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nted (为何世界会那么不单纯)》之铭言:
: 责任编辑/施佳宜
: 在意大利涉诈10亿元台币的西班牙男子奥纳德遭驱逐出境,最新消息飞机目的地曝光,
: 今天下午抵达德国法兰克福机场立刻就被警方带走。
是说... 这西班牙籍男子在第二次被驱逐前,又再声请提审,但隔日已被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 地方庭以“一一三年度行提字第二号”裁定驳回了...
通报内容:
(一)提审系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得立即请求法院听审,由法院审查
其逮捕、拘禁合法性之即时救济制度,用以补充正当法律程序之不足。所指“人民”,参
酌司法院释字第708号解释理由,应包括本国人及外国人。再所谓逮捕、拘禁之“机关”
,着眼于实际执行逮捕、拘禁之行为者,除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
意思,从事公共事务,行使公权力,依组织法律或命令设立具有法定地位之组织外,尚包
括实际执行逮捕、拘禁之单位(提审法第1条立法理由参照)。又倘被逮捕、拘禁人之人
身自由已不受前揭机关之拘束,法院事实上无从提审或释放该被逮捕、拘禁人,自得以裁
定驳回,以避免无实益之程序(提审法第5条立法理由参照)。
(二)相对人告知声请人在机场照护室受照护、遣送声请人至他国,已达剥夺其人身自由之
程度,然声请人之人身自由已不受相对人拘束,无提审实益,分述如下:
1、依司法院释字第392号解释理由所示,所谓“逮捕”,系指以强制力将人之身体自由
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则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难于脱离一定空间之谓,均属剥夺人
身自由态样之一种。就剥夺人身之自由言,拘提与逮捕无殊,羁押与拘禁无异;且拘提与
羁押亦仅目的、方法、时间之久暂有所不同而已,其他所谓“拘留”、“收容”、“留置
”、“管收”等亦无碍于其为“拘禁”之一种,当应就其实际剥夺人身(行动)自由之如
何予以观察(提审法第1条立法理由参照)。又参考具国内法效力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该公约“第35号一般性意见:人身自由及安全(《公约》第九条)”一、前言、5.
所载:“与第十二条所说只是对行动自由的限制相比,剥夺自由涉及对活动的更严格限制
,将其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空间内。剥夺自由的例子包括...行政拘留...在机场的某个禁
区内监禁以及非自愿转送”。声请人于113年10月19日经他国拒绝其入境,返回台湾桃园
国际机场后,移民署拒绝声请人入境并指定至机场照护室由相对人照护,嗣安排声请人于
同年月20晚间出境,并于同年月21日中午抵达他国,声请人在照护室期间、自照护室至登
机门、搭机期间,直至抵达他国交他国人员前,均有相对人人员照护、戒护,声请人无从
依其意愿离开所在空间,依前揭说明,应可认违反声请人意愿,在非短暂之时间内,拘束
其人身自由,达剥夺其人身自由之程度。
2、声请人搭乘之我国航空器于113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至下午1时许抵达他国,已由他国
人员接走,相对人随行人员并未随行。是声请人已经不在相对人随行人员实力支配之下,
声请人所指受逮捕、拘禁之状态已不存在,法院事实上无从提审或释放声请人,依上开说
明,本件声请无提审实益,应予驳回。又本件既因无提审实益驳回,本院自无庸就声请人
主张逮捕、拘禁不合法部分为审酌,附此叙明。
承审法官:林宜静法官
主要是因为已经抵达德国,事已无关移民署,因此无法认定了
只能说,声请提出之时间来得太晚了,否则应能再制造一定“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