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京华城案停工?李四川:无罪推定依法不

楼主: design0606 (飛)   2024-10-12 00:58:54
※ 引述《devidevi (凯特)》之铭言:
: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UDN
: : 2.记者署名:
: : 林佳彣
: : 3.完整新闻标题:
: : 京华城案停工?李四川:无罪推定依法不予施工勘验
: : 4.完整新闻内文:
: : 京华城案延烧,北市府10月7日发文院检是否可停工,市府今收到法院来文“请贵府自行
: : 依职权卓处”。北市副市长李四川说,依法行政就是公务员最大的魄力,依无罪推定,市
: : 府依法不予“施工勘验”。
: : 李四川晚间在脸书发文指出,最近京华城容积案,各方要求市府应立即勒令停工,但依现
: : 有的法令,市府最多仅能不予“施工勘验”,没有一条法令可依据马上停工。
: : 李四川表示,也因为没有立即勒令停工,被批评没有魄力,他告诉市府同仁,公务人员的
: : 魄力,就是依法行政。
: : 李四川说,就法院答复,请市府依法自行卓处。从这件事可以看出,现在的公务人员要依
: : 法行政也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没依法行政会违法,依法行政也承受责骂,真是公仆难为。
: : 依无罪推定,市府依法不予“施工勘验”。
: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8631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6.备注:
: : 依法行政
: 北检应该要硬起来
: 既然都说明知违法,也同意扣押京华城土地
: 那就说清楚扣押范围,好让台北市好作业
: 北市不就发信问,北院同意扣押土地,那扣押范围从哪边到哪边
: 回答一下很困难是不是
: 要做事就一条龙做完整
: 做事做一半的,还真有民进党风格
: 预算人力都下了,但结果不符比例,只好下更多人力跟预算
: 要弄到死有决心毅力弄完整一点,弄成这样很难看
北市府就已经翻出函释
为何青鸟们不先去看一下函释内容?
是脑袋里真的没东西吗
这边再科普一下
内政部函 60.11.16.台内地字第443828号代电
说明:关于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筑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内地字第
42808号代电规定:“……凡经债权人出具同意书,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
筑者,即可认为不影响假扣押查封之效力,应准予申请新建、改建或修建。”在卷。除上
开情形外,特再补充规定如下:“凡建筑基地经法院假扣押查封后,该基地上建筑物所有
权人申请局部改建或新建、修建,是否影响该基地假扣押查封之效力,主管建筑机关如不
能认定时,可函询该管法院意见。”
内政部函 67.03.09.台内营字第769667号
说明:
一、复66.12.14.建四字第197687号函。
二、按假扣押为对于债务人之财产予以假扣押,禁止其处分,纯属一经保全程序,假扣押
之原因消灭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此为民事诉讼
法第522条、第530条所明定。是施工中之建筑物或基地既经法院假扣押查封,纵令假扣押
之原因消灭或其他命假扣押变更之情事,亦应先为依法涂销查封登记后始得继续施工勘验
,发给使用执照。
三、原附件退还。
内政部函 100.05.05.内授营建管字第1000087835号
说明:
一、依据法务部100年4月26日法律决字第1000010162号函,兼复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99
年11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326100号函及台北县政府工务局99年11月16日北工施字第
09911096252号函。
二、本案经函询法务部,兹据前揭号函转准司法院秘书长100年4月15日秘台厅民二字第
1000001750号函复以:“按实施查封后,债务人就查封物所为移转、设定负担或其他有妨
碍执行效果之行为,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强制执行法第51条第2项定有明文。是发给建
造执照之建筑基地,经法院对债务人实施假处分后,主管建筑机关应否依建筑法规定勒令
停工,或不得依建筑法规定发给使用执照,应视继续施工或发给使用执照,有无妨碍假处
分执行命令而定…。”(如附件)
三、次按“按建筑基地如生私权争执,其建筑许可应如何办理一案,前经奉行政院62年2
月23日台62内1610号函核释在案。建筑物或建筑基地既经法院假处分查封,主管建筑机关
应不予施工勘验,当事人并应依规定维持暂时状态。至建筑物使用执照之发给,应以建筑
物之合法完成为前提,建筑物在施工中,因建筑基地为法院假处分查封,丧失建筑使用权
利,纵令主管建筑机关未命停工,亦应受法院查封之拘束。其在查封原因未消灭之前,擅
自继续兴工完成者,即属侵害他人权利,显难认其为合法,应不得发给使用执照,以维公
益。”、“…施工中之建筑物或基地既经法院假扣押查封,纵令假扣押之原因消灭或其他
命假扣押变更之情事,亦应先为依法涂销查封登记后始得继续施工勘验,发给使用执照。
”、“…建筑工程施工中,经法院查封者,除系禁止债务人为施工行为之假处分外,要非
不得继续施工。…至施工完竣后申领使用执照,应依建筑法七十条规定办理,并于核发使
用执照时函知原查封之法院及副知该管地政机关。”分别为本部66年8月18日台内营字第
742380号、67年3月9日台内营字第769667号及75年11月29日台(75)内营字第450466号函
释在案。(谅达)
四、是本案建造执照建筑基地经法院假处分裁定得否禁止施工勘验或核发使用执照1节,
请依法务部100年4月26日法律决字第1000010162号函及本部上开函释说明,就个案情节查
明有无妨碍假处分执行命令后,本于权责认定核处。
另外依好几个议员拿出来说嘴 却自己也搞不清楚的 建筑法第87条
第 8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起造人、承造人或监造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下罚锾,并勒令补办手续
;必要时,并得勒令停工。
一、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施工者。
二、建筑执照遗失未依第四十条规定,刊登新闻纸或新闻电子报作废,申请补发者。
三、逾建筑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展期者。
四、逾开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展期者。
五、变更起造人、承造人、监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废止未依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备
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变更设计,申请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条规定,按时申报勘验者。
有人会说 函释是指假扣押啊
跟刑事扣押没关系
这边就要问有无前例
既然无前例
身为主管机关的北市府 在行政法则内无法依循的前提下
援引类似处理函释 向该管法院寻求法律上的指引
这非常常见
如果北院裁定扣押 又不愿意回答北市府的函询
那北市府下一步只能向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进一步寻求函释
因为建筑法不论哪一个条 都没有明确指示土地扣押或假扣押 就必须停工的条文
我是不知道那么多人吵着要北市府直接勒令停工 到底是抱持怎样的心理
北市府会很麻烦吗 其实 他现在扮演的就是传球手
北院扣押的杀球 他现在援引内政部过去的函释 发函北院函询
北院不予函询
那就换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准备热身接球
如果内政部把中央法令解释权还给北市府
我很期待以后五都建筑这块的法令解释权会多么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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