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宪法法庭判决后首例 性侵杀人凶手逃死

楼主: jackgn (jk)   2024-10-04 16:42:20
其实废不废死不重要,
我只问什么时后开放家属复仇?
来让家属选择要审判还是复仇?
两千年前第一部法典不就说
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你他妈法律人不用争了,
直接拿掉死刑,
你当庭让家属也拿铁锤敲犯人13下,
拿刀割掉乳头,再还家属两千,
犯人直接不用关了,
也不用什么狗屁教化,
家属复仇完,就当庭释放,
双方不许再有异议,
大家说好不好?
※ 引述《PerfectID (完美埃低)》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udn新闻网
: 2.记者署名:
: 林孟洁
: 3.完整新闻标题:
: 宪法法庭死刑判决后首例...师铎奖女师遭性侵劫杀 凶手最终逃死定谳
: 4.完整新闻内文:
: 男子刘志明10年前持铁锤击杀素昧平生、曾获师铎奖的退休女教师,还劫财性侵、咬掉

: 乳头,历审认为他犯严重之罪,难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强盗杀人罪判处死刑,但判决

: 被最高法院撤销,更四审改判刘无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全案定谳,这也是宪

: 庭判决严格限缩死刑条件后,首件逆转逃死定谳的案件。
: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审判决已严格秉持宪法法庭死刑判决揭示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宪

: 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详细论述如何认定刘志明所为是偶发性犯罪,而非

: 预谋犯罪,且以刘强盗2000元财物部分,欠缺补强证据,而认定刘犯强盗未遂而故意杀

: 并非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罪。
: 另外,最高法院认为,更四审量刑时已审酌刑法科刑相关的一切情状,参酌医疗院所评

: 查报告、鉴定人意见,就医疗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刘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

: 徒刑,检察官上诉仍徒凭己见指摘更四审判决违背论理法则、经验法则,并认定刘犯行

: 计画性、下手之重令人发指,而符合情节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诉第三审理由

: 此驳回上诉。
: 刘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旷职、不断到前女友住处求见被拒绝;他同年12月3日
带?
: 锤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庙旁小公园休息,饮酒后见买完菜的退休女老师正要开

: 去,打算抢走车辆代步,却以铁锤重击女老师头部,自己坐入驾驶座,再将女教师拖入

: ,拿铁锤敲她头部,害女老师当场昏厥。
: 刘志明事后见女老师苏醒,再拿铁锤重击她的头13下,再抢走死者皮包里2000元、性侵

: 后将女老师反锁车内逃离现场,女老师最终因头部顶骨和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并大

: 血身亡。检警事后调查,发现女老师不仅被性侵,乳头还被咬掉、吐一边。
: 刘志明一审被依强盗杀人、强制性交等罪判处死刑,其中强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

: 、刘均未上诉而确定,刘发监执行。刘犯强盗杀人部分,历审均认定刘手段残忍,五度

: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 更三审判死理由指出,刘以铁锤敲女老师一下后,竟再猛打13下,漠视生命,造成损害

: 至深,若仅判无期徒刑显违背正义,判死刑“罪责相当”,另鉴定结果认为刘是“高危

: ”,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关押监禁后也未明显改变,难期待可教化。
: 不过,案件上诉最高法院后,合议庭认为刘是否劫走女教师的2000元,及刘非计画性犯

: 而是随机挑选女老师杀人,更三审判决死刑理由不完备,有再调查厘清必要,再度发回

: 。
: 更四审认为,刘志明强盗部分仅有自白,欠缺其他证据补强,刘当时是随机萌生强盗犯

: 进而杀害女老师,不是预谋犯案,不符“情节最重大之罪”,另依据精神鉴定、量刑评

: 调查结果,认为刘只要保护因子大于危险因子,再犯就会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

: 能,逆转改判无期徒刑。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706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备注:
: 台湾人自卑
: 台湾已经实质废死了
: 性侵+杀人+强盗无冤无仇的人也不会判死刑的话,再怎么罪大恶极都可以无刑徒刑后假

: 返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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