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he0526 (慕村拓哉)》之铭言:
: 记者施怡妏/综合报导
: 朱学恒脸书全文:
: 公开道歉文
: 本人于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晚间六时许,对A女之不法犯行触犯强制猥亵罪,对
: A女造成伤害,本人对此深感悔悟,在此公开对当事人致上最深切的歉意。
: 同时也对后续本人告发自己的行为及造成媒体新闻事件的发言进一步犯错,造成A女的
: 接续困扰致歉,本人已知悔悟,将不再对此事件做任何除道歉及认错之外的发言。
: 同时也为此浪费社会及司法资源,做出不好的示范向社会道歉,本人已经明白此举的错
: 误之处并深切反省。
是说,对照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侵诉字第一零三号刑事判决提到的两份不同“切
结书”之内容:
附表一:(原先送达予周慧心律师的版本)
立切结书人朱学恒
于2022年八月六号晚间九点四十分至十点间于聚餐期间,因饮酒行为失控,未经同意,违
背A女(原短信内容为A女姓名,下同)之意愿及信任主动搂抱及亲吻当事人A女,并于事
后离开该处,未于当时致歉及表达错误之意,其行为恶性严重,应遭到相关谴责及一切处
罚。
本人朱学恒愿意承诺从此戒酒,未来不参与任何非会议及非亲属之饮宴活动,并不再对任
何女性有未经允许之逾矩行为,并再度对当事人A女为当日之错误行为道歉,日后也将尽
一切可能远离当事人A女及其亲属,避免造成任何骚扰。
以上承诺若有任何违背,愿意接受最严厉之处罚。
立切结书人朱学恒
附表二:(与周慧心律师、B男于律师事务所讨论后变更的版本)
于2022年8月6号晚间九点四十分至十点间于聚餐期间,因饮酒行为失控,未经同意,违背
A女(原切结书内容为A女姓名,下同)之意愿及信任,并于事后离开该处,未于当时致歉
及表达错误之意,其行为恶性严重,应遭到相关谴责及一切处罚。
本人朱学恒愿意承诺从此戒酒,未来不参与任何非会议及非亲属之饮宴活动,并不再对任
何女性有未经允许之逾矩行为,并再度对当事人A女为当日之错误行为道歉,日后也将尽
一切可能远离当事人A女及其亲属,避免造成任何骚扰。
以上承诺若有任何违背,愿意接受最严厉之处罚。
立切结书人朱学恒
2022年8月20日
以上
原先是不认罪的,还争执上述书函的证据能力
但后来改为“坦白相告”,看来似乎只是想争取减刑、变成“可易科罚金”之结果,以免
执行牢狱之灾
且这回发出的声明根本没提到“饮酒”一节
这更令人感到讶异、不解了...
顺带一提,原判决关于“犯罪后之态度”部分,节录如下:
Ⅰ被告于112年7月5日侦讯时以告发人身分指称(以下引用检察官讯问笔录):“问:本
件告发内容?答:我告发的内容是针对被害人于112.6.8在脸书上所描述之案情进行告发
,希望北检能深入调查厘清确实案情,以便我针对当日之行为正确的道歉,我希望本案能
尽速解决,避免对被害人二度伤害。”、“问:(提示卷附112.6.8被害人脸书页面)以
上所指是否此篇文章?答:是。”、“问:本件告发所认罪嫌?答:如果按照脸书文章所
指述,应该是构成性骚扰,但我从来没看过被害人所谓的证据,如监视器,所以我也不能
确认实际的行为为何。因为我当天饮酒过多断片,我也没有印象,希望能够查明。”、“
问:本件告发对象是你自己,有无意见?答:是。”等语)。
Ⅱ被告于112年7月5日侦讯时以被告身分供称(以下引用检察官讯问笔录):“问:承认
有性骚扰行为?答:我没有记忆。”、“问:承认有强制或强制猥亵之行为?答:我没有
记忆。”等语。
Ⅲ足见被告本于告发人身分,告发自己所涉对A女之性骚扰犯罪嫌疑时,依上开说明,确
已预期最终检察官将为不起诉处分,然本案检察官对于被告提起公诉,则认被告涉犯刑法
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嫌,并非涉犯112年8月16日修正前之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
骚扰罪嫌,此一情形,确非被告于告发自己所涉性骚扰犯罪嫌疑时得以预料者甚明。
Ⅳ惟被告于113年2月19日本院审判中供称(以下引用审判笔录,并以删节号表示省略部分
,底线部分为本院另行加注):“本案自案件发生以来,本人所做‘告发自己’的行为是
基于当时信任A女告知现场有发生事件,基于社会正常逻辑当事人一定是先行道歉,然后
再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所以我立即传讯,以及用LINE的电话跟她说我应该有做错事
,但并非我确实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包含陈菁徽、B男都多次暗示我‘有监视器画
面’,因此我才会在律师事务所写下‘依他们的监视器画面暗示’可能的行为,但事后我
也多次描述我很有诚意,如果你们出示监视器画面,我绝对会照着监视器的内容,依序道
歉……但是A女跟她委任律师包括B男从此不再联络,我觉得此事件是否如同他们所讲的一
样,我已经道歉了,事件就此结束,但后续A女多次声称我主动接近她,在节目上导致她
感受到威胁,因此必须召开记者会发表脸书文章,但是事实上,A女所上的节目是东森的
‘爆新闻’,她过去己经多次跟我同台,而我是该节目的固定来宾,她来上节目的时候是
一定知道我每天都会出现在那边,直到她以这个为理由发布文章截止,因此后续我做的告
发的动作并非如钧院所称‘因为当事人觉得已经过了性骚扰的追诉期’,请钧院回去看北
检讯问的时候,我特别强调我要告发自己的是‘事涉性骚扰及强制猥亵罪’,我很清楚如
果我只告发性骚扰的话,它过了追诉期,我永远没有机会拿到相关的证据,我必须要告追
诉期比较长、刑责比较重的强制猥亵罪嫌,北检才可能会立案调查,我才有可能让我看到
真正的监视器画面跟相关证据。对此我的立场一直都没有变,我坦承面对所有的状况,但
是看到资料之后我才恍然大悟,原来之前曾经有人跟我说‘根本没有监视器画面’是真的
,我是被陈菁徽、B男所称的‘有监视器画面’的说法给误导,因此我才决定法律途径我
要走到最后,这是我们之前所有动作的心路历程,要跟合议庭报告,并非是因为‘我发现
性骚扰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期’,不是,我也确认过强制猥亵追诉期是20年,所以绝对没有
过追诉期(审判笔录原记载追诉“讼”,应为错字),我才有可能进入法律途径,得到真
正的资料。”等语。
Ⅴ足见被告不仅始终否认有何性骚扰及强制猥亵犯行,甚且对于自己于侦查中意欲透过告
发自己性骚扰而非强制猥亵之举,犹于未如己意之预期后,改口未曾有此念头云云,甚而
指摘本院误解其告发之内容云云,加以于遭检察官起诉后,复以其经营之频道罔顾本案相
关卷证内容及检察官侦查作为,刻意侮蔑,凡此被告自侦、审过程以来之种种言行举止,
均显现被告犯罪后所显现欠缺性别平权意识、毫无悔悟之态度,应予严惩。
因此感觉上是怕了法院的“威力”,才会想上诉
不过法院是否吃得下这一套、并同意轻判,则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