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oznn (我~~~是来被打脸滴!!!)》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三立
: 2.记者署名:
: 记者凌毓钧、郑翔仁、简翰鸣/新北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警匪追逐枪战!驾驶挂“假车牌”拒检撞 三重警开9枪逮通缉犯
: 4.完整新闻内文:
: 昨(14)日下午,新北三重发生了警匪追逐的枪战,当时一名驾驶开车载朋友,但挂的
是
: “假车牌”,看到员警就冲撞,被连开9枪,结果车内的副驾驶腹部中弹送医,后来才
发
: 现原来他的身分是诈欺通缉犯,至于驾驶是当场被拉下车,上铐送办。
:
现在都接近实质废死了
警察用枪时机也该符合大法官的判决才行
生命权至上 国家根本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除非该通缉犯
确定未来三审定谳会死刑且精神非异常
不然随意开枪
万一打死人
对我来说就是国家随意剥夺生命权
试想想 假车牌+通缉犯+拒检冲撞
在中华民国法律内 不至于死刑
这样警察根本不该用枪
警察用枪时机应该彻底检讨
1.确保不会打死犯人
2.确保该犯人的罪 未来经三审定谳会是死刑
否则就不该用枪
对 听起来很智障
但我只是拿生命权至上的理论推论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