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大逆转!朱亚虎发回更裁4小时“再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0 11:02:47
※ 引述《kensukeshu (贤介)》之铭言:
: 记者刘昌松、闵文昱/台北报导
: 台北地方法院于9日晚间处理京华城案的新进展,前鼎越开发董事长朱亚虎的羁押抗告
: 成功,晚间7点30分发回北院重开羁押庭。不过,北院9日晚间10点35分召开羁押庭,
: 历经1个多小时开庭,北院稍早再裁定朱亚虎羁押禁见。
裁定理由上午出炉了: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卷内相关资料等足稽,则被告涉犯
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一项之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贿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坦承行贿金额及范围,参酌卷证其他资料以及共犯或证人之陈述,尚属有疑。
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为保
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灭证、勾串共犯或证人之
虞。
三、至于声请书主张被告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内资料并无法确实呈现被告有何逃亡或准备
之事实,不能仅因涉犯重罪,家属均在国外,骤认即有逃亡之虞。再者,依台湾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纪录表记载,被告并无通缉到案纪录,且预防被告逃亡并非仅羁押一途,尚有其
他替代方案足以满足此目的,故此部分声请为无理由。
四、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
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
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对公务员行贿,影响
国家层面深远,应偏向于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
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羁押
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大概诠释:
认罪只认一部分,还有其他尚待澄清的事实,加上和其他不认罪的被告相比,言辞上仍有
不同之处,因此还不能重获自由
而奇妙的是,这次裁定书仍提到“在美国生活能力”的逃亡可能性,不过成分上比“串证
”降低了许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