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ira1990 (这不是来了吗?)》之铭言:
: 当时法律学者说
: 感情不归法律管、除了刑法还有民法制裁
: 但是既然要和一个人结为夫妻,自己选的也该负责吧
: 不爱了就自己想办法谈好结束掉这段感情
: 通奸除罪化不就是告诉有钱人: 只要有钱,人妻随我玩、随我X
: 而且民事法官最后衡量情节及双方背景
: 赔偿几乎不会超过100万
: 有时候甚至30.40万而已
: 这样根本没办法保障被绿的一方阿
: 把通奸除罪化是不是太草率了?
其实这是台湾文化很变态的地方啦:
把婚姻当作是一种设定物权的法律行为。
你讲的这些东西,全部可以用物权来解释:
1. 上别人老公/老婆,该处以刑罚 =》 刑法上侵害所有权的犯罪,即窃盗、侵占、背
信。
2. 主张配偶权 =〉 侵犯他人物权后的损害赔偿。
3. 欠债不还,把老婆送给人干抵债 =》 用益物权的让与
这个配偶权,还是台湾最先端的女性团体推出的,
相当于伊斯兰的女人立法说女人附属于男人的概念。
简单地说: 就是台湾人的思想只比伊斯兰、印度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