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职权修法是否合宪 宪法法庭25日宣判
自立晚报 黄启明
国会职权修法生效,民进党立院党团、行政院及总统赖清德、监察院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
释宪。宪法法庭20日公告,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定于25日下午3时宣判。
立法院于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行政院提出覆议遭立法院否决,
总统于6月24日公布,国会职权修法法律已于6月26日生效。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
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7月19日裁定部分法律暂停适用
。
宪法法庭于8月6日进行言词辩论,声请人主张,本次修法程序背离责任政治与民主原则,
已达重大明显瑕疵之违宪程度。有关课予总统向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义务部分,创设总统
对立法院负责之关系,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中央政府体制设计及权力分立安排,牴
触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意旨。
关于人事同意权之行使部分,声请人认为,本次修法课予被提名人有答复问题及提出资料
之义务,并就违反者明定有不予审查之法律效果,使宪政机关有因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
权而陷于无从行使职权之窘境,此与宪法所定机关忠诚义务有悖。
声请人表示,有关调查权的相关修法已逾越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461号、第585号及第
729号解释所树立之立法院职权行使界线,其中平行调查及立法院调查报告具有拘束监察
院之效力等规定,更是侵入监察权之核心领域,侵害监察委员受宪法保障之独立性,违反
权力分立原则。
关于听证会之部分,恐有侵犯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违反正
当法律程序之疑虑。又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不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也牴触正当法律程
序。
立法院则主张,本次修正立院职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修法过程符合相关议
事规则,且与释字第499号解释之情形有别,不应采取相同审查标准。总统是最高行政权
之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可比拟为“不真正义务”,即非法律义务而系总统之政治承诺,
因此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立法院认为,人事权为行政及立法两权共享,本次修法有关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规定均符合
国会自治,应为合宪。另“质询”是宪法赋予立法委员之权力,借此了解施政方向、法案
及预算执行并揭露违法、失职等情形,如官员得任意拒绝出席、答询,质询权将形同具文
。
另外,立法院调查权是国会固有权限,其特性是对事不对人,追究政治责任,与监察院之
调查权不同。审判长许宗力当天宣示言词辩论终结,国会职权修法于3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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