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诓“出阵头打工”囚少女27天!她惨遭性侵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7 11:50:01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嘉义报导
: 嘉义县一对林姓男子伙同劳姓女友,以阵头打工为由,诱骗林男就读国三的前女友现身
: ,再挟持拘禁少女长达27天,期间林男硬上少女12次,若不从就徒手殴打,劳女则帮忙
: 看守,防止少女逃走。全案经嘉义地院审理,劳女被判1年6月徒刑,林男则依加重强制
: 性交等罪,可易科罚金部份,合并处6月徒刑,不可易科罚金部分,合并处7年徒刑。可
: 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嘉义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二十八号刑事判决(分别于八月廿九日
及十月九日审结)
针对丙○○(即劳姓女友)部分,法官是认定被告已经自白,且犯的只是“成年故意对少
年犯妨害自由罪”,因此直接简易判决
而就乙○○(即林姓男子)部分,虽然同样已经自白,但同时犯成年故意对少年犯“妨害
自由”、“伤害”(三次)及“强制性交”(十二次),这些罪行中包含不得简易判决的
部分,所以只能走通常程序...
至于友人部分,判决书另记载:
至于,起诉书记载黄○嘉、郭○勋、巫○蒨系共同正犯乙节,然参诸上揭证据,黄○嘉恰
好居住在回嘉义县竹崎乡XX路***巷*号,复未对甲○施强暴、胁迫,甚至曾欲联络甲○
亲属,实难认黄○嘉参与看守,另观诸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黄○嘉),未见侦
查案件字号系属,末查侦查卷宗,亦无法认定郭○勋、巫○蒨确与被告乙○○及共同被告
丙○○有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犯意联络或行分担,是认起诉书或系误载,附此叙明。
结果让三位友人逃过一劫,也挺奇妙的
且还有“嗣后尚未与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调解,犯罪所生之损害未减少”,这样一来还无
法加重到哪里去,看了只会令人觉得麻木...
顺带一提,起诉书的待证事实提到:
乙○○部分
坦承于前揭时、地伙同被告丙○○诱骗告诉人甲女外出,并与共犯黄○嘉及其友人2人驾
车将甲女载往台南市黄金海岸某处,其再与被告丙○○、共犯黄○嘉将甲女带往本案平房
及本案套房,期间有取走甲女手机,甲女也有表示想要回家,但因甲女都不理会其,也不
接其电话,其心里不想让甲女回家,过一阵子才要带甲女回家。甲女住到第6天左右,就
开始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甲女于性交时都不想理会其,可能想放弃抵抗了,其因为控
制不了,每隔1、2天会对甲女强制性交,其知道甲女15岁就读国中,坦承本件成年人故意
对少年犯强制性交及伤害犯行之事实。
丙○○部分
坦承于前揭时、地伙同被告乙○○诱骗甲女外出,并与共犯黄○嘉及其友人2人驾车将甲
女载往台南市黄金海岸某处,其再与被告乙○○、共犯黄○嘉将甲女带往本案平房及本案
套房,期间有取走甲女手机,都会有人在家,甲女没有自己1人出去,被告乙○○有叫甲
女不要联络父母,也有对甲女说妳来就没有要让你回去等语,并有用手打甲女的脸、后背
,都是很大力的打,甲女后来有表示想要离开回家,且不想让被告乙○○知道,因为怕被
告乙○○知道会被打之事实。
这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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