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布民众党工个资挨告 四叉猫:倾全党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24-10-19 22:18:38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好像不是这样吧
: 是他一整个挑战台湾个资法吧
: 我印象中根据几年前的个资法 肉搜和公布其他人各资已经是违法的事情
: 哪怕是他公布在网上的讯息 也不能随便散布
: ptt都宣导过一轮了
: 4叉猫也是老乡民
: 我是不知道 4叉为什么他还敢这样玩
: 因为颜色正确???
: 还是他觉得脸书是法外之地
: ㄎㄎ
: → kaodio: 什么印象 麻烦PO法条好吗… 114.44.29.12 10/19 22:09
好的 没问题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2
故意泄漏他人个资
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并公布在社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媒介时,主要就是想让被害人因为
个资泄漏而受到不必要的困扰。参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
人资料的利用,原则上应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也就是说我们即使蒐集个资也
不能随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个资于网络上的行为,已违反对个人资料的利用规范,
并足以对他人产生损害时,根据同法第41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遭到公开个资的被害人,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2项规定,即使受到非财产方
面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要是其名誉被侵害的话,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
适当处分。要是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
人每一事件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计算赔偿金额。
================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1
个人目的单纯分享个资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拥有外貌出众、手艺灵巧等足以令人自豪的亲友,在社群网站、网络
论坛等网络媒介与他人交流时,自然有可能会想将这些亲友分享给其他人认识,因而将亲
友们的个资上传至网络上与网友们一同分享。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
,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而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时,不适用个资法
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单纯上网分享亲友资讯的举动,并不会触犯泄漏个资而受个资法处罚

但此举要是有侵害亲友的人格权或隐私权时,遭公布的亲友仍可以根据民法第18条、第
184条第1项及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并且要求公布者对其因
个资公开所受到之损害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不要以为不受个资法限制就没有法律责任,随
意公开亲友个资也有可能得面临民事赔偿,所以要分享个资一定要得到当事人同意。
===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顺道说一下 这是法务部的网站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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