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当年卢正案为什么被火速枪决?

楼主: assassinASHE (assassinASHE)   2024-10-19 10:42:51
※ 引述《Yude0109 (Yude)》之铭言:
: 如题
: 卢正案发生于1997, 2000年枪决
: 卢正的姐姐说当日白天去找陈定南陈情
: 陈定南听完也说案子有疑点 会查
: 结果晚上马上就签署枪决
: 为什么嘴上才答应人会查
: 回头就枪决别人?有卦?
: https://myppt.cc/pMxJjO
我好奇去查判决书...
可不可以跟我说 疑点在哪??
我看到的是 没有指纹证明 但他认罪
证人潘敏捷于侦查中证称:“.... 他一直都不承认,后来
有一段时间,卢正要求其他人离开,要单独与我谈,我与他独谈约二十分钟左
右,他抱怨说刑警怀疑他杀詹春子很不公平,我跟他说我们与詹春子夫妇均是
很好的朋友,婚前常有大家一起出去玩,如果有杀害詹春子,要坦白承认。当
时桌上有一本詹春子死亡的照片,我顺手翻一翻,我也拿给卢正看,卢正不敢
看,第二次我再拿詹春子照片给他看,说卢正你看看她死了多悽惨,如果是那
做的话就承认,若不是你做的就不要承认,他当时低头沉默不语,我将照片一
张一张的翻给他看,他有正眼看,我向他说你有做,男子汉大丈夫要勇于承担
,说出来心里会较舒坦,否则内心会感到痛苦,到约九点左右,他指名南英商
工担任警察的学长进来制作笔录....,我下午四点到分局及后来到龙崎之过程
,我没看到有对他刑求,也没有听到威胁利诱的话,我不在场时我不知道,但
全程都保持二、三个人以上在场,且全程都有录影、录音,且制作笔录过程中
,五分局对卢正很好,有让他喝饮料、吃便当、点心,且对他很客气”等语,
在本院作证与被告对质时并强调系被告要求其“全程在场”(见侦查卷第一三
五页背面、第一三六页正面、第一三八页正面、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讯问
笔录)相合,且证人即当时值班之警员阮宗文亦证称:“我有至地下室,因送
茶水,卢萍及被告太太有当面问他是否有做,他点点头,潘敏捷也在场”(参
见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讯问笔录)。又被告自承伊师母即证人潘敏捷来
了以后,警员均未对伊刑求(见原审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讯问笔录),而证
人潘敏捷系于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时许到达警局,至该日下午六、七时
许才自白犯罪一节,业据证人李进义陈述在卷(见原审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讯问笔录),期间已过二、三小时,足见被告自白并非因刑求或被胁迫所致。
又讯据证人即制作侦讯笔录警员林正彬到庭结证:“我们当初只是请求协助调
查,在自白之前我们未限制他的自由,并向他说他可以自由离去,我们没有打
他,在这三十几个小时,我们有问他要不要休息,他没有回答,并有告诉他累
了可以趴在桌上休息”、“他没有说要回家,我们有让他上厕所”等语(见原
审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讯问笔录),证人李进义与被告对质亦证称:“我们有告
诉他不承认可以回去,他就一直坐在那里”(参见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讯
问笔录),另证人吕寅梁乃被告就读南英工商之学长,于被告任职警界期间又
与被告同事,被告受讯当日曾要求由证人吕寅梁制作笔录,足见被告对于证人
吕寅梁之信任,且掳人勒赎罪系唯一死刑,证人吕寅梁亦不可能虚伪陈述加害
于被告,然参证人吕寅梁于亦证称:“(卢正说被警员刑求、胁迫、利诱并要
迫害他家人?不让他小便?精神不好?)没有这回事,我们不可能这样,我当
时全程在场,卢正也要求我帮他做笔录,当时潘书记官也全程在场,卢正坐在
桌旁也可看到笔录内容,旁边也有床舖,我和他曾是同事,不可能入罪于他,
我也相信因果关系,我全程在场,不可能害他”、“没有不让他去小便,便当
也是我叫的,便当都堆在那边,他说吃不下,旁边也都有水可喝”、“请卢正
协助调查,未限制他行动自由,且只针对车子停在联华广告公司的疑点去问他
,他没有意思要回去,我们也问过他,他可以自由离去”、“十二月十六日当
天下午请他协助调查,他未承认时,组长、副分局长也有叫他回去,他仍在那
边傻坐等语(见原审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讯问笔录)
。又不仅被告于侦讯时其家人(妻、兄、姐)可以见到被告,证人即当时值班
之警员阮宗文亦证称:“我有至地下室,因送茶水,卢萍及被告太太有当面问
他是否有做,他点点头,潘敏捷也在场”(参见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讯
问笔录),而证人即被告之兄卢中之长官,受邀请至警局之看被告之汪约瑟虽
证称被告并未承认又犯案,然亦证称:“是卢中找我去的,是中午十二点多至
五分局的::我感觉他(卢中)有先去了解这事件,但是否有看到卢正我不了
解。我与卢中下地下室时也有一名警察在,我们【请他(警察)先离开】::
谈约二十分钟到一个钟头,离开(警局)时是五点多”(参见本院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讯问笔录)。征之上情,被告在警局侦讯时犹能让被告之兄与其兄
所邀请之长官“单独”见面,且能与家人见面,又能吃喝,侦讯时又容其友人
全程作陪。姑不论被告在警局侦讯是否已逾二十四小时,或侦讯时容被告亲友
在场进进出出是否有违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然由上述各情,显见本案之员警因
被告身分特殊(曾为警员,其兄亦为现职警员)对其【颇为礼遇】,本院实无
法想像被告系在强暴、胁迫、利诱,甚至诈骗之下来自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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