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为了一个破烂事情
除了没钱请律师
能管的政府机关 法扶 民意代表 都去了
区公所调解 法院调解 对方不出席只派代理人
对方有钱请律师 却不跟我和解
地检署侦查庭才出现 然后检察官根本不理我
不起诉 查无不法
我活该倒霉受害?欺负我是合法的
然后过了快一年 之前写的陈情/诉愿有回复了
回复写了一大堆 还有一堆委员的名字
反正就是我无理取闹
调解时 有人跟我说 我很同情你 但是中华民国的法律就是这样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有没有八卦?
政府就是最大的诈骗集团 不要浪费时间周旋
为了拒绝我 还会帮加害人找一堆理由 说他是合法呢嘻嘻
没钱的贱民活该受害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