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南公共汽车擦撞机车骑士12天后不治 司机赔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28 17:38:12
※ 引述《XXXXGGYY ((4X鲍))》之铭言:
: 兴南客运吴姓司机前年5月29日驾驶大客车经大内区178线道路,适同向行驶公共汽车右前方
: 的叶姓男子骑车左偏往吴车道,吴超速超车时不慎擦撞,致叶人车倒地,经送医救治仍
: 于同年6月9日不治,一审认吴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6月,检方不服上诉,民事以145万调
: 解成立,二审给予缓刑3年。
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一一三年度交上诉字第一一三七号刑事判决
上诉意旨:
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被害人叶XX(下称被害人)因本件车祸死亡,致告诉人庄XX(
下称告诉人)顿失配偶,家庭破碎,告诉人所受伤痛及损害甚钜。被告于侦查及原审均矢
口否认犯行,迄今仍未与告诉人达成损害赔偿和(调)解以赔偿其所受损害,亦未表达歉
意,以获得告诉人之谅解,堪认被告犯后态度恶劣,原审量处被告有期徒刑6月,量刑容
有过轻之处等语。
驳回上诉之理由:
(一)原审以被告本案犯行之罪证明确,适用相关规定,并审酌被告为公共汽车之司机,而我国
监理机关对于营业大客车之驾驶执照设有与一般自用小客车不同之考照资格与程序,其目
的不外乎大客车之体积庞大,对于用路人之威胁性较高,且操作难度亦较高,是被告应更
注意车前状况及安全距离之维持,否则极可能因此造成车祸事故,被告既为领有合格驾驶
执照之驾驶人,对于此等规定及车辆特性,应极为熟悉,然却疏忽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贸
然超越被害人机车时,酿致本件车祸,致被害人丧失宝贵性命,造成告诉人及其他被害人
家属痛失亲人,受到精神上之巨大悲痛,所生危害既深且钜,且迄今尚未赔偿告诉人及被
害人家属分文,犯后更矢口否认犯行,本不宜宽待;惟考量本件被害人左偏行驶,就本件
事故之发生与有过失,与被告同为肇事因素,且被害人死亡亦掺杂有个人之身体因素,兼
衡被告自陈之家庭、生活状况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被告有期徒刑6月,并谕知易科
罚金之折算标准。经核原判决认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及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均
属妥适。
(二)对上诉意旨之说明:
1.量刑之轻重,属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苟其量刑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
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以及经整体评价,在法定刑度内,酌量科刑及定执行刑,无偏
执一端,致明显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为违法。查原判决已具体审酌被告之素行、
被告与被害人之过失程度、肇责比例、犯罪情节及手段、所生危害、犯后态度、家庭、生
活状况等情状而为量刑,核与刑法第57条之规定无违。另查,被告于侦查及原审时虽否认
犯行,且未赔偿告诉人所受损害,惟被告于本院时已坦承认罪,并于113年7月22日在原审
新市简易庭与告诉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属达成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约定:
⑴被告及兴南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即雇主)应连带给付告诉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属145
万元(不含强制汽车责任险之保险给付)。给付方法为:
1.其中100万元,于113年9月5日前迳汇入告诉人指定之帐户。
2.余款45万元,于113年9月5日前迳汇入被害人家属叶XX指定之帐户。
⑵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愿意原谅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责任,如符合缓刑宣告之要件
,并请求法院给予缓刑宣告之机会等语。
以及被告业经依约履行给付完毕等情,有原审新市简易庭113年度新司简调字第406号调解
笔录、被告提出之汇款证明1件及本院113年9月6日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在卷可稽。足认被
告犯后态度已有变更,尚知悔悟,且已尽力弥补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害,并获告诉
人及被害人家属之谅解,上诉意旨主张被告犯后态度恶劣,应加重量刑等语,尚非可采。
又查,上开有利于被告之量刑事由,虽为原审所“未及审酌”,然因被告于侦查及原审时
否认犯行,致原审嘱托财团法人成大研究发展基金会就本案肇事原因及比例进行学术鉴定
,有财团法人成大研究发展基金会113年2月5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130000241 号函暨检附之
鉴定报告书附卷可稽,且原审并就被告犯行之成立详加论证,耗费诸多诉讼资源,嗣被告
见全案罪证已明,难以翻案,始于检察官上诉后为认罪之表示,其犯后态度固有差异,然
本院认被告之刑罚适应性仍与先前相似,应给予同等之矫治,以落实罪刑相当性原则。再
被告对被害人成立过失致死罪犯行,依法本应对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故被告履行此民事责任即为应然,并非额外对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有何弥补。
况调解之成立,多出于被告、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双方之让步妥协,即属双方之协力行为
及结果,其利益尚不能片面由被告享有而迳予从轻量刑,自不能仅凭被告业经与告诉人及
被害人家属在原审新市简易庭达成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给付完毕,即认原审量刑有何不当
而应从轻量刑。因之,原判决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复未滥用自由裁量权限而有轻重失衡之
处,或有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之情,难谓其量刑有何过轻或失当之处。
2.综上,检察官上诉意旨指摘原审量刑过轻不当等语,难认有理由,应予以驳回。
缓刑:
另查被告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被告
于本院已坦承认罪,并与告诉及被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且已履行给付完毕,已如
前述,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并于上开调解笔录内表示同意给予被告缓刑宣告,有上开调解
笔录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尽力筹款赔付,显见有悔悟之意,并已获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之
谅解。本院审酌上开各情,并考量被告经此侦审程序,当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认被
告所受徒刑之宣告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予谕知缓刑3
年,以启自新。
这些种种看来,便是认为“有教化可能”的体现
且说到被害者家属缺憾没有多大的填补,这显然是从加害者(嫌犯)的角度思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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