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告白人妻“让妳舒服” 他辩大热天喝饮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6 11:33:34
※ 引述《jal0309 (jal0309)》之铭言:
: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 一名人夫控诉,妻子透过网络交友结识阿兴(化名),对方不仅传送“宝贝爱妳”、“
: 放假给妳舒服”、“先让妳舒服”等暧昧讯息,甚至传送裸女图片,还唆使妻子与他离
: 婚,愤而决定对阿兴提告求偿50万元。不过,高雄地院法官检视相关对话纪录证据之后
: ,认为阿兴仅是口语上打情骂俏,没有做出实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于是裁定驳回人夫
: 的告诉。
以下参考:高雄简易庭一一三年度雄简字第一六六九号刑事判决
只提关于“正常社交范围”的部分段落:
原告主张被告传送示爱、煽动张○慧离婚之言词,以及裸女相片之行为,踰越婚姻关系之
正常社交范围云云,并提出系争照片为证。查被告虽传送裸女图片给张○慧,而依上开照
片观之,该等照片中之人物均非张○慧,且其中多系问候早安之图片,就图片之解读也许
因人而异,但不得仅因有不同解读空间,遽认系属色情图片而认被告与张○慧间有踰越婚
姻关系之界限;而本院卷照片提及“雄壮、威武”等文字部分,从该照片观之,虽可能带
有性之含意,但仍属早安图,依目前社会风气,男女间传送此种问候图,尚难评价为踰越
婚姻关系之界限;至本院卷另一照片虽非问候早安图,而裸露上半身女子开车照片,惟原
告既未主张照片中之女子为张○慧,纵然照片其中有隐含色情之意,尚难仅以此遽认两造
间有亲密之行为或踰越婚姻关系之界限。是原告主张被告传送系争照片给张○慧为踰越婚
姻关系之界限云云,并非可采。
原告主张被告与张○慧对话内容,用语涉及“宝贝:妳很棒,爱妳喔!亲一下”、“谢谢
你,宝贝爱妳”、“爱妳喔!”“加油,放假给妳舒服”、“先让妳舒服,再看电影,吃
大餐”等语予张○慧,张○慧则传送:“亲爱的,生日快乐,爱你唷”、“收到你的爱囉
,开心”、“可以露营,妳快离一离,待在猪他们家没意义,时间被限制不能好好玩两天
一夜”、“叫你离不离被猪发现。不好。”、“先分居,再离”、“离一离”等语,踰越
婚姻关系之正常社交范围云云。观诸该等对话,从形式观之,虽涉及爱情、离婚等字眼,
惟均仅是对话,如同朋友一般斗嘴,又或是打情骂俏,此涉及思想及言语之表达自由,何
种思想或何种言语之表达应在婚姻之范围内受到限制,何种思想或言语之表达侵犯婚姻之
领域,进而侵犯配偶一方之权利或利益,仍应审酌民法第184条第1项及第195条第3项有关
侵害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及情节是否重大加以判断,衡诸被告与张○慧为网络交友结识,
有一定之熟识程度后,透过网络通讯软件为口语上之打情骂俏,尚难认为违背一般社会常
情,纵使被告得悉原告夫妻间有勃谿之情事,而鼓吹张○慧与原告离婚,亦可能为一般朋
友间所为之行为,如认被告与张○慧间确有男女间之情爱,如此长之对话期间,却仅是传
送裸女问候图,却无一是亲密举动之照片,要难认两人确有亲密男女间之情爱。故被告与
张○慧间口语上之打情骂俏,或劝说分居、离婚之对话,尚难迳认为系违背善良风俗,亦
难认为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权或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
用裸照来问候,这没问题吗...
而且一大堆离婚建议相关文字都敢说出口了(还用各种“猪”来举例),可是却以“未达
破坏婚姻之重大程度”认定驳回,感觉上这正宫应会提起上诉吧...
所谓的“社会风气”,感觉上更像是一人说了算的类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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