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西班牙10亿男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1 19:49:20
※ 引述《turndown4wat (wat)》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柯振中/台北报导
: 西班牙籍男子奥纳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因涉嫌10亿元的诈欺案,
: 被移民署决议强制驱逐出境,且也被列为禁止入国管制对象,奥纳德因此透过律师,向
: 法院声请假处分。对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晚间认定无从准许,裁定驳回。
说到这,当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已经公报裁定内容,编号为“一一三年度全字第
八十三号”
裁定资料:
主  文:声请驳回。
事实概要:
声请人为西班牙国籍之公民,于民国108年入境我国迄今,领有我国核发之外侨居留证,
现为4间公司之负责人,并在台湾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相对人于113年10月11日通知声请
人到台北市专勤队接受调查,经于同年月13日调查后,以声请人有入出国及移民法(下称
移民法)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事由,命声请人必须于113年10月19日前出国。相对人并通
知声请人出席同年月18日上午10时之强制(驱逐)出国(境)案件审查会临时会(下称审
查会临时会),声请人有向相对人提出声请改期期,惟相对人仍于原订期间举行审查会临
时会,声请人认为违反移民法第36条第4项之规定,不符正当程序原则之保障。声请人以
是否有移民法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事由,及相对人举行审查会临时会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既属两造间有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声请人发生重大损害,爰请求法院迅准为定暂时状
态假处分。
理  由:
(一)声请人于声请本件假处分前,已于113年10月17日就113年10月13日处分声请停止执行
;之后,相对人于113年10月18日注销声请人外侨居留证(处分书字号:内政部移民北北
服字第1138304333号)、同日即113年10月18日,对声请人执行驱逐出国(处分书字号:
相对人移署北北勤字第11341798号);再于113年10月20日作成告知书,告知声请人“禁
止入国、遣送及照护告知书(亲友)”,依移民法规定禁止声请人入国,并依移民法第50
条规定,于待遣送出国期间指定照护处所照护;声请人遂向本院追加声请停止执行事项,
及变更假处分事项,先予叙明。
(二)声请人原声请“禁止相对人作成强制(驱逐)出国(境)之行政处分”,嗣相对人于
113年10月18日注销声请人居留证,同日作成移署北北勤字第11341798号强制(驱逐)出
国(境)处分书(下称113年10月18日处分书),并执行。声请人乃于113年10月20日变更
声请事项为“相对人就其对声请人作成113年10月18日强制驱逐出国处分应回复原状。”
兹声请人经依113年10月18日处分执行强制驱逐出国,声请情事已有变更,声请人变更爰
予准许。
(三)又按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人民之暂时权利保护,区别“行政处分之停止执行(行政诉讼
法第116条以下)”与“假扣押及假处分(保全程序,行政诉讼法第293条以下)”,其应
配合本案诉讼种类之不同而为适用,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对于行政处分,停止执行
系优先于假处分适用之制度,因此权益之侵害如系因行政处分之执行所引起,应声请停止
执行,而非声请假处分,此观行政诉讼法第299条规定:“得依第116条请求停止原处分或
决定之执行者,不得声请为前条之假处分。”即明。
(四)声请人如认113年10月18日处分书违法侵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对该处分不服,应
循序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违法之行政处分,其暂时权利保护之机制,乃依行政
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请求停止执行(声请人已就该处分向本院声请裁定停止执行,案号:
本院113年度停字第69号),核无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
(五)声请人主张依行政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为声请云云。按行政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立法
目的在于例外允许行政处分虽已执行,但仍有回复原状之可能与实益时,经原告声请后,
仍得提起撤销诉讼而非确认诉讼,以排除执行后之状态,并于“判决”中命行政机关为回
复原状之处置,藉以排除行政处分之结果,核与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无涉,声请人援引该法
条规定而声请本件假处分,容有误解。
(六)综上所述,本件依声请人所述各节,尚难认定其将发生重大之损害或将导致急迫之危
险,非定暂时状态处分,不足以防止或避免,且声请人请求回复原状是指得以在台湾居留
而无虑于被驱逐出国的状况,在前揭所述注销居留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未经撤销或废止前
,声请人所声请的回复原状根本无实现之可能,而欠缺保护必要要件甚明。声请意旨所述
之回复原状,仅在排除上揭行政处分之效力始有达成目的之期待,自难认具有定暂时状态
处分之合法性及必要性。故本件声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规定之定暂时状态处
分要件,无从准许,应予裁定驳回。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法官陈心弘
          法官郑凯文
          法官林妙黛
另外是说,该文没有提到诉讼费用之事
难道和前次的“提审”事件一样,免征收裁判费吗?
不管怎样,目前是说前往欧洲
而到时处遇为何(是否在抵达机场后即被逮捕等),应与台湾不再有任何关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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