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普悠玛翻车酿18死!二审逆转“判司机赔29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1 23:37:17
※ 引述《ralfeistein (无名的ㄈㄓ王)》之铭言:
: 2018年10月21日发生的普悠玛列车翻车事故,造成366名乘客中有18人不幸死亡、215人
: 轻重伤。其中,一名受重伤的苏姓乘客向台铁求偿获赔536万元,但台铁认为驾驶员尤
: 振仲也有责任,上诉高等法院后,二审认定肇事主因为尤振仲超速行驶及关闭ATP系统
: ,二审改判尤振仲应支付293万余元。对此,受害者家属代表、普悠玛自救会及文明人
: 员协会今(21日)召开记者会痛批:“包庇台铁!”
先研究“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劳上字第二十三号民事判决”理由内容:
(一)按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
任;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民法第188条第1项本文、
第3项分别定有明文。次按公务员与政府机关间,固为公法上之关系。但公务员对外之行
为,除基于公权力之作用者,应认为公法上之行为外,如系基于私法上之主体与第三人发
生私法上债之关系时,即难指其为公法上行为,而不受私法之约束,其在私法上之法律关
系,即应依民事法律之规定。又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固有明文,惟此系以公务员执行公法上之职务有所
违背,侵害他人权利为要件,与公务员因私法关系所生之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应依民法第
28条及第188条负损害赔偿责任之情形不同。另所谓类推适用,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
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事项之规定,加以适用,为基于平等原则及社会通念以填补法律
漏洞的方法。而得否类推适用,应先探求法律规定之规范目的,再判断得否基于“同一法
律理由”,依平等原则将该法律规定类推及于该未经法律规范之事项。
(二)被上诉人抗辩:伊系上诉人任用之公务员,类推适用国赔法第2条第3项规定,伊执行
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上诉人对伊始有求偿权,系争行车事故系因上诉人要求伊驾驶
故障之系争列车所致,伊执行职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不得对伊求偿云云。惟查
,另案确定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驾驶系争列车运送乘客,系履行上诉人对苏威豪之旅客运送
契约,属私法关系,且系因被上诉人超速及关闭ATP系统导致发生系争行车事故,被上诉
人对苏威豪应负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则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与被上诉
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上诉人所不争执,如前所述,可见被上诉人驾驶系争列车执
行职务,并非处于国家机关之地位,行使统治权作用之公法行为,核与被上诉人以公务员
身分执行公法上之职务,致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有别,被上诉人就系争行车事故既应依民
事法律关系赔偿乘客苏威豪,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即得依民法第188条第3项规定,对于被上
诉人有求偿权,被上诉人要无得割裂适用法律,一方面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苏威豪应连
带负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认上诉人应类推适用国赔法第2条第3项规定,对
被上诉人有求偿权。况上诉人另案系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负担雇主连带赔偿责任,就
雇用人对行为人求偿同条第3项已有规范,依前揭说明并无类推适用之余地,是被上诉人
抗辩:伊系上诉人任用之公务员,类推适用国赔法第2条第3项规定,伊执行职务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时,上诉人对伊始有求偿权云云,要无可采。另案判决理由虽认定上诉人于系争
列车行进间发现有2颗主风泵故障,仍要求被上诉人继续驾驶系争列车至花莲站再行换车
一情,然系争行车事故系肇因于被上诉人超速行驶及关闭ATP系统所致,被上诉人因执行
职务过失不法侵害苏威豪之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已如前述,可见系争行车事故非因
系争列车之主风泵故障所致,被上诉人抗辩:系争行车事故系因上诉人要求伊驾驶故障之
系争列车所致,伊执行职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云云,难谓有理。至于民法第188条第3项
并无规定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内部分担之比例,是上诉人依民法第188条第3项规定,请求被
上诉人给付已赔付苏威豪587万4,998元之半数,并无违反诚信原则,被上诉人抗辩:上诉
人未提供安全之列车供伊驾驶,仍对伊行使雇用人求偿权,有违诚信原则云云,亦无足采
。准此,被上诉人已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赔偿苏威豪587万4,998元,其依同法条第
3项规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293万7,499元即属有据,应予准许。另上诉人依民法第188条
第3项规定请求既为有理由,本院即无庸审酌上诉人追加民法第281条第1项规定,为同一
请求是否有理由,附此叙明。
(三)按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
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
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
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民法第229条第2项、第233条第1项本文定有明文。查,上
诉人依民法第188条第3项雇主求偿之法律关系,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其已付之赔偿金钱,系
属未定期限之金钱债务,上诉人于111年5月17日发函催告被上诉人应于111年6月30日给付
,并经上诉人收受,为被上诉人所不争执,则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自111年7月1日起算之
法定迟延利息,自属有据。
而如果按照此二协会的说法来看,无非是想表示惩戒法院一一零年度清字第六十号惩戒判
决中所提的部分非为事实:
“参照运安会、逢甲大学鉴定意见及证人杜冠衡证言等事证,本案事故列车确实发生前述
主风泵强制停止之故障并持续存在,而MR压力视列车行驶时之消耗状况不同,在MR压力
不足之时,造成列车走走停停,亦即造成列车“开不快或直接煞停”,此为列车之安全
机制,该故障状态不会导致列车超速、失速,或煞车失灵之情形,因此主风泵之故障,
并非本案事故列车因超速出轨翻覆事故之主要原因自明。又事故列车翻覆原因亦非列车
倾斜、电力系统故障所造成。”
且当初柳灿煌科长、吴荣钦所长在刑事上已经被判决无罪了,如果说还有“高曾升官加薪
记大功”的情况,这明显是赖错人了吧...
但无论如何,黑的不会轻易变成白的
检讨台铁公司的程度之深,已经无不显明;一直僵持着过去,不会对“普悠玛”案的真相
大白带来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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