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第30条之1第1项及第2项前段规定,属国会自律范畴,原则上不生违宪问题。惟立法院院会尚不得因委员会不予审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权,否则即属违反其宪法忠诚义务,为宪法所不许。
所谓“宪法机关忠诚”(Organtreue),系指各个宪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作成决定时,应顾及其他宪法机关的利益,并 尊重其权限。 简言之,即指宪法机关彼此间所负的相互扶持、尊重与体谅的义务。
大法官说要顾及其他机关尊重其他机关
不然就会违反忠诚义务违宪
可是废死释宪
大法官没有尊重法院顾及法院
直接大法官造法
下令必须没有法官反对才判死
忠诚义务是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