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检察官滥诉成灾 司改团体吁限制上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7 18:25:27
※ 引述《BlueBird5566 (赖粉-青鸟56)》之铭言:
: “偷50元奶茶包的人竟然要经历4年司法诉讼,耗费太多的司法资源,应限制检察官上
: 诉!”台湾公民人权联盟等司改团体9日于记者会指出,司法人员已经过劳,且二审法
: 院撤销改判有罪的案件始终不超过20%下,检察官应该审慎使用上诉权。联盟也提议修
: 正《刑事诉讼法》第361条之1,限缩检察官上诉权。
是说,查了背景案件(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一四号刑事判决)提到的时间
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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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发生的事情 │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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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11.12 │ 被告于当日上午前去本案超商购 │ 监视器翻拍照 │
│ │ 物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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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11.12 │ 本案超商店店长于当日下午报案 │ 吕XX证词 │
│ │ ,表示遭窃奶茶包1、2包,不用 │ │
│ │ 提告,但要民事求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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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11.21 │ 被告前往警局制作笔录,否认犯 │ 被告供词 │
│ │ 行,表示有拿包包给店员看 │ │
├───────┼───────────────┼───────┤
│ 109.12.09 │ 桃园市政府警察局芦竹分局(以 │ 报告书 │
│ │ 下简称芦竹分局)移送桃园地检 │ │
│ │ 署侦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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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4.20 │ 主任检察官康惠龙传唤被告,被 │ 地检署点名单 │
│ │ 告未到庭应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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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6.01 │ 主任检察官康惠龙以被告涉犯窃 │ 简易判决处刑 │
│ │ 盗罪嫌为由,向桃园地院声请简 │ 书 │
│ │ 易判决处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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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7.13 │ 桃园地院受理本案,案号为110 │ 桃园地院刑事 │
│ │ 年度桃简字第1173号 │ 简易一审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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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2.14 │ 承审法官曾雨明偕同书记官于法 │ 勘验笔录及撷 │
│ │ 官办公室勘验超商监视器 │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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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2.14 │ 承审法官曾雨明批示改分通常案 │ 审理单 │
│ │ 件进行,并订于111年1月12日审 │ │
│ │ 理,传唤被告、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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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2 │ 被告未到庭,承审法官曾雨明当 │ 讯问笔录与证 │
│ │ 庭勘验超商监视器影像并依职权 │ 人结文 │
│ │ 诘问王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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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3~ │ 承审法官曾雨明批示拘提、嘱拘 │ 审理单、拘票 │
│ 02.21 │ 被告,芦竹分局与基隆地检署函 │ 与回函 │
│ │ 覆拘提无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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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5.04 │ 桃园地院第一次对被告发布通缉 │ 通缉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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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8.03 │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缉获 │ 移送书、警询 │
│ │ 被告,因被告表明已怀孕20周, │ 笔录、产检纪 │
│ │ 请求视讯开庭,值班法官谕知被 │ 录总表、讯问 │
│ │ 告限制住居,订于111年8月17日 │ 笔录与送达书 │
│ │ 向承办股报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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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8.17 │ 承审法官曾雨明开庭讯问被告, │ 讯问笔录 │
│ │ 改订111年8月24日行审理程序、 │ │
│ │ 为被告指定公设辩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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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8.24 │ 审理期日被告未到庭,承审法官 │ 讯问笔录 │
│ │ 曾雨明改订期日并传唤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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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9.13 │ 审理期日被告未到庭,证人王紫 │ 讯问笔录、函 │
│ │ 宁到庭,辩护人诘问证人,承审 │ 稿 │
│ │ 法官曾雨明批示拘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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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0.11 │ 桃园地院发布撤销通缉书 │ 撤销通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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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9.13~ │ 芦竹分局与基隆地检署函覆拘提 │ 拘票与回函 │
│ 11.10 │ 无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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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2.01 │ 桃园地院第二次对被告发布通缉 │ 通缉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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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2.03 │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缉获 │ 移送书、警询 │
│ │ 被告,值班法官开庭后谕知被告 │ 笔录与讯问笔 │
│ │ 限制住居 │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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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2.12 │ 承审法官曾雨明订112年1月12日 │ 审理单、声请 │
│ │ 开庭,被告具状表示已于000年0 │ 状与送达证书 │
│ │ 月00日生产,请求延后开庭,法 │ │
│ │ 官批示否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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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12 │ 审理期日被告到庭、证人未到庭 │ 讯问笔录 │
│ │ ,法官当庭勘验超商监视器影像 │ │
│ │ 并改112年3月1日进行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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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3.01 │ 被告来电表示确诊,承审法官改 │ 纪录表、审理 │
│ │ 订同年3月22日进行审理 │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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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3.22 │ 审理期日被告、证人均未到庭 │ 讯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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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3.22 │ 承审法官曾雨明批示嘱拘并注明 │ 审理单 │
│ │ :“拘到后,告知庭期,并告诫 │ │
│ │ 下次再不到庭,拘、缉到案将羁 │ │
│ │ 押”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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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4.26 │ 审理期日被告未到庭、证人到庭 │ 拘票、回函与 │
│ │ ,承审法官询问如被告拘、缉到 │ 讯问笔录 │
│ │ 案将行使强制处分的意见,辩护 │ │
│ │ 人表示:被告仅窃取奶茶包二包 │ │
│ │ ,情节轻微,是否有羁押必要, │ │
│ │ 请法院斟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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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6.02 │ 桃园地院第三次对被告发布通缉 │ 通缉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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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6.02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 │ 移送书与警询 │
│ │ 缉获被告,因被告另案遭通缉, │ 笔录 │
│ │ 移送基隆地检署侦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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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7.11 │ 承审法官曾雨明批示订8月9日行 │ 审理单与送达 │
│ │ 审理程序,并询问被告是否仍在 │ 证书 │
│ │ 勒戒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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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8.09 │ 审理期日被告未到庭、证人到庭 │ 讯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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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1.08 │ 基隆市警察局一分局函覆缉获被 │ 移送书、警询 │
│ │ 告,值班法官郑朝光开庭后,以 │ 笔录与讯问笔 │
│ │ 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无钱具保,谕 │ 录 │
│ │ 知羁押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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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1.09 │ 承审法官林其玄批示订11月13日 │ 审理单与送达 │
│ │ 行审理程序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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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1.13 │ 审理期日辩护人、被告与证人到 │ 审理笔录、证 │
│ │ 庭,检察官未到庭,法官依职权 │ 人结文、刑事 │
│ │ 讯问被告及证人后,谕知被告以 │ 被告保证书与 │
│ │ 一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 收款书 │
├───────┼───────────────┼───────┤
│ 113.01.10 │ 审理期日检察官、辩护人与被告 │ 审判笔录 │
│ │ 均到庭,证人未到庭,当日言词 │ │
│ │ 辩论终结并定期宣判 │ │
├───────┼───────────────┼───────┤
│ 113.03.19 │ 承审法官林其玄谕知被告无罪 │ 宣判笔录及刑 │
│ │ │ 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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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4.08 │ 桃园地检署公诉检察官刘仲慧提 │ 上诉书 │
│ │ 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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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5.30 │ 本院受理第二审上诉 │ 本院刑事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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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6.25 │ 本院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处理 │ 准备程序笔录 │
│ │ 证据能力、不争执与争执事项及 │ │
│ │ 审理期日证据调查事宜 │ │
├───────┼───────────────┼───────┤
│ 113.07.24 │ 本院原订审理期日因台风改期 │ 审理单 │
├───────┼───────────────┼───────┤
│ 113.08.28 │ 审理期日检察官与被告均到庭, │ 审判程序笔录 │
│ │ 被害人未到庭,当日言词辩论终 │ │
│ │ 结并定期宣判 │ │
├───────┼───────────────┼───────┤
│ 113.09.11 │ 本院合议庭谕知驳回检察官的上 │ 宣判笔录及刑 │
│ │ 诉,被告无罪确定 │ 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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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过程来看,三次发布通缉、一次具保停押后,才不再发生“找不到被告”的情况,
这到底是什么招数...
顺带一提,法官提出批评的全文内容:
四、检察官应勇于承担并善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限,该职权不起诉或缓起诉时就应积极作
为,不应上诉时就不该上诉;而法官不只应致力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也应精进审判品质
,从庭期安排、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指挥、证据调查、认事用法与裁判书类等方方面面力
求完善,以提振司法公信:
(一)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应提起公诉。”同法第252条规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同法第253条亦规定:“第376条第1项各款所规定之案件,检
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又同法第
253条之1规定亦赋予检察官缓起诉处分的裁量权限。由此可知,立法者基于起诉法定原则
,虽然明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的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反之,当检
察官依侦查所得的事证,判断不可能为有罪的判决时,纵使被告的犯罪事实依一般生活经
验认为有可疑之处,但无足够的犯罪嫌疑时,检察官只能继续侦查,或于合乎不起诉要件
时为不起诉处分,不能遽然提起公诉。同时,为使司法资源有效运用,填补被害人的损害
、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再社会化及犯罪的特别预防等目的,即便检察官依侦查结果认
为有足够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法者仍定有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相对不起诉与第253条之1缓
起诉的相关规定,赋予检察官微罪不举或缓起诉处分的裁量权限。检察官既然选择从事法
治国的守护人及公益代表人的职位,应认知到检察官独立且公正地行使其专业职责时,享
有极大的裁量权限,检察权行使完全依凭其个人本于专业良知,自然应该勇于承担,为所
当为,以更细腻、具体、合理的方式实践正义;而基于检察一体原则,对于检察官职权行
使享有监督权限的检察首长(含其主任检察官),亦应统一其追诉政策,并确保各检察官
能妥适行使其裁量权限,如此方可贯彻立法意旨并保障人权,并节约诉讼资源,确保全体
司法人员在合理负担的劳动条件下有尊严的从事司法工作。又法官作为社会纷争的裁断者
、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只应致力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也应精进审判品质,从庭
期安排、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指挥、证据调查、认事用法与裁判书类等方方面面力求完善
,如此方能提振司法公信。
(二)本案从警察局调查、检察官侦办到法院审判的侦审流程,详如附表所示。由此可知,
为了被告是否窃取检察官所指50元的奶茶包一事,因为被告未遵期到庭,本件侦查、审判
前后历时超过3年半,原审不仅先后多次传唤、拘提被告,且对被告通缉3次,甚至予以羁
押,以致本院判决被告无罪后,被告还可以向国库请求刑事补偿。而撇开法院所付出的人
力、资源不论,其间警察多次的拘提、查缉与解送被告及制作警询笔录,检察官的提起公
诉、一审论告、提起上诉、二审论告,一审公设辩护人多次到庭辩护等等,在在都是司法
资源的浪费。“实现正义是需要成本的”,为了检察官所谓的“窃取50元之奶茶包”的正
义,有必要进行本案的追诉?诚如经济学者熊秉元所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必须考
虑背后所付出的资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长臂,显然也只环抱有限的空间”。事实上,本
件被害人即超商店长吕XX于警询时,已表示:“(问:你遭窃走何物?数量?损失多少
钱?)……数量不清楚,大约1、2包。1包奶茶包25元,共损失50元左右”、“(问:你
是否要对窃嫌提出告诉及民事求偿?)不用提告。我要提出民事求偿”等语;而现场目击
者即店员王XX于警询时证称被告当时拿走奶茶包1包之情,亦已如前所述。由前述2位证
人的证词,应以现场目击之王XX的证词较具有可信度,亦即纵使依照王XX的证词,被
告仅窃取价格25元的奶茶包1包,且被害人吕XX并无提起刑事告诉之意,则即便承办检
察官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依照前述规定及说明,为使司法资源有效运用,亦应优先选
择依职权对被告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讵承办检察官在被告于侦讯时未到庭的情况下,
即遽尔对本件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尚有疑义的案件提起公诉,以致不仅有前述庞大司法资
源的浪费,以数千倍的经济支出去追诉这件涉及25元的财产犯罪,且让证人王XX多次(
含警询共计8次)跑法院,甚至最后国家还要补偿被告(至少应补偿1万8,000元);而在
历年来司法统计均显示各地检署就无罪部分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撤销改判有罪的案件始
终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下,本件一审公诉检察官未再积极举证被告确有窃盗犯行,亦
犹如例行公事般地提起本件上诉,核有不当。当台湾司法一再对宣称“过劳司法”、“司
法负担过重”之时,由如附表所显示的本案侦审流程,在在显示:许多的案件量负荷、工
作负担其实是司法人员自己制造出来的。这说明如何案件管理以有效运用司法资源(如各
地检署应设置上诉审查中心以减少浮滥上诉)、工作方法优化以减少工作量(如避免本件
一审承审法官一再进行无谓的勘验)、发展办案技术与能量提升以减轻司法负担(依刑事
诉讼法第306条规定,一审承审法官如认被告应科拘役、罚金或应谕知免刑或无罪,于被
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本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而无庸一再大费周章的拘
提、通缉被告),是全体司法人员必须不断努力的,附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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