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01 13:17:27※ 引述《Caroney (做想做的事)》之铭言:
: 这个新闻
: 后座女抱前座男+租屋处1.5小时= 女挨告侵害配偶权 判赔20万元
: 但昨天另一则新闻
: 后座女主动环抱并将胸部紧贴前座男
: +返回租屋处=女告性侵 获赔23万
: 在法官心中这个“后座抱前座”的心证影响力好像有点复杂???
: ※ 引述《losel》之铭言
: : 05:30 2024/09/29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 :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诉他的医生丈夫阿德(化名)与诊所护理师阿芳(化
: : 名),两人有不当行为侵害他的配偶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经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
: : ,判决阿德、阿芳两被告须连带赔偿小美20万元。可上诉。
要比较的话,得先看理由:
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九七号民事判决
(二)原告主张被告于112年9月9日、同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均有在
系争租屋处共处一室之情形,且邱XX于112年9月9日11时49分许骑乘机车搭载郭XX时
,郭XX在机车后座以手揽抱邱XX腰部,2人举止亲密等情,并提出系争租屋处前蒐证
录影光盘及影像翻拍照片为证。经查:
1.原告与邱XX于9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且被告结识之初,郭XX即知邱XX之已婚身
分,此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堪认为真。又据本院职权勘验系争租屋处前蒐证录影光盘结果
,显示被告2人于112年9月9日10时10分许,均甫骑乘各自之机车抵达系争租屋处室内停车
场,其等将机车上物品稍作整理后,邱XX即跟随郭XX离开室内停车场往屋内走去,并
均消失于录影画面中;后被告于同日11时49分许,再次出现在系争租屋处室内停车场,其
等将物品放入邱XX车号000-000普通重型机车后,先由邱XX将前开机车骑出室内停车
场,郭XX再走出室内停车场,并以其左手扶邱XX左侧肩膀之方式跨坐上前开机车后座
,嗣邱XX即发动前开机车搭载郭XX离开系争租屋处,前开机车行经录影拍摄镜头前方
时,摄得郭XX将其右手扶在邱XX右腹位置等节,有勘验笔录及其附件在卷可凭,自上
开被告在系争租屋处停车场之互动观之,2人抵达系争租屋处之时间密接,又共乘同台机
车离开,且郭XX以手扶邱XX肩膀之方式坐上机车后座、搭乘机车时以手扶住邱XX腰
际等行为,举止自然、未见生疏,并与一般交情之男女于骑乘机车双载时,后座乘客为避
嫌考量,多会选择以握紧机车后方扶手之方式维护己身乘车安全,而不会与前方机车驾驶
有过多肢体接触等常情,显然有别。被告虽均辩称:郭XX乘坐机车之位置,仍与前座之
邱XX保持相当之距离,亦无紧贴、环抱邱XX情事,且因当天有雨势,如以手拉机车后
方扶手方式乘车会有危险,故郭XX仅系基于乘车安全考量,才用手扶邱XX腰部等语,
惟机车后座乘客以握紧机车后方扶手之方式乘车,相比于用手扶前方驾驶腰部,是否较具
危险性,已有疑问,况郭XX自承其于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间,已因诊所工作事项安排
与原告发生冲突而有所不快,并认为原告刻意针对并对其处处刁难等语,亦提出其与诊所
同事间LINE对话纪录为凭,则郭XX既知原告对其有所不满,郭XX在与原告配偶即邱X
X的相处上,理当应会更加谨言慎行,以避免与原告再生争执,惟郭XX明知邱XX为有
配偶之人,仍不避讳于上开时、地与邱XX共乘机车,并在搭乘过程中与邱XX有肢体接
触,全然未避瓜田李下之嫌,实难谓被告2人上开互动未逾越通常社交礼节范畴,是原告
主张被告于112年9月9日在系争租屋处所为,显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而有侵
害原告配偶权情事等语,应属可采。至被告固均以前揭情词辩称系郭XX机车似有故障并
为赶赴友人之约,才会搭乘邱XX机车等语,然上情为郭XX搭乘邱XX机车之原因,实
与2人共乘机车过程中之互动无涉,均无碍于本院关于被告上开互动逾越交往分际之认定
,是被告上开所辩,自不足采。
2.复查,郭XX于112年9月至同年00月间均住在系争租屋处,而邱XX分别于同年9月15
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之凌晨,骑乘车号000-000普通重型机车至系争租屋处,
并皆于系争租屋处待2至3小时后始骑车离去,且邱XX于112年9月15日、同年0月00日出
入系争租屋处之上开期间,郭XX平时骑乘之车号000-000普通重型机车均停放在系争租
屋处之停车场内,上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堪信为真,则具已婚身分之邱XX,为何于深夜
时刻独自前往郭XX居住之系争租屋处,并久待数小时后才骑车离去,其作为已有可疑之
处。邱XX虽以前词抗辩其都是去找同住在系争租屋处之友人陈明宇等语,并提出其与
LINE暱称“宇”之人间LINE对话纪录为证,然细究上开LINE对话纪录,对话时间始于113
年1月10日,已在本件起诉状缮本送达邱XX之日即113年1月2日(见本院送达证书)之后
,且对话内容多是谈及邱XX请托“宇”于本件诉讼中到庭作证、邱XX向“宇”抱怨其
与原告之婚姻生活等节;又本院依邱XX陈称之陈明宇系争租屋处位址,寄发证人传票予
陈明宇,该传票遭寄存送达,且陈明宇亦未到庭作证,此情有本院送达证书及113年8月5
日准备程序笔录在卷可凭;再参以本院依职权嘱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营分局派员至系争
租屋处查访,查访结果略以:诉外人陈政宇表明其为承租系争租屋处1楼之租客;系争租
屋处管理员则陈称其知悉系争租屋处没有租客叫陈明宇,亦无陈明宇之租约,郭XX承租
系争租屋处之租约则系到113年2月9日为止,期满郭XX即未再续约等情,有该分局113年
6月24日函覆本院之113年6月17日查访记录表在卷可凭,基上,本院实难徒凭邱XX提出
其与“宇”间LINE对话记录,即据以认定邱XX所称其于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
同年10月14日均是到系争租屋处找陈明宇之情为真,足见邱XX上开所辩,要无可采。是
以,审酌一般人际往来多不会选择于深夜相互探访,尤其与已婚男女互动更应会避免在深
夜往来,以避免落人口实或滋生事端,被告就邱XX多次于凌晨时刻单独前往郭XX居住
之系争租屋处,并久待达2至3小时后始骑车离去乙情,未能提出合理可信事由,堪认原告
所指被告2人于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时刻,均有在系争租屋处
相处达2至3小时之久,应值采信,而被告孤男寡女深夜共处一室,显已逾越一般男女关系
之正常来往分际,而为配偶所无法容忍,属侵害原告配偶权之行为,甚为明确。
3.据上,被告于112年9月9日在系争租屋处共乘机车之互动,及2人于112年9月15日、同年
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共处一室等行为,均有逾越一般社交互动分际而为配偶所无
法容忍之情事,已属对婚姻本质加以破坏,并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该等
破坏干扰行为与婚姻配偶权益所受之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自构成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
系之身分法益之侵权行为,且情节重大,此情堪可认定。
乙: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诉字第七四四号民事判决
(一)查原告与被告B为高中同班同学,并与另一位同班同学在台北市大安区通化街租屋
居住,111年6月4日凌晨5时许,原告在租屋处客厅长型沙发睡觉之际,被告B有隔着衣服
抚摸原告胸部,及将手伸入原告内裤触摸臀部等行为,原告因而惊醒。原告于111年6月6
日对被告B提出刑事告诉,两造就读之学校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
称性平会),对两造当事人及相关同学进行调查访谈,并于111年8月16日出具之性平会调
查报告中认定被告B对原告之行为已构成性平法第2条第1项第3款所指性侵害,被告B针对
学校性平会调查结果,曾先后提出申复及申诉请求,均未获通过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
被告B之上开行为已令原告感到不适而提出刑事告诉,且被告B对原告所为上开触犯刑法第
225条第2项乘机猥亵、同法第224条强制猥亵之行为,业经本院少年法庭调查后以112年度
少护字第158号裁定被告B予以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并经台湾
高等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侵抗字第9号裁定驳回抗告确定,有上开2裁定存卷可参。基
此,原告主张被告B确有上开故意侵害原告贞操权及身体性自主权等之侵权行为,核属有
据。
(二)原告主张被告B另有将手伸入原告衣服内触碰胸部之行为,为被告B所否认。惟查,
被告B于上开性平会调查时陈称:“我确实有摸她,是从肚子开始往上摸,有摸到她的胸
部,这段时间她的眼睛都没有张开,她也没有说不要,所以我就继续下去,确切多久时间
我不确定,她的手是放在肚子上,她没有去挡、刻意的去挡,后来我意图想要伸到衣服里
面去摸胸部,快要到了,她感觉到我伸进去,所以她就把她自己的身体倒过去压着自己的
胸部,我的手伸进去也没办法摸,我觉得有些小朋友可能因为吓到她不敢讲,等我意识回
来觉得不对,我把手移开伸出手”等语,被告B于少年法庭调查时亦称:“(问:你当时
回答有尝试伸到衣服里面摸,但她有把自己的身体倒过去等语,情形为何?)就是被害人
动一下之后,我有继续摸,摸了一下之后,想要伸进来摸,因此可能有碰到她的身体,她
可能有感觉,就把身体压着、趴着在沙发上面。(问:承上,因为被害人压着自己的胸部
,所以你没有办法摸,而把手伸出来,是否如此?)是。”,有本院111年度少调字第514
号案件112年4月18日讯问笔录附卷可稽,是由学校性平会及本院少年法庭调查结果可知,
被告B虽曾试图伸入原告衣服内触摸胸部,但因原告翻身举动而未得逞,且无其他具体事
证足认被告B有将手伸入原告衣服内触碰胸部之行为,惟此部分无碍于被告B对原告为猥亵
之侵权行为之认定。
这两者之间,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一个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外情,另一个则是在学校内的不伦之恋(并“惊动”性别平等会
展开调查)。
至于“后座抱前座”部分
一个是在骑机车期间(动态)出现,另一个则是在租屋处(静态)发生,是否能抗拒属不
同一回事,不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