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时代杂志百大人物立委看不懂法条

楼主: terryyeh (小金禾火)   2024-10-11 11:30:06
※ 引述《chirex (不含铜锂锌)》之铭言:
: ※ 引述《piggybill (...)》之铭言:
: : https://reurl.cc/A2ljrd
: : 从影片看得出来这位时代杂志百大人物
: : 让里长拍手拍到瘀青的立委
: : 完全不懂法条在写什么
: : 不只他个人 他整个办公室团队
: : 大概都没有理解法条的意思才让他上台质询这个问题
: : 到底是怎么办到的
: : 请一个大学生很难吗
: : 但是她开锁很强
: : 大概是因为开锁当选百大人物的吧
: : 有卦吗
: 我觉得这就是要台湾需要司改的原因,
: 法条写得太过文邹邹了。
: ‘代理孕母限于有足月怀孕生产经验,且无重大并发症者’
: 这样太饶口又没有断句,难怪未来的高雄市长看不懂,
查了一下 卫生福利部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2124.00
第22条的条文并不是写 ‘代理孕母限于有足月怀孕生产经验,且无重大并发症者’
以下是公告的第22条全文
第 22 条 代理孕母于接受代孕生殖前,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于我国设有户籍,每年于我国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二十岁以上,
且未满四十岁女性。
二、无妊娠未满三十七周阴道生产、剖腹产或重大并发症之生产经验。
三、代理孕母及其配偶经心理、经济能力、家庭及生活状况评估,适合代
孕。
四、经生理检查,无不适合怀孕或生产之疾病。
五、代理孕母有配偶者,其配偶经生理检查,无影响胎儿健康之传染性疾
病。
代理孕母曾为代孕生殖,且活产一次者,不得再为代孕生殖。
第一项第三款及前条第二项评估,应由代孕服务机构为之,并制作纪录;
其纪录内容与保存、评估者资格、评估方式、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检查,由人工生殖机构为之,并应制作纪录;其
纪录内容及通报方式,于依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所定办法内定之。
其中第二款写的是 无妊娠未满三十七周阴道生产、剖腹产或重大并发症之生产经验。
字面上来说,就是不能有上面写的那几种生产经验,但请大家仔细看,22条的条文并
没有说一定要有生产经验,所以一个没有生产经验的女性,是不是符合‘无妊娠未满
三十七周阴道生产、剖腹产或重大并发症之生产经验。’?
而‘代理孕母限于有足月怀孕生产经验,且无重大并发症者’这几句话,仅存在于公
 告内容条文对照表第22条的第四项的说明文字内,全文如下:
四、从怀孕至分娩,约需十个月,时间不短,对于孕妇个人身心健康及生活起居均会
造成重大影响,需有怀孕且分娩经验之妇女始能充分理解,评估是否愿意从事代
孕,又考量有剖腹产经验者之前置胎盘风险较高,故规范代理孕母限于有足月怀
孕生产经验,且无重大并发症者,重大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子
宫颈闭锁不全、甲状腺机能异常等,亦未有剖腹产经验。另为避免代理孕母有习
惯性早产而影响代孕子女之健康,参酌公务人员保险法施行细 则第八十二条之
一第一项规定、脑死判定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 定及医疗实务所定之足月生产之
定义,明定代理孕母无妊娠未满三十七周阴道生产 。
所以严谨一点应该把第22条第二款改为‘具妊娠生产经验,且并无妊娠未满三十七周
 阴道生产、剖腹产或重大并发症之生产经验。’。
我想这才是黄捷立委想要表达的部分,只是质询时可能没有讲清楚问题在哪?
: 扔给ChatGPT翻出来的结果:
: 代理孕母(代孕者)需要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她必须曾经有过足月怀孕生产的经验。换
: 句话说,她必须在过去至少有过一次完整的怀孕过程,并顺利生产出一个健康的婴儿。
: 这位代理孕母在过去的怀孕与生产过程中,不能有重大并发症。这里的“重大并发症”可
: 能包括严重的妊娠高血压、子癫症、糖尿病、或是产后出血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对孕母的
: 健康造成重大风险。
: 这条件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代理孕母能够安全、健康地进行怀孕与生产,减少潜在的风险。
: 够不够白话?这样总该看得懂了吧?
: 不要再搞这种要把法条丢给ChatGPT翻译才能让大众看得懂的法条了,
: 明明个字都是汉字,还不是台罗,这样拼起来还得请AI翻才清楚,
: 叫家长怎么教小孩?
: 请把国民当成国中生一样,用中学生都看得的话,来写法条好噗好?
: 不然连国立台湾大学公共卫生学系、社会学系双学士的现任立委都看不懂了,
: 这难道不该司法改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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