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s23234 (.)》之铭言:
: 刚看一下
: 未成年不得死刑 无期
: 过失致死 5年以下
: 但未成年有无敌星星加持
: 紧绷判个3年而已
: 出来满18能考汽车驾照了
: 若你是法官 15岁少年你会怎判?
:
先帮受害者念个佛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前情提要:
15岁未成年者,趁其长辈出国不在的机会,
偷长辈的车钥匙然后无照驾驶,
操控不良撞进店家,造成多人伤亡。
又因未成年的犯罪判刑通常轻判,
却使得社会舆论常有愤恨不平的言论
请问司法官;法官应如何判刑/检察官应如何起诉,
得以教化此犯罪人,同时满足社会安定?
检察官起诉不需减轻此犯罪者之刑期
根据刑法 第 18 条
1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2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3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二项是说"得"读音为ㄉㄜˊ减轻其刑,
并非为"应"也就明确说明没有必要减轻其刑。
鉴于犯罪集团会吸收未成年者,给予利益令其执行犯罪事项,例如车手
,又洗脑未成年被抓也判很轻,使得青少年误入歧途。
青少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为未成年都会被轻判而误入歧途。
又因为网络媒体发达,不少未成年者想成为网红,或在网络上曝光炫耀。
借由未成年的年龄,自以为有法律轻判的制度。
去做一些犯罪行为,例如无照驾驶又危险操控的行为。
此案例犯罪者已经15岁,又造成多人伤亡,
根据刑法第18条第二项,无须减刑。
一来可警惕未成年,别以为未成年就会轻判,侥幸不守法。
二来能平息长期未成年犯罪者,因轻判。所导致的社会愤恨不平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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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操作,就更有法律万万条要用自己乔的操作了
组合刑法第19条与87条
避免犯案者常以19条来逃脱罪刑
第 19 条
1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者,不罚。
2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3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第 87 条
1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
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2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
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
3前二项之期间为五年以下;其执行期间届满前,检察官认为有延长之必要者,得声请法院
许可延长之,第一次延长期间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后每次延长期间为一年以下。
但执行中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处分之执行。
前项执行或延长期间内,应每年评估有无继续执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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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据此未成年因为父母离异,与其同住的长辈因出国没能有效照顾。
而一般国小生年龄低于13岁,皆知道不能偷东西,
要满18岁才能考对应的驾照,去骑机车开汽车。
又若无照驾驶者,怕被人知道检举,通常也不会让周遭的人知到此情况
然而此少年已经15岁却做出"偷钥匙、无照驾驶、又让同学知悉(同学有劝他别无照驾驶)
先讲些相关事实,连结精神障碍,
审视相关行径;正常人不会做的行为,犯者都做了看来此犯案者是有病了。
依照相关情节足以认定其有刑法第19条第一项所说的,
"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所以不罚。
然依据此未成年的犯罪情节,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应以刑法87条第一项之规范,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期间5年。
用87条第一项,对抗犯案者常以精神情况做借口逃脱其刑。
然后再用87条第三项延长再延长,让他在相当处所(大概是精神治疗机构)
让这类的人长时间与社会隔离,不论是隔离在监狱或是相当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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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犯罪人不能因犯罪成本低,侥幸初犯,轻判后又再犯。
警惕潜在犯罪者,预防走歪,让社会安定。
不然造成社会动荡,连走个路、吃个饭、接个电话,都要怕被撞被骗
最后 没事多念佛 积福报;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在台湾能平安外出、安全归来也是种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