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06 09:52:33就这些话,怀疑有点“有讲等于没讲”的感觉
毕竟在“宪法最高性原则”的背景下,任何经制定的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且在纳入了两
公约精神的情况下,一切变得受到严重束缚、不能任意忤逆。
而如果最高检察署不同意提起非常上诉(即“求生”的最后管道)、或者最高法院判决驳
回上诉,令死刑判决定谳、完全无反转的可能,在未符合任何不得行刑之缘由的前提下,
亦应立即、尽速签准执行(如郑捷案一样),不容有任何违失
否则再多的延宕只会给这些犯人制造不必要的“机会”,让他们苟且偷生、继续在监狱过
活到死,导致不必要的公帑支出,甚至可以搞到出现“行刑权逾期无法执行”的问题(法
定是四十年)
这点相信政府理应非常清楚,否则失去支持死刑之多数人民的支持,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也
是枉然的。
所谓的“实质废死”,让被害人家属感到愤怒是正常的,但要怎样找到正确的策略,以在
不违反宪法法庭判决的前提下,继续限制原死囚的自由,这很考验法务部的智慧。
而日前传闻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规定,其中得科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除了杀人类之外,尚有公务员基于违背职务而涉及贪污、内乱外患类、故意毁坏大众运输
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比例原则”也有顾及的必要。
※ 引述《swallow753 (下午茶)》之铭言:
: 法务部在报告中指出,盘点实体法规,强化法律密度,将遵循宪判要求,完备法律程序
: 。针对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处死刑部分,研议于《刑法》第19条、第57条、第63条
: 之规定中,增订对于此类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处死刑之规定。另外,也将
: 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停止执行死刑事由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
: 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之相关规定。
: 法务部说明,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对于故意杀人就个案犯罪情节
: 综合判断犯罪动机、手段及结果,无法科处死刑之情形,将检讨于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
: 释门槛之“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另外,法务部也将检视《刑法》第
: 77条就目前无期徒刑假释制度,研议层级化区分假释门槛。
: 针对外界关心的37件死刑旧案如何处理,法务部说明,依《宪法诉讼法》第91条规定,
: 检察总长得依职权或各该声请人请求,提起非常上诉,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销原确定判决
: 前,37位犯人将由矫正署依《监狱行刑法》规定收容,绝不会有释放犯人的问题。即便
: 最高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也会建议法院于撤销死刑确定判决时应裁定羁押;若法院裁
: 定不予羁押,则依法提起救济。
: 法务部强调,宪法法庭虽对于死刑制度宣告合宪,但对于判处及执行死刑附加实体及程
: 序上限制,基于依法行政,尊重宪法判决结果。宪法判决宣告前,法务部已筹组应变小
: 组,研议各种判决结果可能,判决宣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变机制,并积极检视主管相
: 关法规,将持续落实严惩暴力犯罪及保护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务求兼顾人权保障及社会
: 正义。(责任编辑:殷侦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