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法绿怎判补油门撞死东海学生的巨业施瑞隆

楼主: BMWi3 (在那叫什么)   2024-09-27 01:05:55
法绿怎判补油门撞死东海学生的巨业施瑞隆?
[新闻] 东海女大生遭撞当下还活着 司机补油门“辗断颈部”称:怕压到才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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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够垃圾,这算直接故意杀人了吧!
过失致死可教化?
法绿人会继续采用废死的修复式司法判缓刑,
而不理会家属要求的应报式正义吗?
还是第二次撞死人,
第一次肇责是超速且行经无号志之交岔路口,无减速慢行
巨业公司都没有行政惩处淘汰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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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交诉字第247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施瑞隆
上列被告因业务过失致死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0 年度
侦字第12638 号)后,声请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本院合议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独任进行认罪协商程序,判决如下:
主 文
施瑞隆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捌
月。缓刑贰年,并向张渊源支付新台币贰拾叁万元,给付方法为
:自民国壹佰零壹年贰月拾陆日起,于每月拾陆日前各给付壹万
元,至全部清偿完毕止。
事实及理由
一、施瑞隆系巨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业公司)公共汽车司机
,为从事驾驶业务之人。其于民国100 年2 月9 日9 时40分
许,驾驶巨业公司所有之车牌号码00-000号营业用大客车搭
载乘客,自台中市○○区○○路发车,欲前往台中市○区○
○路之终点站。嗣于同日9 时57分许,其驾驶上开车辆沿台
中市○○区○○路内侧车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经中山路
580 号前之无号志之交岔路口时,原应注意行车速度,依速
限标志或标线之规定,无标志或标线者,行车时速不得超过
50公里,且行经无号志之交岔路口,应减速慢行,作随时停
车之准备,并应注意车前状况,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当时天候为晴,日间自然光线,路面干燥、无缺陷,亦无
障碍物,视距良好,并无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
,非但未注意车前状况,并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之准备,
犹贸然以时速约60至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驶,欲通过上开路
口。适有陈淑蕙骑乘车牌号码000-000 号重型机车附载其女
张○○(未满18岁,姓名年籍详卷),○○○区○○路外侧
车道同向行驶于施瑞隆所驾驶上开车辆之右前方,于行经上
开路口时,亦应注意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左转弯时,应距
交岔路口30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道或左转
车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处左转,而当时并无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于注意,未先换入内侧车道,即迳行自外侧车道左
转。由于双方之上开过失,致施瑞隆发现陈淑蕙之机车左转
至其前方时,已闪避不及,其车辆之前车头因而撞及陈淑蕙
所骑乘机车之左侧车身,致陈淑蕙与张○○均人车倒、地滑
行,造成陈淑蕙受有头颈部及胸部外伤、颅内出血与颈椎骨
折及胸腔内出血等严重伤势,经送医急救后,于同日11时许
,仍因伤重不治死亡;张○○则受有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
、左桡骨及尺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并血胸、低
血容积性休克并后腹膜腔血肿、肝脏破裂、左手腕及左手指
伸张无力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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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的修复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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