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4 07:28:42※ 引述《Caress (爱抚)》之铭言:
: 台盐子公司“台盐绿能”,被立法院民众党团指控前董事长陈启昱等高层涉弊端,台南
: 检调22日搜索台绿总部等30多处,约谈陈启昱、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等34人到案,怀疑
: 与包商涉共谋诈财,漏夜侦讯后,陈启昱、苏坤煌等5人涉涉犯证劵交易法特别背信罪
: 嫌、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罪嫌重大且有串灭证之虞声押禁见。
结果很巧妙的,经漏夜召开羁押庭审理后,今早已遭到台南地方法院裁定驳回
理由略以:
一、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鸿晖国际科技公司负责人苏俊仁涉犯公司法中未实际缴纳股款
罪,商业会计法中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或记入帐册及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
会计事务或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罪,刑法中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罪嫌重大。
二、惟考量检方就此部分侦查作为应属完备巩固,尚难认苏坤煌、苏俊仁因存有湮灭、伪
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以及苏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羁押
即难以进行追诉、审判状况,2人尚无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必要。
三、羁押声请书所载犯罪事实,均是台盐绿能公司受到损害,依相关卷证资料,台盐绿能
公司固是台盐公司转投资而成立公司,惟2家公司应分别独立公司法人。且台盐绿能公司
并非证券交易法中所称已发行同法所指有价证券公司,尚无从认为陈启昱5人就羁押声请
书犯罪事实与证券交易法中第171条第1项第2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董事、监察
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致
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及第3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意图为
自己或第3人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致公司遭受损害达新台币500万
元的构成要件相合。且检方并未具体说明及指出不合哪些营业常规,则是否该当证券交易
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所指不合营业常规要件。
四、因此,检方认陈启昱5人均有涉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不合营业常规不利益
罪、同条第1项第3款特别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而驳回陈启昱等5人羁押及禁止接见
、通信声请。
以上看起来,就是找不到证据表明违法,还想要强行羁押
结果只能放人暂时离开了
且“台盐绿能”不是上市、上柜、兴柜公司,因此更不能说对于间接投资之事业上,从事
任何直接的不法勾当。
至于地检署是否会提出抗告,现阶段暂时先不谈(虽然理论上机率不会很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