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he0526 (慕村拓哉)》之铭言:
: 考试院拟修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八条,删除刺青、身高等报考限制
: 。国民党前立委游毓兰今日表示,她对此无言,“马上会见到150、140公分,满身刺龙
: 刺虎的警察了,看!”不过,有警政官员私下表示,虽然废除身高限制,但招考时会用
: 实作是否能触及到做考量,不致影响实际任务执行。
如果说是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六号判决的影响,其实该内容只有针对“一般警察人员”,而
不是“警察人员”
而就通俗定义来说,前者仅限警察学院毕业生报考,后者则开放给一般民众应试(没有服
过兵役的亦可)
因此标准严格度方面,应是后者比前者来得高才对吧...
顺带一提,陈忠五大法官的协同意见书内容:
“整体观察系争规定法条文义及规范脉络,系争规定之规范目的,另应包括促进不同性别
、不同种族之人得以多元参与消防警察人力之目的,可称为客观之规范目的。此一目的
,亦在于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系争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亦应考量此
一目的。”
“惟系争考试体格检查项目,身高不过诸多项目之一,除身高外,尚有体格指标、视力、
听力、辨色力、血压、上下肢活动力、不雅纹身或刺青、罹患特定身心疾病等。系争考
试另有体能测验等要求。可见具备一定身高,并非担任消防警察人员、执行消防勤务之
绝对、必要条件。否则,系争考试应采取单一最低身高限制标准,不应区别应考人为男
性或女性,亦不应区别应考人为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而设定不同之最低身高限制标准”
由此应可推断,身高问题应只是假议题
如今全改成用身体质量指数来衡量,感觉上争议还不一定会有所减少欸...
至于刺青,如果不是出于传统习俗,不管任何职业都是有限制的(即正常情况下,不应该
存在或出现)
因此这部分就令人感到费解了
这种决策问题,应该要先确认清楚宪法法庭的立场(当时判决根本没提到该部分)后,再
下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