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中男大生佯装摄影师性侵未成年少女 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5 13:24:44
※ 引述《RRADA (HIRO)》之铭言:
: 台中市吴姓大学生在2018年间透过网络,认识一名17岁少女,吴以一人分饰两角方式,
: 佯装摄影师约少女拍照,见面后性侵少女、拍摄裸照,少女隐忍至成年,未料2020年底
: 时,女子透过其他女模特儿,又接触到吴男,吴以散布裸照威胁女子见面,女子提告,
: 一审依妨害性自主等2罪,判吴7年6月徒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二年度侵上诉字第八十五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提到的内容:
一、妨害性自主罪部分:(此时被害人尚未成年;被告否认犯罪)
第一次见面时,拒绝言辞包括“我不喜欢这样子”、“不要、不要”、“一定要这样
搞吗”、“心里有点崩溃了、我在这干嘛”、“我……崩溃了”、“我要神经崩溃了
”等;得逞后恫称“如果甲○不配合他的话,他就要把照片散播出去”等,且不顾甲
○的“我不喜欢、也不想要”及“你可以拔出来吗”等文字。
进一步调查发现:
   被 告:可是妳知道妳很讨厌的这些事
   妳都跟我做过欸
  甲 女:我跟你做过什么
  被 告:帮我棒棒抒压啊 让我揉胸部 还有下面
    然后我都有把棒棒放进去给妳一起了
  甲 女:我什么时候跟你做过了
  被 告:妳还说我乱嘟欸
    妳来我家做的
   甲 女:三小
  被 告:妳还有用脚帮我
   甲 女:你嗑药了吧
  被 告:我都这样讲了妳还不会想要见我 睡一觉看看
    记起来我是谁吗
   我没有喔
    我们真的做爱过
   甲 女:并没有
  被 告:而且那一次
    我们还一起拍照
   那万一我有照片勒?
   甲 女:好恶心有
  被 告:是喔
   甲 女:你是谁啊
  被 告:妳自己不想要见我的
    我只是想要跟你抱抱睡觉而已
   然后妳都不想见我
    所以我只好把你之前跟我做过的事情说出来
   甲 女:请你住手你做的事情
  被 告:所以勒?
    要见我吗
   甲 女:我不想
  被 告:我没有在做什么事啊
    那我只好把照片或影片翻出来了
   妳都说妳不想要见我了
   那我也只好做了
   妳见我我就不做
  甲 女:你到底想干嘛
  被 告:很简单
    约见面
   甲 女:我不想
  被 告:我只是想要抱着你睡觉
   没有要干嘛
  甲 女:你让我有感觉不舒服
  被 告:这样也不行
    那我先说了
   妳让我很伤心
甲 女:你到底是谁
  被 告:所以我打算妳不给我见面
  我就把照片影片翻出来
  这个人记得吧?
  呵呵
  甲 女:不记得
  被 告:是喔
  没关系啊
  那我回去要翻照片影片了
  甲 女:你为何又要出现在我的世界里
  被 告:呵呵
  妳连我是谁都不知道
  我原本的心意很简单
  甲 女:我知道你是谁了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甲 女:反正我不会跟你见面
  被 告:是吗
  不怕照片被同学看到吗?
  甲 女:那一天结束之后我们就没有瓜葛了
  被 告:还有影片啊
  是喔
  甲 女:你是在威胁我吗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被 告:照片影片我找到了
  甲 女:你现在就爱不到就想毁了我是吗
  被 告:给过你见面机会了 妳自己放弃机会
  我没有这样说欸
  是妳先毁了我
  甲 女:我哪里毁了你
  被 告:那天跟妳做
  我从此之后没再交女友了
  而且得了忧郁症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被 告:我想要正常的一起睡觉抱抱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甲 女:我可以接受你抱着我睡觉其他都不行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被 告:为什么其他不行 原本说好妳帮我舒压的事
  我不懂妳知道我那时候
  有女友也跟家人一起住
  然后妳来我家做
  大家都知道
  甲 女:问题我是去找你拍照又不是跟你做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被 告:妳的男友说
  要拍还有性爱的画面
  说要一起做爱和帮
  妳最好是不知道
  (中间部分对话省略)
  甲 女:他只有跟我说拍照谁知道啊
  被 告:啊是不是有做爱?
  有对吧
  甲 女:而且他跟你讲的又不是我讲的
  被 告:而且还射了
  他也有跟你说
  反正
  事情已经发生了
二、强制(妨害自由)未遂罪部分:(此时被害人已成年;被告承认犯罪)
在甲○拒绝后,乙○○用 LINE 传讯“‘可是你知道你说很讨厌的这些事’、‘你都
跟我做过欵’、‘帮我棒棒舒压啊让我揉胸部还有下面’、‘然后我都有把棒棒放进
去给妳一起了’、‘妳还说我乱嘟欸’、‘记起来我是谁吗?’、‘我们真的做爱过
’、‘而且那一次’、‘我们还一起拍照’”等;
之后甲○回答“我知道你是谁了”后,乙○○就恫称“‘我想要见妳’、‘我想要抱
妳还有一起睡觉’、‘妳都说妳不想见我了’、‘那我也只好做了’、‘妳见我我就
不做’、‘我只是想抱着妳睡觉’、‘所以打算妳不给我见面,我就把照片、影片翻
出来’、‘我们谈条件,当作是一交易’、‘我的要求很简单’、‘不怕照片被同学
看到吗?’、‘照片影片我找到了’、‘妳补偿我一起抱着睡觉还有当初讲好的帮我
舒压’、‘我直接把你封锁然后上传’、‘妳以为这样就会放过你?’、‘要求答应
我的条件继续做朋友当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我也可以当着妳的面删掉照片影
片’、‘我们不用沟通了、不用废话、直接封锁了、我会上传了’”等。
另外,就:
A.责任能力部分
辩护人虽为被告辩称:被告于4岁即经中山医学大学诊断记载“人际社会宜持续追踪”,
显示被告年幼即就人际社会处理能力上有所缺失,而被告于89年、90年间共5次职能治疗
及口语治疗后,因家庭因素且未见病情明显改善而终止疗程,故该病症有加剧及恶化倾向
,目前仍受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所苦;前开病症造成被告于求学历程与同侪关系疏远,高
中阶段,因与同学发生严重争执,导致被告被迫转班;大学阶段,于104年9月进入亚洲大
学就读,因与同侪关系不睦且不适应环境,于106年1月转学,于106年2月至东海大学就读
,因学业成绩欠佳于109年1月遭退学,辗转于109年9月至台中科技大学就读,仍因学业成
绩欠佳于111年8月31日遭退学;且其年幼时父母感情不睦,母亲于其就学时期即另行买房
与父亲分居,鲜少关注被告及其胞弟,被告父亲有病态性囤积症、感冒药嗜饮状况,近几
年更出现失智状况,被告胞弟患有精神官能症及双极性情感疾患。被告因上各情,更曾产
生自杀意念。且与异性互动挫败感强烈,双亲又未适时导正,故舍现实生活的人际互动,
透过网络匿名特性,填补其对异性交往之心理需求。故被告于认知上有妄想、错认状况发
生,无法同正常人拿捏两性相处界线,亦因其注意力缺失过动病症常伴随之缺乏冲动控制
能力,认被告于本案行时有认知及控制障碍存在,应有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经
查:
①被告于4岁时,固因其母亲怀疑其有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前往中山医学大学就诊,有
中山医学学附设医院病历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至87页);被告另于112年5月21日、
112年6月10日前往好晴天身心诊所就诊,诊断评估为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主要为注意力
缺失型,建议持续追踪,配合药物治疗,有该诊所诊断证明书、病历表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89页、第217至219页);又被告于国中阶段,初到校较为浮躁,有不少同侪会一起玩乐
、打闹,可能因住宿,学习不少人际互动交流。刚入校就帮室友取绰号。谈话中可知其对
于法令、校规有足够了解,3年级时持续有对同学取不雅绰号,同学反应后,自动找同学
沟通跟道歉,事件处理很好。学校很早就协助其了解取绰号对人际关系之影响,其行为表
现亦改变很多等情,有台中市私立明道高级中学112年10月13日明久辅字第1120008481号
函覆被告在学期间在校心理及导师相关辅导纪录可稽(本院卷第221、223页),而其于大
学阶段,曾因成绩因素辗转就读过亚洲大学、东海大学及国立台中科技大学等情,亦有亚
洲大学之修业证明书、历年成绩单、东海大学之修业证明书、成绩单、国立台中科技大学
之修业证明书及成绩单可证(本院卷第93至97页、第99至104页、第105至107页);另辩护
人所指被告家中囤积大量物品,及被告胞弟罹有双相情绪障碍症、精神官能症,被告并曾
于社群媒体上张贴负面消极文字等情,亦有被告住处照片、台中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
)、进安身心诊所之诊断证明书及社群媒体发文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115页
、第117、119页、133至139页),故辩护人称被告有前揭身心状况、求学、家庭生活背景
,尚非无凭。
②本院针对被告行为时,是否有刑法第19条第1、2项之精神障碍情状,检送本院卷证及被
告历年病历资料,嘱托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为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摘要如下:综合被告
过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测验报告、鉴定所得资料及相关影卷资料,被告的临床诊断为
疑似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主要为注意力缺失型。其主要临床问题为容易分心,专心注意
力持续时间较短,容易因此发生疏漏,进而影响日常生活功能表现。被告幼年时期因过动
问题到中山附医就诊并进行早疗,但临床评估认为不符合注意力缺失障碍症之诊断,后续
亦未接受药物治疗,之后可以完成学业。112年中短暂至诊所就医,诊断为疑似注意力缺
失过动疾患,主要为注意力缺失型,但缺乏长期的临床观察。其于本次自填评估量表结果
显示极有可能为过动/冲动及不专心的结果,然而与临床观察并不相符,无法排除评估结
果为其刻意表现之呈现,参考价值较低。至此,无法完全确立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之诊断
,仍须更多资料佐证。然而,即便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之诊断成立,亦不影响其违法辨识
能力或行动控制能力。故鉴定认为,被告于犯行当时,并未受上述心智缺陷的影响,致其
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有显著降低或完全丧失之情形。有卫生福利部草屯
疗养院113年5月16日草疗精字第1130006003号函附精神鉴定报告书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77至291页)。
③辩护人虽以前揭鉴定报告中,曾提及被告之⒈家庭支持系统尚可、⒉被告出生发展史大
致正常、⒊被告患有过动性行为障碍及缺乏完整双亲关爱,是否会导致无法拿捏与异性相
处之界线、⒋鉴定报告以被告得长时间坐在位置进行鉴定,认与测验之呈现内容呈现的结
果不符,实有以现在的外在表现否定测验结果、⒌被告情绪方面显示有内在冲突及自我整
合表现差,所呈现之具体情形为何、是否影响被告人际上无法遵守相处界线、⒍鉴定报告
于心理测验中指出被告情绪稍显低落,说到难过时哭泣,然于精神状态检查中表示被告情
绪平稳,论述前后显有矛盾、⒎鉴定报告中提及即便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之诊断成立,亦
不影响其无法辨识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然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无法自然痊愈,依部分医
师于网络上表示之意见,认为部分孩童长大后症状持续甚至复杂化,且合并其他精神症状
等情,质疑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鉴定结果之专业性及公正性。然查:
⑴前揭鉴定报告中就被告之个人生活史及家庭史部分,系以被告描述及案件相关影卷为基
础,认为被告父母分居多年,被告系与父亲同住,与母亲不定期见面,与其胞弟关系疏离
,被告之父母就被告本案态度关心,仍为其聘请律师等情综合评估后,认为家庭支持系统
尚可。而鉴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理时补充鉴定证称:我们会认为家庭支持系统
不佳的,是指没有家属、或是家属也是病人、失去功能、或是家属完全没有办法就当事人
提供任何协助者。被告父母虽分居,然仍有联系,且于本案中仍愿意为被告委任辩护人,
并非完全不管被告,所以认定其家庭支持系统尚可。且所谓家庭支持系统,并非指经济上
有支持,而是被告之家人仍愿意提供一些协助,以聘请律师希望被告获得轻判,就包括情
绪上的支持。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并不会因父母离异或一方外遇而产生或加剧。此外,刑
法第19条之先决要件应该是被告行为时有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并进而讨论这个精神障
碍或心智缺陷是否影响其责任能力。故鉴定报告中所记载之被告家庭支持功能,仅是一个
评估项目,并不会影响责任能力的评估等语(本院卷第375至377页)。亦即被告纵有辩护
人所述之自幼父母分居及与父亲、胞弟之生活型态,然鉴定人兼证人丙○○○○业已叙明
所谓“家庭支持系统不佳”者之型态乃没有家属、或是家属也是病人、失去功能、或是家
属完全没有办法就当事人提供任何协助者,被告既非属上开类型,经鉴定人兼证人丙○○
○○归类认为其系属“家庭支持系统尚可”,亦难认有何不妥之处。况“尚可”依其字意
,相较于良好、普通而言,仍属较为负面之评价,且鉴定报告于记载被告之个人生活史及
家庭史部分,亦已就辩护人所指:被告父母分居多年,被告系与父亲同住,与母亲不定期
见面,与其胞弟关系疏离等情具体描述,足认鉴定人兼证人丙○○○○于判断被告之个人
生活、家庭状况时,所依凭之基础事实并无违误,实难认鉴定报告此部分判断,有何错误
不可信之情。
⑵前揭鉴定报告,就被告之出生发展史部分,记载被告之出生发展史大致正常,并就其因
专心注意力短暂、行为冲动而学业表现不佳之求学经过、沉迷网络等情均记载于鉴定报告
内,作为参考依据。而鉴定人兼证人丙○○○○就鉴定报告中认定被告出生发展史大致正
常部分,亦于本院审理时补充鉴定证称:所谓出生发展史是指一般儿童发展,比方:7 个
月可坐,8 个月会爬,约1 岁走路,约 6、 7 个月会制造、玩弄声音,1 岁会讲话,2
岁可讲完整句子,3岁可控制肛门,这些被告均无延迟,所以认为其出生发展史大致正常
。此部分之发展史,并不包括就学及就业期间跟就业时间(本院卷第378页),从而,辩
护人以被告幼时父母感情状况非佳分居等情,认为鉴定报告认为被告出生发展史不能评估
为大致正常,乃属就专业鉴定判断标准之误解,亦难认为有据。
⑶就辩护人提出被告缺乏完整双亲关爱,是否会导致无法拿捏与异性相处之界线部分,鉴
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理时鉴定证称:母亲外遇、父母分居之状况,有可能会导
致心理层面受影响,但如认该状况会影响现实判断能力或无法控制自己,是非常罕见,也
没办法做这种推论。否则以目前离婚率偏高,亦不能因此认为会有更多性犯罪等语(本院
卷第378至379页),故就辩护人此部分所疑,鉴定人兼证人丙○○○○亦已加以具体说明
,尚难认被告此部分家庭状况,将影响被告对于事务之判断能力及控制能力。
⑷就辩护人所疑鉴定报告以被告得长时间坐在位置进行鉴定,认为与魏氏成人智力测验呈
现内容结果不符,实有以现在的外在表现否定测验结果部分,鉴定人兼证人丙○○○○于
本院审理时鉴定证称:魏氏成人智力测验不能用来诊断注意力不足过动症,这边讲的是说
他的注意细节的能力、专注力跟注意力是他比较弱势的项目,不能依魏氏成人智力测验这
个结果,就认为被告是注意力不足过动症。而被告在接受鉴定过程中,态度算配合,情绪
算稳定,且可表达不同成长阶段遭遇及想法,整体而言,被告并无幻听、妄想等精神疾病
症状;而在整个会谈过程中,也未感觉到被告非常急迫或没耐心或动来动去。然而被告自
填的测验中,注意力缺失的测验项,或在过动或是觉得他冲动的测验项,被告分数都很高
,该自写测验结果就跟临床观察不太符合。一般施测中,受测者有时想营造某些印象,就
会朝着某一方向填写,所以在心理测验结果跟临床呈现不太一样时,我们会思考期间落差
原因,但所谓的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过动或冲动的表现,应该是可能在施测或问答时,会
较没有耐心,讲话较急切,但这在鉴定过程中未见,所以才觉得在冲动或过动这部分,不
是那么的像。所以诊断才放注意力缺失这个项目,因注意力缺失跟过动症其实是2个不太
一样的症状呈现,一个是注意力不足为主,另外一个是过动跟冲动。从而,鉴定人兼证人
丙○○○○亦已说明该测验结果可得表征之结果,及其判断依据,实难认有何率断之处。
⑸就辩护人所疑被告情绪显示有内在冲突及自我整合表现差之具体情形,及是否影响被告
无法遵守相处界线部分,鉴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理时鉴定证称:所谓内在冲突
有很多,例如我很想不工作,但又必须要去工作,就会造成一种内在冲突的状态,至于如
何依照班达完形测验结果得出被告有内在冲突之结论,乃心理师所呈现的报告结果等语(
本院卷第382页)。盖有关协同鉴定之心理师如何解读班达完形测验结果乙情,鉴定人兼
证人丙○○○○固无法说明,然依鉴定人兼证人丙○○○○所举前揭内在冲突之意涵,乃
一般人均存在之心理状态,实难认与被告之责任能力有无欠缺有重大、具体关联。
⑹鉴定报告于心理测验中指出被告情绪稍显低落,说到难过时哭泣,然于精神状态检查中
表示被告情绪平稳,论述前后显有矛盾部分,然查,被告于鉴定过程中,思及特定问题致
难过哭泣,与其接受其他询问、鉴定时情绪平稳,应属可并存之状态,尚难仅因被告就特
定问题有情绪反应,即需评价为被告情绪状态不稳。且鉴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
理时鉴定证称:被告于鉴定过程中,谈到家人时,曾提及如服刑将无法照顾父亲及祖母等
情(本院卷第382页),被告就此事项以哭泣表达其情绪,乃属就特定事项之情绪抒发,
且被告此情绪反应,核与一般刑事被告恐面临判刑执行之惶恐不安反应相符,实难仅因被
告此一般人均有之正常、短暂情绪反应,即认鉴定人兼证人丙○○○○依照被告鉴定过程
之整体表现,认被告于鉴定时情绪平稳,有何不妥之处。辩护人就此质疑鉴定报告前后矛
盾,亦属误会。
⑺就辩护人所疑鉴定报告中提及即便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之诊断成立,亦不影响其无法辨
识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及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患者无法自然痊愈,部分孩童长大后症状
持续甚至复杂化,且合并其他精神症状部分,鉴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理时则鉴
定证称:注意力缺失、过动的问题,主要是个案自己的一个状态,可能会因为较冲动、注
意力无法持续,而影响人际关系或学业表现,但这些过动、冲动行为,其实会随着年龄长
大,过动、冲动那个症状会慢慢减少,比较有可能会留存的症状是注意力缺失这个部分,
纵使很聪明,但因注意力受到影响,可能会影响学业成绩。但不管是过动冲动或注意力缺
失,患者该学得之知识或规范、规矩,其实与他人相同。他会知道未经他人允许触摸他人
身体是错的,此部分可从被告高中时就知道取他人绰号的行为是不当的,后来也有好好处
理跟解决,所以表示被告到高中时,该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症状已随其成长慢慢改善,更
可知被告大学时,可以辨识这件事情是错的且不能做的,且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
才会做出即便被告有注意力缺失此状况存在,但是他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其辨识自己行
为是否应当且控制自己行为能力部分,并无缺陷。且依临床观察,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就
算不治疗,到了年龄较大、神经发展较成熟时,症状会慢慢改善。如果治疗,会让患者在
学习过程、症状比较严重时,变得比较稳定、好照顾,有利于学习等语(本院卷第384至
386页)。盖被告并未有知觉扭曲、思考过程异常或妄想性思考的精神病症状等情,业于
前揭鉴定报告载明(本院卷第285页),被告求学过程虽非顺利,然成绩好坏及求学是否
顺利,除与被告之注意力缺失有关外,亦与其学习动机、自身勤惰有重大关联,鉴定人依
照本院所提供之各项病历及卷证资料,佐以鉴定当时进行之纸笔测验及临床评估,于本院
加以说明被告本身应较属注意力缺失而非过动之情况,且纵被告有注意力缺失之情形,亦
不影响被告对于不得违反他人意愿而为性交等违法行为之认知,更不会影响被告之控制行
为能力,进而认为被告之行为并未因其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症状受有重大影响,其鉴定说
理清楚,难认有何鉴定失当之处;况辩护人所提出之网络报导标题为“过动症不会自然好
长大焦虑犯罪机率高”,有该报导1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3页),该文结论系小学三年
级前乃黄金治疗期,希望借由该报导重视早疗之重要性,然文中亦确实引用三军医院精神
医学部儿童精神科主任叶启斌曾述“ADHD孩童可能随年纪增长,发育逐渐完善而改变”,
此情与鉴定人所述年纪增长后状况将趋于稳定之专业意见无异;且鉴定人兼证人丙○○○
○于本院审理时鉴定证称:依照被告4岁时前往中山医学大学复健科所做成之心理衡鉴报
告,当时其实是排除被告有注意力缺失过动症的诊断。而注意力缺失过动症之诊断,大概
都是从小即可发现,如当时被告母亲因此原因带被告就诊,且确定有注意力缺失之问题,
当时就会得到确定诊断,并继续治疗。然当时心理衡鉴是觉得被告于家里活动量较大,是
跟管教不一致有关等语(本院卷第387至388页),足认纵被告于幼时具备部分注意力缺陷
过动疾患之表征,然以当时心理衡鉴结果并未确诊,亦足认被告之状况非极为严重;而被
告虽未积极治疗,依照被告之成长历程及目前精神状况,亦未见有何症状持续复杂化且合
并其他精神症状,从而,辩护人依据其所提出之报导内容,对于鉴定报告此部分结论所提
出之质疑,亦难认为有据。
⑻此外,辩护人于鉴定人兼证人丙○○○○到庭鉴定作证后,曾质疑鉴定人系以鉴定当时
之行为举措,判断被告之责任能力,此情尚无从作为判断被告行为时心智状况之标准。然
辩护人同时另以被告于鉴定时所填写之魏氏成人智力量表测试结果即被告之专注力与注意
力为其弱势,作为弹劾鉴定人认为被告行为时之责任能力未受其病症影响之鉴定结果,实
亦系以鉴定时之状态欲弹劾鉴定人之判断结果。故辩护人此部分立论基础尚有前后矛盾之
处。
⑼辩护人另质疑鉴定人兼证人丙○○○○于本院审理时,就被告何以先前以男女朋友之关
系认识被害人并相处,实际见面时却以摄影师形象时,毫不犹豫回复被告是要占便宜,认
为鉴定人对被告带有浓重主观评价,进而认其所制成之鉴定报告书结论恐有偏颇。然查,
针对此点,辩护人于本院审理时,系先诘问鉴定人兼证人丙○○○○“一开始上诉人是用
男友身分的状态跟被害人接触,他后面又换一个身分变成摄影师跟她接触,这有可能涉及
一个精神或心理上的原因为何”,鉴定人兼证人黄聿斐先称:“这个应该要问他吧,不是
问我,我不觉得这个,因为这个状况在一般网络交友的状况其实也还满常见的,他并不是
我鉴定的第一个会这样变换身分,然后用另外一个身分出来跟女生接触的案例。”等语(
本院卷第383页),亦即鉴定人兼证人丙○○○○已鉴定称被告此种行为模式于一般网络
交友常见,且与被告之责任能力无关;然辩护人续诘问“依照妳的经验跟专业,为什么会
有这样的状况?”,鉴定人兼证人丙○○○○始称“就是为了占便宜吧。”。依照本院当
日庭讯过程,应可知鉴定人兼证人丙○○○○就辩护人上开问题,原本已依其专业知识认
该行为模式与被告责任能力之认定无关,然因辩护人再度诘问,鉴定人始得依其个人经验
揣测被告动机,尚难认鉴定人有何对被告存在主观偏见之情;且经辩护人当庭质疑鉴定人
兼证人丙○○○○“这个结论是否会有点太草率,应该是说有可能的精神上或是心理上是
不是有缺陷?或是他对于交际上面的认知有所错误等等?或是因为自卑等原因?”后,鉴
定人兼证人丙○○○○又补充陈称:“我觉得这样的问法满奇怪的,其实他是不是自卑或
是怎么样,他的心理或是怎么样,其实都不会影响他辨识行为违法跟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
力,他到底为什么要变成另外一个人来跟她接触?我真的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
是假设性的问题,我没有办法去假设说假设我是他,我为什么要变成另外一个人来跟她接
触。”、“其实心智正常的人也满常做这样的事情,就像我们在网络上交朋友,他就假装
他是一个女生,然后去跟男生交朋友,这个也很常见,在网络上其实因为是一个匿名的状
态,所以他们很容易去隐藏他们实际的ID,然后去交朋友或是取得他们想要的一些利益,
这样的利益当然是情感上或物质上都有可能。”等语(本院卷第383至384页),更可知悉
鉴定人兼证人丙○○○○依其专业知识,实际上无从知悉被告之行为动机,且认为此行为
动机与被告之责任能力并无关联。从而,辩护人执此认为辩护人之鉴定有所偏颇,亦应有
所误会。
⑽辩护人另声请传唤精神鉴定当时之心理师,欲说明鉴定报告中所指“内在冲突”之具体
情形。然查,辩护人认被告之责任能力主要系受其罹有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所致,惟依照
被告幼时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之心理衡鉴结果,及本院鉴定后鉴定人之回复,对于被告
是否确罹有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已均表示有疑,足认纵被告确实罹有注意力缺失过动疾患
,其症状亦非典型且严重影响被告言行举止,从而,纵被告存有内在冲突,可能存在之内
在冲突事项,亦难认对于本院判断被告行为之责任能力有重要关联,本院认尚无传唤调查
之必要。
④综前,本院认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所为鉴定并制成之鉴定报告,并无何欠缺专业性及
公正性之情,实无另嘱托其他机关重复进行鉴定之必要;此外,本院审酌犯罪事实一之犯
罪历程,被告为达逞其性欲之目的,逐步以网络交友为陷阱,再假借介绍摄影师为由,另
设帐号与甲○联系,以降低甲○戒心,并于见面后,以拍摄写真照为由,循序要求甲○脱
衣,进而为猥亵、性交行为,被告心思缜密,逐步实行其犯罪计画,实难认其行为时,有
何因受注意力缺失之障碍,而影响其认知及控制行为能力。综上所述,被告之辨识行为违
法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并无欠缺或显著减低之情形,自无从适用刑法第19条第1、2项
规定予以不罚或减轻其刑。辩护人请求依该条规定予以减刑,尚难认为有据。
B.上诉理由说明部分
①原审审理结果,认被告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制造性影像罪及强制未
遂罪均罪证明确,并就量刑及没收部分分别说明如下:
⑴量刑部分:以被告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其前无刑案判决有罪之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参,其为成年人,竟为逞一己私欲,一人分饰2角,先在网络上与未
满18岁之甲○成为男女朋友,再以介绍甲○摄影师之名义,将甲○诱骗至其住家,再扮演
摄影师之角色对甲○伸以狼爪,先后违反甲○之意愿拍摄甲○性影像及妨害性自主,无视
于甲○之年龄,对甲○之身心健康及发展均造成危害,参以被告对其所犯下之过错并未全
然坦承犯行,然已与甲○达成和解及已全部赔偿之犯后态度,酌以被告自陈目前就读大学
中、从事长照工作、未婚,家中有父母亲、弟弟,经济状况小康等之教育智识程度及生活
经济等一切情状,暨检察官、被告、辩护人、甲○所表示之意见,分别就犯罪事实一部分
,量处有期徒刑7年2月,就犯罪事实二部分,量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
算1日。
⑵没收部分,先予说明依刑法第2条第2项没收适用裁判时法律之规定,及刑法第38条第2
项但书之规定,认为就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性影像等物品之没收,应优先适用
112年2月15日经总统以华总一义字第11200010181号令修正公布,并于同月17日生效施行
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6项、第7项规定。而扣案之2.5吋硬盘1个,为被告
所有,且为储存少年性影像之附着物,此有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事务官职务报告附卷
可参,应依上揭规定予以宣告没收之。而该硬盘内之性影像,已因该硬盘之没收而包括在
内,毋庸再宣告没收。又卷附上开性影像之光盘及纸本打印资料,仅系检警为调查本案,
于侦查中打印输出供作附卷留存之证据使用,乃侦查中所衍生之物,非属依法应予没收之
物,自均毋庸宣告没收。又扣案之IPHONE厂牌手机一支,系被告所有,且供其传送犯罪事
实二所示之文字胁迫甲○,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上开规定宣告没收之;至被告拍摄犯罪
事实一性影像所使用之工具设备等,业为被告升级更好之工具设备时转卖,衡酌该等物品
既为被告转卖,应无再为被告使用供作犯罪所用之虞,且为避免执行没收困难,应认没收
该等工具设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没收及追征。至其余扣得电脑主机(含萤
幕、键盘、鼠标)、3.5吋硬盘、碟转接座、记忆卡及华硕厂牌手机等物,并无证据足认与
本案被告之上开犯行有直接之关系,不予宣告没收。
②经核原审判决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第7项,于113年8月7日虽
再经修正,且依前述说明,本院均应迳适用新法即裁判时法,原审虽有未及适用新法之情
,然因前揭条项均仅系将原有实务见解关于重制行为认属制造之明文化,并未影响本院论
罪科刑及没收与否之效果,就此部分应由本院予以补充说明即可,此外,原审认事、用法
、量刑、没收及不予宣告没收之说明均无不当,应予维持。
③被告上诉意旨虽仍执前词否认曾对甲○为强制性交行为,亦否认知悉甲○系未满18岁少
年,并主张就犯罪事实二部分,应有刑法第59条适用,且其全部犯行,应有刑法第19条减
刑适用;又被告对于甲○未满18岁部分,充其量仅有未必故意,法敌对意识及可非难性较
低,原审量刑时漏未斟酌此情,原审量刑过重等语。然查:
⑴就被告否认曾对甲○为强制性交及不知悉甲○未满18岁部分,本院已于理由栏三(一)2.
3.详述认定被告构成此部分犯行之积极证据及得心证之理由,并就被告辩解不可采之理由
予以说明,被告上诉仍执前词否认上情,难认有据。且因本院认被告系明知甲○未满18岁
,自无其所指原审漏未审酌被告就此年龄要件主观上仅系不确定故意,而量刑过重之情。
⑵就被告主张其因患有注意力缺陷过动疾患,应有刑法第19条第2项减刑适用,并主张卷
内精神鉴定报告欠缺专业性,有偏颇之情部分,本院亦于前揭理由四㈢⒊③就被告及辩护
人对于鉴定报告有疑部分予以说明,进而认定并无另送其他鉴定机关重行鉴定及传唤心理
师之必要。
⑶被告上诉另认原审就犯罪事实偻部分,未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不当部分,本院亦于前
揭理由四㈢⒋说明被告不符合该条减刑适用之理由。
⑷从而,被告上诉均难认有理由,应予驳回。
反正一切以为“假装不知道”、“有精神疾病(来试图免责)”就可以没事,但现实法律
可不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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