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虐打同性伴侣与前妻所生男婴 男判刑10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7 13:36:25
※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新竹市沈姓男子受同性伴侣所托,照顾对方与前妻所生的1岁男婴,竟多次殴打男婴,
: 甚至啃咬男婴的胸部及手臂。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认定,沈男遭判处有期徒刑10月确
: 定。
以下参考: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七号刑事判决
按审判期日之诉讼程序,专以审判笔录为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之理由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371条分别定有明文。又送达不能送达
于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补充送达者,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自治或警
察机关;寄存送达,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发生效力,为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项、第2
项所明定,该规定依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于刑事诉讼之送达文书准用之。至应受送达人
何时领取或实际有无领取寄存之应送达文书,于送达之效力则不生影响。
卷查,原审法院指定民国113年6月17日审判期日之传票,上诉人并未在监或在押,依卷附
所载之上诉人住所为送达,因未获会晤应受送达之上诉人本人,亦无受领文书之同居人或
受雇人,乃于同年5月20日寄存在其住所地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门派出所,并
作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于上诉人上址住所门首,另一份置于该处所适当位置,以为
送达,有原审送达证书附卷可按(见原审卷第73页),依法自寄存日之翌(21)日起,经
10日(即113年5月30日)发生送达效力,加计法定就审期间7日,是原审于同年6月17日进
行之审判程序,已合法传唤上诉人。惟依原审审判期日笔录之记载,朗读案由程序后,上
诉人经点呼未到庭,审判长因而于调查证据完毕后,以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不待其陈述开始辩论,完成辩论程序后定期宣判(同上卷第93页以下),核原审所践
行之诉讼程序,于法尚无不合。上诉意旨泛以原审未经合法传唤,指摘原审未予其与告诉
人刘XX(名字详卷)商谈和解或弥补甲童(姓名年籍详卷)之机会,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云云,显非依凭卷内诉讼资料而为具体指摘,难谓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诉要件,应认其上诉
违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
并参考第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诉字第一三四号刑事判决”关于“撤销改判之
理由”内容:
(一)原审就被告之犯行予以论罪科刑,固非无见。惟:被告系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
罪及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发育罪,应依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以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
断,业经本院说明如前,原审认被告仅成立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单纯一罪,容有违误。又被
告于原审审理中虽坦承犯行,然其本案所为对甲童伤害甚深,严重影响甲童之身心健全及
发育,且迄今未与告诉人乙○○达成和解或对甲童稍有弥补,实难认其经此审判程序,已
正视己身行为于法有违而知所警惕,并无暂不执行为适当之情形,故不宜为缓刑宣告。检
察官上诉指摘原判决认事用法违误、量刑过轻,且缓刑谕知不当,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
将原判决予以撤销改判。  
(二)爰审酌被告为智识正常之成年人,既受甲童之父亲委托代为照顾甲童,竟不思悉心照
料或以理性方式管教,反恣意施以上述之伤害、凌虐手段,使幼小之甲童遍体鳞伤,承受
遭暴力殴打之身心痛苦,严重影响甲童之身心健全发育,恶行实非轻微,惟念其尚能坦承
犯行,然迄今未能与告诉人乙○○达成和解或弥补甲童损失之犯后态度,兼衡其犯罪之动
机、目的、手段、于原审审理时自陈之智识程度、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
如主文第二项所示之刑。
(三)另按缓刑之宣告,除应具备刑法第74条第1项所定之形式要件外,并须有可认为以暂
不执行刑罚为适当之情形,始得为之。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固非不得宣告缓刑,然其本案所为,造成甲童身心受创
,且迄今未能与告诉人乙○○达成和解或获得其谅解,亦未能弥补甲童之损失,难认所宣
告之刑暂不执行为适当,自不宜为缓刑之宣告,附此叙明。
说“没有机会辩解”,但实际上是自己错过二审庭讯时的机会
这究竟能怪得了谁呢...
不懂得“公示送达”的威力时,自己便会是吃亏的一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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