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囚虐54天 满清十大酷刑 蔬果大盘商惨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6 10:43:11
※ 引述《Tencc (10cc)》之铭言:
: 今年3月云林一间汽车旅馆,发现34岁徐姓男子遭凌虐致死,2名男子自首,查出是因为
: 3800万,投资种植高丽菜分帐纠纷。但是主嫌另有其人,是26岁高姓男子,他潜逃柬埔
: 寨,9月被遣送回台落网。检警调查,被害人遭囚禁凌虐54天,遭受有如满清十大酷刑
: 虐待致死。案件侦结起诉。
针对此事,云林县地检署另发通报如下:
本署彭彦儒检察官指挥云林县警察局斗南分局、云林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组成专案小组,侦办徐姓被害人遭私行拘禁54日凌虐致死并弃尸斗南某汽
车旅馆案件,查得民国113年3月15日前往警局自首之刘○○(男,83年次)、黄○○(男
,83年次)均系受托顶替,并陆续查获主嫌高○○(男,87年次)、共犯林○○(男,90
年次)、龚○○(男,66年次)到案,现已侦查终结,认为被告高○○、林○○、龚○○
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条之1第2项、第1项第1、2、4、5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携带凶器对被害人
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达七日以上致死罪嫌,于113年10月22日提起公诉。
刘○○、黄○○所涉顶替等罪嫌由本署另案侦办。
高○○、林○○为处理徐姓被害人之债务纠纷,先后将徐姓被害人强押至南投县竹山区某
茶厂、高雄市三民区某洗车场,最后拘禁于龚○○提供之屏东县内埔乡鸽舍内,拘禁期间
长达54日,拘禁过程中除未提供人体生存所必须之足够饮食外,并长时间将徐姓被害人双
眼以黑色口罩、胶带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铐、铁链将徐姓被害人拴于狗笼或房间内,出
入均以铁链拖行,并持棍棒、藤条长时间殴打,甚至持瓦斯喷枪点火灼烧徐姓被害人之脚
背、持银针刺入徐姓被害人双手手指之甲床内并左右搅动、持电击棒持续电击徐姓被害人
身体,即使徐姓被害人已因极端痛苦在地面蜷曲、惨叫,仍不罢手,手段极为凶残,高○
○并持手机将前揭凌虐过程拍照或录影。徐姓被害人于113年3月11日不堪凌虐而死亡后,
高○○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洁剂等清理现场,再将徐姓被害人尸体交由刘○○、黄○○
2人,并命其将徐姓被害人尸体运至斗南某汽车旅馆,伴尸4天后,再于113年3月15日前往
警局顶罪,藉以制造断点。高○○确认刘○○、黄○○2人确实前往顶替并遭收押后,旋
于113年3月17日搭机逃亡柬埔寨。然本件经专案小组锲而不舍侦办,仍顺利查明主嫌高○
○、共犯林○○身分,并比对出私行拘禁之场所,立即持搜索票搜索私行拘禁之场所,并
拘提共犯龚○○到案,另提讯因另案在监之共犯林○○到案,复函请外交部注销外逃主嫌
高○○护照,使高○○遭柬埔寨当局遣返后回台接受侦办。
本案在本署检察官指挥下,统合各警察单位发挥团队整体战力,成功破获重大命案,且本
案为国民法官案件,提起公诉后,将由本署国民法官专组团队办理,让被告3人获得应有
之制裁。本署戴文亮检察长表示,本署会秉持“有闻必查、有据必办”的办案决心,如有
债务问题应循法律途径处理,切勿以暴力或私行拘禁等不法手段解决,本署并将率同司法
警察,强力扫荡、严查不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安全。
其中还表示,依法将由国民法官连同专任合议庭法官审理,但理论上在此之前,得先确认
遴选方式为何
否则最终的水准不符合公众期待时,只会给人莞尔、突兀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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