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剀剀案”拒国官审! 刘姓保母:想保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0 06:29:44
※ 引述《yu1164 (口业姬)》之铭言:
: 震惊社会的剀剀虐童案,今天下午,首度召开国民法官调查庭,刘姓保母姊妹拒绝国民
: 法官参审,说想保护未成年的家人不受到伤害,委任律师们痛批检察官违反侦查不公开
: ,泄漏案情跟证据,害大众已有“恶魔保母”的刻板印象,有失审判公平性,但马上遭
: 检察官条例式反驳,庭上检辩激烈驳火!
十月九日的时候,台北地方法院作成“一一三年度国审诉字第一号”刑事裁定
主文:声请驳回。
理由摘要:
一、关于声请不行国民参与审判部分:
(一)本案涉及未成年儿童死亡,社会各界对于儿童照护、身心健全发展、是否有遭虐待等
重要议题均高度关注,亦与公共事务领域(政府对于儿童托育政策、照护政策等)息息相
关,而有新闻报导之价值。且职业法官同为国民,亦会阅读及接收新闻报导、网络资讯,
倘以国民接触新闻报导,而认有难期公正审判之虞,那么是否意味在有新闻媒体报导下之
案件,均不适合进入司法审判,故不得因案件经媒体关注报导,即认国民法官、备位国民
法官于审理期日时无法以中立、冷静之态度审视本案证据。
(二)依本院过往行使审理国民参与审判案件中选任程序之职务,候选国民法官因新闻报导
而知悉相关案件内容者,实属少数,且不乏知悉有该社会案件发生,但对相关新闻报导内
容知之甚微,且本案报导并非全然采用耸动或不符事实内容之报导,亦有从中性、单纯叙
述客观事件始末、及后续司法程序等贴近事实之方式进行报导,故不能因部分新闻媒体稍
具耸动性标题报导,而认为无法期待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能公平诚实执行审判职务。
(三)被告及辩护人所提出之新闻涉及网络留言,均不属明确至有客观的具体事实存在,而
可认定行国民参与审判难期公正之虞,且依本院过往行使审理国民参与审判案件之职务,
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无论于审理期日或评议程序中,均能确切遵守审判长于审前说明
或审理中所为各项诉讼指引,仅以审理期日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作为认事用法之基础,因此
,在没有明确至有客观的具体事实存在下,难以因上开新闻及网络留言,认定已达国民法
官法第6条第1项所称“有事实足认”国民参与审判有难期公正之虞。
(四)国民法官法中相关选任、解任、诉讼照料等规定,已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审判之权利
。另本案案情既然属于国民高度在意之儿童生命权丧失、政府对于托育政策之监督是否确
实之案件,透过国民参与审判,将国民生活经验、价值思考、法律感情,带进法庭,促进
该等公共议题之讨论,实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五)综上,本院听取检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辩护人之意见,并征询告诉人即被害人家属
、告诉代理人之意见后,审酌公共利益、国民法官与备位国民法官之负担、及当事人诉讼
权益等各因素后,认本案并无不行国民参与审判为适当之情形。
二、本案并无应不受理之情形:
起诉书记载使法院就案件产生预断可能的内容时,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5条第1项准
用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4条第2至5项之规定,非于起诉之初即由法官依职权判断后,迳
以起诉违背程序而为不受理判决,而系要求检察官先说明起诉书中以此等方式记载之必要
,给予释除预断之机会,避免动辄因起诉程序违法而须驳回起诉,本案检察官已将载有余
事记载内容删除后,依本院裁定内容予以修正及提出,已无违反起诉程序而应不受理之情
形。
三、本案准备程序并无应不公开之情事:
以国民法官相关规定(即第43条、第53条第2项、第54条第3项、第47条)观之,并无于准
备程序中说明证据内容之必要,且本院要求检察官及辩护人填载甲、乙、丙类证据调查声
请表、证据意见表,进行本案证据提出声请及意见陈述,即可落实国民法官法卷证不并送
制度意旨及避免于审理期日前使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就案件产生预断之可能。另被告
自白任意性之调查,依国民法官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及立法理由说明,仍有于审判理日再
行调查之可能,是依现阶段诉讼进行程序,难以因为本案媒体或旁听开庭民众众多,认为
将导致证据内容遭报导批露,而有不公开行准备程序之必要。
以上种种看来,在挑选国民法官的过程中,多有严谨的审查方式
知道新闻报导之内容者应占少数
但是否能够保持中立直到案件审结,目前真的不好讲...
至于不公开审理,这更好笑
犯了罪,且不是性侵犯之类的案件(而不能公开判决书或必须隐蔽个人资料),这些看来
更不符合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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