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听证会缺席、拒给资料处罚锾违宪 宪法法

楼主: Refauth (山丘上的长号手)   2024-10-26 00:34:39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3.完整新闻标题: 听证会缺席、拒给资料处罚锾违宪 宪法法庭:备询者有权拒答
4.完整新闻内文:
听证会缺席、拒给资料处罚锾违宪 宪法法庭:备询者有权拒答
2024/10/25 18:23(10/25 21:14 更新)(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5日电)
宪法法庭今天判决,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听证会举行”部分,
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
经立法院院会决议,最重罚锾10万元等规定,违宪失效。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6月26日生效。
其中第九章之一“听证会之举行”多项规定遭疑违宪,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
争议重点在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条规范听证会举行部分,
应邀出席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
得经立法院会决议,最高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
处最高20万元罚锾。
因相关立法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
牴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以及逾越宪法第67条第2项所定政府人员到会备询义务范围,
宪法法庭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条之5第2、3、4、5、6、7项规定。
其中第2、3项规定,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
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1万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
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4、5项规定,出席听证会的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
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第6、7项规定,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
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送达的次日起2个月内,
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指出,立法院为利于各种委员会审查立法院院会交付的议案,
明定委员会得依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举行公听会与听证会,
于其所定程序与内容未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与宪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原则上属国会自律的范畴,不生牴触宪法问题。
因此,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职权行使法相关规定,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开会,
并邀请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人员到会备询者,
这些人员有到会备询,并就询问事项为适当说明的义务。
但是,他们也有可以拒绝答复或提供资讯的正当事由,
包括基于维护宪法权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权及国家安全与福祉等宪法上极重要公益,
以及依法和依契约被询问人有保密义务者,仍得拒绝答复或揭露相关资讯。
杨皓清表示,政府人员须应邀出席立法院各种委员会,并为说明或陈述意见,
是基于责任政治下,行政院须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法要求,乃属政治责任的一环,
他们备询与说明义务非属法律义务与责任,因此立法院不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
对政府人员施以法律制裁,以此方式迫使他们履行到委员会备询的义务。
因此,政府人员于听证会所为证言或陈述,于涉及事实时,虽然应如实说明,
但是就发言内容所负责任,仍属于政治责任,无涉法律责任。
(编辑:吴协昌)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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