“以故意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号
判决意旨参照)。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须具有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既不问犯罪动
机起于何人,亦不必每一阶段犯行均经参与;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联络,不限于事前有所协
议,其于行为当时,基于相互之认识,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者,不论是直接发生犯意联
络,抑或间接联络,均无碍于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4号判决意旨
参照)。
(三)再全民健康保险之立法目的系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病房费及护理费之计算,凡住院
之日,不论何时进院,均作一天论,出院之日,不论何时出院,其出院当日之病房费及护
理费不予计算。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条、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与支付标准第3节
第1条定有明文。又医疗机构不得聘雇或容留未具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应由特定医事人
员执行之业务。医疗机构不得置临床助理执行医疗业务。医院于诊疗时间外,应依其规模
及业务需要,指派适当人数之医师值班,以照顾住院及急诊病人,医疗法第57、58、59条
亦定有明文。相互参照上开法规之内容及立法意旨可知:为维护保险对象健康提供良好之
医疗品质,全民健保之给付应以保险对象住院时经适当人数之合格医师值班照顾及由合格
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为医疗机构申报保险对象病房费及护理费之基本核心要件。霖园
医院既于96年11月19日起为健保署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吴兴家则为霖园医院负责人,则依
法霖园医院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业务时,于诊疗时间外,应依其规模及业务需要,指派
适当人数之医师值班,以照顾住院及急诊病人,保险对象住院期间亦应由该医院具合格医
师资格之人实施诊疗或开立用药、及经合格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始得据以向健保署核
实申报点数并领取病房费、护理费。
(四)查全民健保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通常会将医院所提供之医疗服务依规定流程推由院内专
责人员透过电磁方式及纸本向健保署申报请领相对应之健保费用,此为吾人日常生活经验
所得知悉,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李XX均为智识健全且具相当社会经
验之成年人,又为医疗领域之从业人员,对上情应知之甚详。况被告庄XX、邱XX、黄
XX、方XX均供称:知悉霖园医院是配合健保的医疗机构,且知道霖园医院会申领健保
费用等语(院五卷第305-306页),被告方XX亦供称:我们夜间值班的医疗服务不是免
费的,我们夜间的部分也没有跟患者说明过服务要自费等语(院五卷第169页),被告庄X
X、邱XX、黄XX、方XX既均明知其并不具备得执行医疗业务之医师资格,且渠等主
观上显均知悉霖园医院组织分工模式及彼此担任不同职务、分担相异工作,霖园医院为一
健保署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霖园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会由其他霖园医院专责人员向健保署
申领健保费用,是渠等当已预见渠等提供医疗服务并填载病历后,霖园医院会依该不实病
历制作相关电磁纪录及申报总表,并持之向健保署申领健保费用。被告庄XX、邱XX、
黄XX、方XX竟仍各自于夜间单独值班时非法执行诊疗及开立用药等医疗业务,并于制
作病历后,自行或由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盖用吴兴家、王柏钧、萧达福及吴辉秋等合格
医师之职章,使病历呈现系经合格医师实施诊疗之不实外观,容任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
以事实栏一所示方式向健保署申领病房费,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显均具
有诈欺取财及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之不确定故意,而各自就值班期间所诈领病房
费部分与吴兴家间具有犯意联络甚明。
(五)又被告李XX供称:我印象里医院诊所都有健保,我从事的护理行为不是免费的,但
我不知道他们怎么请领。我知悉霖园医院是配合健保的医疗机构,且知道霖园医院会申领
健保费用等语(院五卷第223、306页),被告李XX明知其不具合格护理人员资格,且主观
上显知悉霖园医院组织分工模式及彼此担任不同职务、分担相异工作,霖园医院为一健保
署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霖园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会由其他霖园医院专责人员向健保署申领
健保费用,当已预见其提供护理服务并填载护理纪录后,霖园医院会依该不实护理纪录制
作相关电磁纪录及申报总表,并持之向健保署申领健保费用。被告李XX竟仍于受雇霖园
医院期间执行护理业务,并于护理纪录盖印自己之职章,使护理纪录呈现系经合格护理人
员提供护理服务之不实外观,容任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以事实栏二所示方式向健保署申
领护理费,被告李XX显具有诈欺取财及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之不确定故意,而
与吴兴家间具有犯意联络甚明。
(六)诈领金额计算说明:
1.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部分:
霖园医院于100年1月至109年11月各月所申报之病房费点数及健保署高屏分区医院总额已
公告费用年月各季平均点值各如附表二所示,并有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高屏业务组
113年7月23日健保高医字第1138606322号函附霖园医院申报病房费点数及平均点值表可佐
,是依照上开点数乘以点值计算,霖园医院各月所申报领取之病房费金额应如附表二“霖
园医院各月申报之病房费金额”栏所示。另被告黄XX供称:108年3月我没有值班,我是
从108年4月才开始有夜间值班,我愿意接受以3分之1比例计算我值班时间等语,被告庄X
X供称:我是跟方XX轮值,轮值比例2分之1等语,被告方XX供称:100年1月到109年
11月期间霖园医院没有夜间住院医师,就是由我们4位医疗秘书轮值。夜间值班轮的方式
是1人1天,就是固定1个,以人数平均,例如1个月30天,3个人,1个人就是轮10天夜间。
黄XX确实在108年3月没有值班,108年4月至000年0月间是由3位医疗秘书轮值,对3分之
1的轮值比例没有争执,其他期间只有2位医疗秘书轮值部分,同意以平均方式计算等语,
被告邱XX供称:对黄XX自108年4月才开始值夜班不争执,我任职期间若有3位医疗秘
书轮值就以3分之1认定轮值比例,若是2位医疗秘书轮值就以2分之1认定轮值比例等语。
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既各自依吴兴家指示分别于如附表二所示期间,与
如附表二“所涉被告”栏之人每月平均、轮流负责霖园医院夜间值班工作之比例,且渠等
夜间均系“单独1人”值班10小时(晚上10点至隔天早上8点),则被告庄XX、邱XX、
黄XX、方XX应各就如附表二“各被告依每月值班时数比例计算之所涉病房费合计”栏
所示霖园医院不实申报之病房费(计算方式详如附表二所示),各与霖园医院负责人吴兴家
共同负责。
2.被告李XX部分:
霖园医院于106年12月至109年11月各月所申报之护理费点数及健保署高屏分区医院总额已
公告费用年月各季平均点值各如附表三所示,并有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高屏业务组
113年7月23日健保高医字第1138606322号函附霖园医院申报护理费点数及平均点值表可佐
(院五卷第85-92页),是依照上开点数乘以点值计算,霖园医院各月所申报领取之护理费
金额应如附表三“霖园医院各月申报之护理费金额”栏所示,合计总金额为17,964,918元
。又依霖园医院病房每日排班表(资料卷第238-239页)统计,上开期间内霖园医院总护
理时数为66,482小时,被告李XX之总上班时数则为6,024小时。是依上开数额计算,霖
园医院于上开期间申报之每小时护理费为270元(计算式:17,964,918元÷66,482小时
=270.2元),再以被告李XX于上开排班表所示其于霖园医院实际上班时间计算,被告李
XX应就霖园医院不实申报之护理费1,626,480元(计算式:270元×6,024小时=1,626,480
元),与霖园医院负责人吴兴家共同负责。
(七)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李XX虽以前词置辩,惟:
1.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以事实栏一所示方式,被告李XX以事实栏二所
示方式,使病患之病历、护理纪录各呈现系经合格医师实施诊疗及经合格护理人员提供护
理服务之不实外观,容任不知情之霖园医院人员以事实栏一、二所示方式向健保署申领病
房费、护理费,所参与者均系上开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及诈欺取财行为之不可或
缺环节,且渠等具有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及诈欺取财之不确定故意,业如上述,
则渠等纵未参与后续申报健保费用或不知悉霖园医院申报之细项为何,亦无碍被告庄XX
、邱XX、黄XX、方XX等人各就霖园医院所虚报如附表二所示其等各自涉犯之病房费
与吴兴家间、被告李XX就霖园医院所虚报之护理费与吴兴家间有诈欺取财及行使业务上
登载不实(准)文书之不确定故意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之认定。被告庄XX、邱XX、黄
XX、方XX、李XX辩称不知道霖园医院为病患提供何业务可申请健保给付、不知霖园
医院后续系如何请领健保且亦未参与请领,不构成诈领健保费用亦无上开犯罪之犯意等语
,难认可采。
2.又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与支付标准第3节第1条以“1日”为给付病房费及护
理费之单位,仅为行政作业上之便宜计算方式,非指病患只要于1日间曾系由合格医师收
住院或曾有部分时段经合格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即可容许该日其他时段改由未具医师
执照之人值班照顾或由非合格之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申请病房费、护理费,是被告庄
XX、邱XX、黄XX、方XX就霖园医院将渠等担任医疗秘书各自于夜间单独值班照顾
住院病人之时段申请健保费用部分,仍属渠等诈领病房费之范围;被告李XX于上班时间
与其他合格护理人员共同执行护理业务并经霖园医院申报护理费,就被告李XX之上班时
间护理时数部分,仍属其诈领护理费之范围。至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
李XX是否仅领取固定薪资或值班费等而未参与分配霖园医院所申请之健保费用,或因病
患收治多寡而增加薪资部分,核属渠等犯罪所得多寡之问题,均不影响上开诈欺取财及行
使业务登载不实(准)文书罪犯罪构成要件之成立。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
、李XX及其辩护人上开所辩,难认可采。
(八)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庄XX、邱XX、黄XX、方XX、李XX犯行均堪
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按:
一、附表一内容
被告 于霖园医院任职之期间
庄XX 100年1月至101年4月
邱XX 101年5月至109年11月
黄XX 108年3月至109年5月(然于108年4月始开始执行医疗业务)
方XX 100年1月至109年11月
李XX 106年12月至109年11月
二、附表二“所涉申报病房费合计”达新台币 17,963,135 元
三、附表三“所涉申报护理费合计”达新台币 17,964,918 元
这种诈欺手段,未免太“高明”了吧...
顺带一提,该案有另一被告李XX,因死亡而以其他判决“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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