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ira1990 (这不是来了吗?)》之铭言:
: 当时法律学者说
: 感情不归法律管、除了刑法还有民法制裁
谁说已婚者跟别人上床,一定是基于感情??
通奸是啥??
有插进去,才叫通奸
插是什么? 是不是性行为?
身体自主权是不是宪法保障权?
性行为是不是身体自主权的一种?
那你婚姻关系是啥? 民法啊
身体自主权是啥? 宪法保障啊
民法高于宪法吗?? 不可能吧
那自然通奸除罪本就是法理基础上的实际观点
那,破坏婚姻的各种行为,自然就是回归到民法去求偿啦.
: 但是既然要和一个人结为夫妻,自己选的也该负责吧
: 不爱了就自己想办法谈好结束掉这段感情
: 通奸除罪化不就是告诉有钱人: 只要有钱,人妻随我玩、随我X
你有多少钱?
一年赚几个 GDP ??
: 而且民事法官最后衡量情节及双方背景
: 赔偿几乎不会超过100万
因为是一堆穷人,去玩弄穷人的人妻(夫)的啊
: 有时候甚至30.40万而已
: 这样根本没办法保障被绿的一方阿
: 把通奸除罪化是不是太草率了?
保障啥??
法律有保障赌输的一方啊??
先顾好自己吧~~~
你的XX 不一定是你的XX,(XX请自行带入)
但你的钱一定是你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